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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老文章,關於新聞自由 續三
送交者: skijumper 2008年04月30日20:04:0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的兩難抉擇(三之三)

          ——羅德尼·金訴洛杉磯市警察局案

                ·陳 偉·

            (美國法律縱橫談十之八)

〖續上期〗

  (五)前倨後恭的法院審判

  由於新聞媒體口誅筆伐,大造聲勢,使金案未審之前就已鬧得滿城風雨。在美國社會中,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大量報導,對於司法過程和司法權是一種強大的監督力量。應該說,大眾傳播媒介對司法案件的深入報導和輿論監督,對於增加司法透明度,監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敗,培養公民法律觀念和程序意識,都起到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儘管主流媒體都標榜自己客觀公正,但事實上仍然會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價值取向的影響。當法院處於媒體所激起的公眾輿論喧囂包圍時,強大的輿論有可能對公正審判造成外來的巨大壓力,使法院審判喪失公正性和獨立性。正是由於存在這種危險,即使在崇尚新聞自由的美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原則,法院和法官曆來都對新聞媒體抱有極大的警惕和戒備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職),就以不讀報紙而著稱。

  為了防止新聞媒體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美國法律規定,媒體對法庭活動只能進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錄音錄像和實況轉播法庭審案過程。所以,全美三大電視網和CNN對法庭活動進行報導時,所配畫面只能是法庭速寫師提供的速寫畫。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經電視直播,在美國司法史上是非常罕見的例外。此外,為了防止媒體影響陪審團的獨立判斷,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職)1966年在謝潑德訴馬克斯威爾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出:“鑑於現代傳播媒介的煽動能力和將有傾向性的新聞報導隔絕開來的困難,初審法院應採取有利措施,以保證法律之天平不會不利於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將陪審團與外界隔絕開來,也是本法官應根據辯護律師的建議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審判活動被公開報導而可能有失公正,應令重新審判。”

  依照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聯邦和州各級法院有責任確保新聞媒體不干預公正審判,法官、律師和刑事案中的公訴人有責任挑選對案情“一無所知”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並使陪審團與媒體的新聞報導暫時隔絕開來。在審判期間,法官有責任告誡陪審員,不得接觸任何媒體傳播的新聞和消息,只能將法庭所展示的證據作為判決的惟一根據。此外,法官還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與媒體接觸,推遲案件審判時間,變更審判地點,改變管轄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將審案地點由洛杉磯縣遷到溫杜納縣(Wentura County),對審判結果造成了一定影響。溫杜納縣是洛杉磯地區警務人員的聚居區,民性保守,對警方權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總數60%,黑人僅占2%。在這一地區挑選出的陪審團,顯然對被告比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審判時,涉案警察聘請了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訴陪審團,警察群毆嫌犯完全是由於自身的緊張和恐懼。他聲稱,在多數情況下,因超速、闖紅燈等小事違規,但卻在警察尾追時拼命逃竄的嫌犯,絕大多數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販子。這一猜測使警方從一開始就已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另外,金異常強壯,在拒捕時不僅一人輕鬆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萬伏高壓電警棍的兩次擊打,當遇到這類難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時,警察動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應追究警察的責任。被告律師指出,根據未經刪剪的原始錄像,當失去控制的金向鮑威爾警官猛撲過來,威脅到警官的安全時,他們才被迫揮動警棍。

  然而,關鍵性的問題在於,當金被最初的一陣亂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後,為啥警察還要繼續施暴呢?這最後階段的攻擊是否有必要呢?被告律師根據錄像慢鏡頭辯護說,金被打翻在地後,一直不停地滾動,並多次試圖站起來,對警官的反覆喝令置之不理,結果造成警察執法過當。對警察來說,如果不將拒捕案犯徹底制服並銬住,那等於是失職。此外,如果細看錄像慢鏡頭,就可以發現,在雨點般打向金的56記警棍中,有23記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數。

  被告律師還特別強調,如果金不拒捕,那麼毆打事件根本就不會發生。對白人警察的一個極為有利的證據是,在案發之夜高速逃竄的汽車中,還有金的兩個黑人哥們,他們老老實實地遵循警察命令,結果毫髮無損。由此證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於種族偏見故意毆打無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腳。

  可是,被告律師的這番滔滔雄辯,新聞媒體並未詳細報導。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審判期間,法官可以下令控辯雙方不得向新聞界透露案情,使審判過程不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和影響。然而,法官這種堅持司法獨立的倨傲立場,卻使庭外民眾無法及時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於白人警察的證據,其後果是毀滅性的。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做出裁決,宣布四位警官無罪(對鮑威爾警官一項罪狀的指控未定)。僅僅兩小時後,熊熊大火在洛杉磯四處燃起,黑煙瀰漫,槍聲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湧進商店哄搶。法律和秩序徹底陷入癱瘓,四分之一的城區陷入火海,損失程度遠遠超過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亂。更為嚴重的是,暴亂出現蔓延趨勢,全國各大城市都出現動亂跡象。老布什總統不得不調動數萬聯邦軍隊和加州國民警衛隊進入洛杉磯市平暴。

  暴亂發生後,責怪和謾罵紛紛指向陪審團,陪審員被罵為納粹種族分子。面對指責,一位隱姓埋名的陪審員辯解道:“金顯然是一個危險的嫌犯”,“同車的兩位黑人遵紀守法,但金自始至終都在拒捕,所以警方別無選擇”,“一直是金在主導整個毆打事件的過程”,“警察並不是天使”。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陪審員接受媒體匿名採訪時說:“如果仔細看錄像的慢鏡頭,很多時候警棍並沒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傷害不是那麼嚴重”,“警察的所作所為屬於依法行事”。

  在一片混亂和憤怒之中,哪裡還有人會注意聽陪審員的解釋。而且,1992年是大選年,洛杉磯暴亂使老布什總統心急如焚。暴亂平息之後,白宮新聞發言人立即宣稱,暴亂的許多根源,是60年代開始的那些失敗的計劃,含沙射影地把矛頭指向了民主黨總統約翰遜(Lyndon B.Johnson)當年的“偉大社會”計劃。老布什總統本人則在電視上向選民信誓旦旦地保證,聯邦政府將盡最大努力,以觸犯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訴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老布什總統作為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腦,在當時聯邦大陪審團〔1〕尚未就金案舉行聽證和做出起訴裁決時,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聯邦政府將重新起訴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頭。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總統宣布重新起訴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國憲法中禁止“雙重懲罰”(Double Jeopardy)的憲政難題。為了防止官府憑藉手中特權,沒完沒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和身體的危害。憲法第7修正案規定,除非依照習慣法規則,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具體地說,在刑事案件中,經陪審團做出的無罪開釋裁決是不可改變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在辛普森案中做出無罪裁決,即成為該案的終審裁決,控方不能上訴。以後即使發現了新的證據,州地方法院和聯邦法院都無法立案重審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訴,要求經濟或傷害賠償。

  那麼,為什麼老布什總統敢放出大話,聲稱聯邦政府將重新起訴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無罪開釋的4位警察呢?原來,這裡也有例外的情況。根據最高法院1922年對美國訴蘭扎案(United States v.Lanza,1922)的裁決,在某些極特殊情況下,雙重懲罰並不違憲。例如,在20世紀60年代,由於南方佐治亞州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出於種族偏見,使殺害黑人的白人三K黨徒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仍然被陪審團無罪開釋。在民權團體的壓力,聯邦政府終於忍無可忍,被迫強行介入,在聯邦法院以侵犯民權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審此案,終於使涉案的三K黨徒受到懲罰。這樣,儘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黨徒,他們涉嫌觸犯的刑律只是執法過當,但聯邦法院在政治壓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據幾乎毫無相似之處的先例起訴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沒錢聘請著名憲法律師上訴喊冤。此外,洛杉磯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絕為涉案警察付律師費,一向熱衷於幫助弱者打官司,將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美國公眾自由聯盟,這回一聲不吱,假裝啥也沒看見,4位警察只能自認倒霉。

  這樣,金被毆一案,實際上已淪為一個政治案。聯邦政府憂心忡忡,擔心再有一次無罪判決,將有可能激起全國規模的黑人暴亂。依照美國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審團的挑選程序極為嚴格,候選人會收到厚達數十頁的問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條不容躲避的問題,涉及家庭成員職業以及對警察、嫌犯和少數族裔的看法等敏感問題,藉以判定陪審員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場。可是,在重審案中,聯邦地區法院的主審法官一反常規,禁止被告律師向陪審團候選人提出“你是否有勇氣堅持與絕大多數人意見相左的立場”的問題。可以說,聯邦地區法院從一開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憤極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調。

  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審理,1993年4月,聯邦地區法院小陪審團做出裁決,4名警察中的鮑威爾警官和孔恩警長被裁定有罪,另外兩名警察則被無罪開釋。判決之後,全國各地風平浪靜,聯邦政府總算如釋重負。根據聯邦法規和慣例,觸犯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犯,至少應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可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時,卻動了一點兒惻隱之心,只給兩位警官判了兩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權團體聞訊大怒,堅決要求聯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區的聯邦第9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賠償案(Rodney King v.City of Los Angeles)中勝訴,獲得了總額高達380萬美元的傷害賠償,搖身一變成為百萬富翁。1995年1月,聯邦第9上訴法院在壓力下作出判決,判定聯邦地區法院對有罪警察判刑過輕,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罰。重刑威脅之下,因律師費已負債纍纍的孔恩和鮑威爾警官痛下決心,寧可砸鍋賣鐵,傾家蕩產,也一定要聘請大牌律師,向聯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請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票對孔恩訴美國案(Koon v.United States,1996)作出裁決,以警察違法打人與金拒捕有關係為理由,推翻了聯邦上訴法院關於對警察加重刑罰的裁定。轟動一時的羅德尼·金案終於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說,羅德尼·金被毆案觸發洛杉磯大暴亂的緣由極為複雜:美國經濟全球化導致大都市地區黑人勞工階層大量“下崗”失業,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執政時期大幅度消減福利計劃,致使貧富懸殊惡性發展;黑人貧困社區長期遭受忽視,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叢生,警察執法犯法、濫用權力現象極為普遍。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新聞媒體呼風喚雨,大造聲勢,用刪剪過的錄像和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在某種意義上一手導演了這場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亂。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於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國社會中種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複雜性和多面性。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Hugo L.Black,1937—1971任職)有句名言:“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東西,實在難以在二者之間取捨。”羅德尼·金被毆案反映出的諸多問題,正是這種兩難困境的真實寫照。

  注釋〔1〕美國司法制度中的陪審團主要分兩種,一種是大陪審團,通常由23人組成,他們不負責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被告觸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審團的主要責任是負責案情的前期調查,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物證,決定對一些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是否應當立案起訴。當大陪審團作出起訴的裁定後,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手繼續辦案。另一種是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發生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決。如果裁決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即告結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則由法官依法量刑,作出司法判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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