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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老婆揭发老公,老婆斗老公”的时代!
送交者: 周同zt 2013年09月02日07:20:4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这是一个“老婆揭发老公,老婆斗老公”的时代!

文革有几天,发生了未成年的学生“斗老师”的事件,就成了右派精英口中几十年不绝的“学生斗老师”时代。那么,今天法外的“中纪委”操纵法院,在同样这群“精英”们的欢乐起哄叫好下,请出了某既发疯又劈腿且与奸夫合谋杀人正服刑的老婆在全世界注目下含笑揭发,“指证”,斗争老公,是不是说改开时代,“是一个老婆揭发老公,老婆斗老公”的时代”?不是?为什么文革就可以是,改开就可以不是?
老王有感早就打算抓这个题目写一篇。黎阳先生不谋而合先手写了。请大家看看。
 
当然,黎阳文章不止说这个,他还以充分证据,揭露了那些右派“法律精英”(如陈有西一伙)玩弄他们过去看家辩护的“人权”“法理”的无耻嘴脸。请大家一定记住他们昨天为真罪犯包括温家强辩无罪和今天拥护“中纪委”将老婆口供为薄熙来入罪,说的这些,比较一下。在他们今后再去“胡然而天,胡然而帝”玩弄法律,骗吃骗喝骗钱(所谓“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时候,把他们今日说过的,都晾出来。当然,他们那时也不会害怕羞耻的,他们有足够的不要脸的本事。

老王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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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从济南审判看某些人的逻辑
2013.8.29


一.谷开来狱中证明丈夫有罪的录像有效无效?

  1.如果有效,那就认同了一个原则:要求亲人之间相互检举揭发是正当的、合法的,只要给出个“堂堂正正”的理由就行。
既然如此,那还折腾什么“红卫兵道歉”?——当年的一些娃娃根据当时堂堂正正的理由检举揭发自己的亲友跟谷开来狱中证明丈夫有罪有什么本质区别?肯定谷开来狱中证明丈夫有罪本身不但肯定了当年的红卫兵,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把人抓起来判了死缓、再让这整天在死亡阴影下战战兢兢的人在摄像机面前侃侃而谈证明自己的丈夫有罪、还能神态自如若无其事看都不看就在证明笔录这老公的“死亡通行证”上签字划押,然后嫣然一笑说“谢谢”,再把老婆证明老公有罪这种骨肉相残的人伦惨剧象娱乐节目一样转播给全世界共同观赏,一群“文人雅士”还兴致勃勃以此为题作诗填词击节赞叹(这令人想起古罗马斗兽场“精英人士”满怀喜悦欣赏奴隶角斗士相互残杀的血腥场面)——当年的红卫兵有这水平吗?至少那些人当时还未成年,还不懂世事,行为盲目、自发、无组织、非强迫——有人参与有人不参与,也就是说还可以选择不参与。如今呢?不是说文革“灭绝人性、摧毁亲情、强迫夫妻骨肉家庭亲友师生同事互相揭发、互相残害吗”?济南审判中的这一幕又该怎么说?说讲阶级斗争时代人们冷酷无情没人性,如今以观赏夫妻相残为乐还诗兴大发的又该怎么算?

  任何人,只要对“谷开来狱中证明丈夫有罪”无异议,那还有什么资格指责文革、指责红卫兵、闹什么“红卫兵道歉”?

  如果谷开来的证明无效,那又怎么证明被告贪污受贿?

  2.谷开来笑眯眯证明丈夫有罪时神智是否清醒?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如果神智清醒又完全出于自愿,那就意味着她跟薄熙来已经恩断义绝,夫妻之情已不复存在。

  “汉武大帝”里有个情节:某人继母杀父,此人为父报仇杀了继母。官方拟按“杀母”的大逆罪处理。还是孩子的汉武帝刘彻指出:继母不是亲母,继母下手杀父亲之时其夫妻关系实际已经不复存在,因此犯人与继母的母子关系也不复存在。同理,如果谷开来神智清醒又完全自愿地证明丈夫犯罪,那其夫妻关系实际已不复存在。既然夫妻已经恩断义绝、夫妻关系已经实际不复存在,那谷开来就不再有资格享受法律规定的妻子可以不出庭给丈夫作证的特权,就必须出庭作证——难道今天的“法律权威”对夫妻关系的认识还不如两千多年前的小孩子?

  ——如果谷开来神智不清或并非自愿,那其证明岂能有效?

  3.起诉书指控薄熙来因谷开来而犯罪的期间,他的夫妻关系实际存在否?

  谷开来2000年到2007年一直是在国外,回国时间很有限。换句话说在这七年中薄熙来谷开来实际出于分居状态。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分居三年以上就算自动离婚。尽管薄熙来谷开来并未离婚,但在那七年中他们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当婚姻关系实际并不存在时,一方如果犯罪,另一方岂能负责?如果硬要负责,那夫妻分居的人多得是,比如一方出国留学、短训、常驻、出差,更不用说那些“裸官”了。如果都按此原则办理,分居期间一方犯罪另一方也有罪,行得通否?

  二.如此“公平公正”

  济南审判公诉的一大特色就是只见人证,不见物证,要害证人全部在押,而且可以不出庭,单凭录音录像作证,取自国外的文件资料没有经过公证。起诉方的“证据链”实际是“口供链”,更确切地说,是“在押人犯口供链”。

  “普世公知”的法律权威跑出来说这“在押人犯口供链”属于“证据确凿”、“真实可靠”——“已经证实”、“最高检察院侦查的录音证言,虽然不如当庭作证有效力,但是比起侦查制作的笔录,更为真实和可靠。这样的公开审判,即使是陪审团制,也能够得出公正的结论”、“定罪应当没有问题”。(陈有西:成功的审判,遗憾的侦查)

  记得“普世公知法律党”们在为黑社会、资本家、杀人犯如刘涌、药家鑫、李昌奎、龚刚模、吴英、黎庆洪等人辩护时从来不承认“口供链=证据链”——当年沈阳黑社会刘涌集团杀人,刘涌判了死刑,北大陈兴良等十四个“法律权威”齐集钓鱼台国宾馆进行“专家论证”(每人“区区2000块钱”、“很少的一点,跟讲课费差不多”、“不为钱,为人权”、“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论证”结果: “证据不足”、口供不足为凭、因为“有逼供信的可能性”(仅仅是“可能性”,就据以下结论了)。辩护律师田文昌的辩护核心逻辑是“不知情无罪”:“首犯对全案负责,是指对由他组织指挥策划的犯罪负责,而并非对与此无关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家”打警察、砸机场,辩护律师说“错的是王的亲属或手下”——换句话说“知情”都无罪。药家鑫杀人,“普世公知”“法律精英”大打人情牌:“激情杀人”、“弹钢琴杀人”、“美丽的弹钢琴的手”、“柔弱、温顺”、“十三份奖状”、“优秀的学生”、“得过很多奖励,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长期重负”、“心理受刺激”、“临时起意”、“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习惯性动作”、“出于本能”、“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相片上,一张孩子脸。我盯着那张脸许久,怎么看,也不是杀人犯的脸,倒是乖乖巧巧的”、“那是一个杀人犯,永远被定义了。但此时在我内心,他们首先是父母,首先是儿子。那最后十分钟,是一家人在一起,一家人在说话,那十分钟,还有爱”、“我只能叹,对于某些人来说,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处,在他们眼里,就不再有一丝清白的了”、“在一个已经完全丧失常理心,完全丧失怜悯的网络世界里,再说什么,都会有人指责”……对黑社会、资本家、“公知”的案子,“法律党”总是积极参与(几天前刚刚成立了阵容庞大的“平度陈宝成案法律专家顾问团、律师观察团”),竭力辩护,不是说证据不足、“有逼供信的可能”,就是说“不知情无罪”,即便理屈词穷,也要来个“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而这次济南审判,“普世公知”“法律党”平时到处打抱不平的积极劲全没了,不搞什么“专家论证”、“法律专家顾问团、律师观察团”了,“证据不足”、“口供不足为凭”、“有逼供信的可能性”变成了“在押人犯口供链=证据链”:“最高检察院侦查的录音证言,虽然不如当庭作证有效力,但是比起侦查制作的笔录,更为真实和可靠”、“定罪应当没有问题”;“首犯对全案负责、并非对与此无关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错的是亲属或手下”、“为了保障人权”等义正词严也全部缩了龟头,从“不知情无罪”变成了“不知情也有罪”:“只要证明了徐明等二人财物交付薄家的事实,定罪应当没有问题”;连“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之类的悲天悯人也全部换成了幸灾乐祸。

  “普世公知”“法律党”们不是整天叫嚷“依法办事”吗?怎么济南审判时全从“刑辩律师”变成了“刑诉律师”、从想方设法支招证明被告人无罪变成想方设法支招证明被告人有罪、从闹着置疑证据不实变成闹着要根据口供给被告人定罪?这就是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他们的“普世价值”?

  既然“普世公知法律党”在济南审判时认同了“在押人犯口供链=证据链”,那就意味着从此以後他们再也没资格以“口供不可靠”、“口供不算证据”为理由为客户辩护,也没资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如果按照“在押人犯口供链”=“证据链”给薄熙来定罪,则从此法庭律师整个体系从理论上都可以彻底取消,按照来俊臣的“罗织经”办案即可——不管是谁,抓进去一顿臭揍逼出口供,让咬谁咬谁,咬出的口供就算证据,想抓谁抓谁——能根据在押人犯口供给薄熙来定罪,为什么不能如法炮制给其他任何人定罪?

  三.如此逻辑

  1.登记在温母亲名下、以本人身分证为凭的价值1.2亿美元的股票不算温母亲的资产:“温的母亲除了按规定领取的工资/退休金,无其他任何收入,也无其他任何财产”(“温家人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王卫东,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登记在别人名下、以产权证为凭的房产和汇入别人账户的500万元要算谷开来的资产(济南审判起诉书)。一个是自己名下的资产不算自己的,谁说都不认账;一个是别人名下的资产硬算自己的,不认帐都不行——这都TM什么逻辑?

  2.该听谁的?

  ——“本案的薄家收财物证据事实,已经证实,薄的辩解主要在知不知情上,即自己有没有主观犯意上。而按照中纪委新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12条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影响力受贿’‘权力关系人受贿’后,薄的辩解其实是苍白无力的。只要证明了徐明等二人财物交付薄家的事实,定罪应当没有问题。”(陈有西:成功的审判,遗憾的侦查)

  ——“温的其他亲属,以及这些亲属的‘朋友’、‘同事’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他们本人负责。”(“温家人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王卫东,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按照陈有西的逻辑,不管本人知情与否,只要财物交付家属就可以定罪;按照“温家人委托的律师”的逻辑,亲属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他们本人负责,只要“本人不知情”就无罪。那么究竟该听谁的?是按照陈有西的逻辑,凭温母亲名下拥有上亿美元资产的事实给W定罪,还是按照“温家人委托的律师”的逻辑,根据“亲属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他们本人负责、只要本人不知情就无罪”的原则判薄熙来贪污罪不成立?

  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陈有西说:“很多的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财富的累积总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来,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总有一些账目处理上的不当,比如假发票。不在少数的民营企业去查,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这样就搞得好像是企业主都是待罪之身。累积一堆罪名,而这个帽子一套上,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完全剥夺”。(陈有西:在浙江通衡企业家俱乐部的演讲http://wqcyx.zfwlxt.com/YXYJ/20120227/39834.html)“所以《刑法》的泛犯罪化立法,严重阻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要重新法典编撰制订,很多罪名要合并,不能说什么罪名都可以搞企业家。”(陈有西在北京民营经济发展论坛上的演讲)

  陈有西反对对“民营企业家”搞“泛犯罪化立法”,却不反对对薄熙来搞“泛犯罪化立法”,更不在乎对薄熙来搞“几十年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人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都是待罪之身”、“累积一堆罪名,而这个帽子一套上,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完全剥夺”——为什么对“民营企业家”就如此关照,对其它人就如此刁难?“普世公知”不是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按照陈有西的逻辑,“只要证明了徐明等二人财物交付薄家的事实,定罪应当没有问题”——只要“薄家”(而不是薄本人!)收到了钱,不管薄熙来本人知情不知情都算有罪。换句话说只要把财物塞给公务员的家属,不管公务员本人知道不知道都要连坐,都算犯了贪污受贿罪。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五千元以上就要判刑,贪污十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且“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386条规定受贿罪比照贪污罪规定处罚。照此规定,照陈有西的逻辑,任何人只要跟公务员沾亲带故,只要一辈子中累积收到别人五千元以上的好处——不管是钱财、实物、请客、送礼、旅游……都可以比照谷开来的例子按贪污受贿罪法办,都可以定性为“影响力受贿”、“权力关系人受贿”。

  既然如此,那胡德平呢?他们家也是丈夫当官、老婆下海,也是部长级,完全可以按照陈有西的逻辑和薄熙来起诉书的逻辑把他们家翻个底朝天,看他老婆从结婚之日起到现在共收到过多少礼物财物好处,包括请客吃饭馈赠旅游。只要累积总数超过五千元就可以给胡德平定个贪污受贿罪——“按照中纪委新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12条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影响力受贿’‘权力关系人受贿’后”,不管胡知情不知情,只要有足够数额的财物交付胡家的事实,“定罪应当没有问题”。

  不仅胡德平,那个“满妹”不也属于“丈夫当官、老婆下海”吗?不也可以照此办理吗?不仅如此,对所有“一家两制”的家庭,包括温家,不都可以如法泡制吗?——老公当官,老婆孩子下海经商——本金何来?不管是馈赠、投资还是贷款,不管过去了多少年,都可以按照陈有西的逻辑按“影响力受贿”、“权力关系人受贿”追究,都可以“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都可以按照济南审判起诉书的逻辑算成“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都可以起诉定罪——同样逻辑,能用在薄熙来身上,为什么不能用在胡德平、满妹、温家和一切“一家两制”的官员身上?

  更严格地讲,一切“民营企业家”、一切“成功人士”都得小心了:只要你们跟公务员沾亲带故,理论上就属于“公务员家属”,只要这辈子收到别人的好处累积总数超过5千元,按照薄熙来的案例和陈有西的逻辑,都属于“影响力受贿”和“权力关系人受贿”,都算犯罪,都要起诉。如果还按阔佬的标准礼尚往来请客吃饭送礼,吃一次饭、送一块表都足以判个十年八年的,甚至杀头。

  五.如果真的贪财

  如果谷开来真的贪财,何必关掉律师事务所?关掉了也随时随地可以重新开张。谷开来的律师事务所又不是混不下去了不得不关——她已经开了好几家律师事务所,在美国替中国人打赢了官司又出了书,名利双收,年收入上千万。要发财,是光明磊落理直气壮继续开律师事务所一年收入上千万年年财源不断合算,还是提心吊胆名不正言不顺偷偷摸摸有一搭没一搭地收人百八十万的贿赂合算?开了律师事务所就属于“民营企业家”,即使收贿也可以不算贿赂而名正言顺地算“咨询费”,还可以享受“宽容不规范”的特权,并利用陈有西们“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大旗保护自己。真要贪财,这笔帐难道算不过来?自断财源又满不在乎大大咧咧地接受好友的好处,究竟象个算不过帐来的蠢财迷,还是象个只记得自己是“成功人士”、闹独立闹得忘了自己同时是大官夫人、特立独行不管不顾颐指气使率性而为不假思索按“成功人士”的标准与其他“成功人士”人打交道的糊涂蛋?

  如果薄熙来真的贪财,怎么可能同意老婆关掉律师事务所?怎么可能放弃这块即使不玩猫腻一年都能有上千万的收入的大肥肉?怎么可能放弃这个对收贿洗钱如此有用的工具?

  如果薄熙来坚持让老婆开律师事务所,那倒有可能出现“虽不知情却贪污受贿”的情况——贪污受贿数不胜数,自己都懒得过问或算不过来帐了。而在如日中天之际断然关闭成功的律师事务所之举本身足以证明二人并无追求贪腐发财的主观动机。

  古人云:无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法制社会不能不罚,但不能同罚:蓄意杀人与过失杀人不能同罪;蓄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能同罚。

  六.如果谷开来真要给薄瓜瓜买房产

  如果谷开来真要给薄瓜瓜买房产,自然要在他准备居住的国家买。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买法国的房产而不买英国或美国的房产?如果薄瓜瓜准备定居法国,为什么只到英国美国留学而不到法国留学、不学法语而只学英语?

  七.一点常识

  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薄熙来要从根本上杜绝济南审判起诉书和陈有西指控的、自己不追求、不知情却因老婆收取别人好处而导致的“贪污受贿罪”发生的可能性,他必须怎么做?

  ——他必须对家庭成员的收支开销了如指掌,必须每天亲自把保险柜里的现钞至少清点一遍,哪怕有十万百万之巨;

  ——他必须亲自掌握家里的一切活动:银行账户、家庭收支、日常开销、吃什么、穿什么、孩子上学、老婆逛街、亲友往来、锅碗瓢盆、鸡毛蒜皮……

  ——他必须对家庭所有成员有生以来获得别人的好处、赠予(包括吃饭、送礼、旅游、娱乐等活动的相应价值)累计总数心中有数,防止超过五千元;

  ——他必须每天核查谷开来律师事务所的一切往来账目;

  ——他必须随时随地死死盯住谷开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切交往、一切花销;

  ……

  只有做到这些,他才有可能避免陷入济南审判起诉书和陈有西指控的那种“不知情犯罪”。问题是:做得到吗?

  许多家庭纠纷甚至离婚案究其起因,往往是“没有共同语言”,而这“没有共同语言”往往是“存在决定意识”所至:男人白天在外忙了一天,晚上筋疲力尽到了家,最想干的是什么?休息休息,放松放松,做点自己最喜欢的事。如果老婆,尤其是在家憋了一天的家庭妇女,想在这个时候跟老公唠叨家务,最容易碰一鼻子灰:有多少人喜欢这时辟头盖脸甩过来一大堆柴米油盐、锅碗飘盆、机票包销、住宿差旅之类鸡毛蒜皮、婆婆妈妈?这时候最容易产生“没有共同语言”的矛盾——男人下班后被人逼着管家务都心不甘情不愿,有多少人喜欢累了一天之后还主动招惹这种麻烦?

  普通人家尚且如此,何况一地之长?——你能指望一个整天满脑子“三十万吨油码头”、“100万下岗职工”、“服装节”、“十四个贫困县”、“五个重庆”之类、在法庭上做“最后的陈述”时还忘不了给自己服务过的地区做服装广告、常年累月累得喘不过气来的工作机器工作狂有兴趣、有精力每天白天三十万吨油码头、晚上给家里清帐查帐数钞票?(薄说他“治家无方”,不对,不是治家不治家的问题,而是根本不顾家的问题——光顾了工作了,家里事全甩给了别人,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顾头不顾腚,直到后院起火屁股冒烟,背后挨了暗箭。)而且他即使有心想做,实际有时间吗?

  按“理工科思维”,最可靠、最有说服力的不是定性推断,而是切切实实的数理统计数字。这实际实行起来有点难度,也比较笨,但不是不可能——把大连、重庆市委办公室的工作日记找出来,把薄每天的工作活动所用的时间全部统计出来,看看他平均每天工作多少小时,平均有多少时间处理家务,看看在这样的时间范围内不折不扣做到上述各项可能与否。如果统计数字证明实际不可能,那就足以证明“不知情犯罪”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脚。

  如果拿不到上述两地的官方工作记录,那就只能看当地老百姓决心有多大了:把薄在当地所呆的日历公布出来,发动老百姓凭自己的记忆把薄每天的活动逐日填空,精确到小时,看能不能做出一个完整的工作日记。如果做得出来,那自然不难统计出他每天凭据到底工作了多少小时、到底有多少时间可以用于处理家务、用这点时间完成上述各项可能与否(还可以顺便跟其它人的工作量定量比较,看谁敬业)。

  如果能拿出这样的数理统计,这将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创造历史”。如果数理统计结果证明在那样的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到上述各条,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贪污受贿罪”的指控——既然在那样的工作量条件下不可能对家属的一切施行日日夜夜的有效的彻底监控,那如果家属犯罪凭什么要本人负责?如果硬说可能,那给出个实际例子来:不管立法的还是执法的,有谁能白天满脑子“三十万吨油码头”、“100万下岗职工”、“服装节”、“十四个贫困县”、“五个重庆”、累得喘不过气、晚上精神抖擞婆婆妈妈鸡毛蒜皮锅碗飘盆地监控家务算帐数钞票?如果举得出来,是谁?如果一个例子都举不出来,那足以证明如此指控是强迫人做力所不能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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