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牧师在"作牧者的条件和代价(提前1:12-17)"中有一段发挥异常的经文,见http://blog.ifeng.com/article/46042671.html
其中提到:
“值得一提的是,保罗自称自己是“属便雅悯支派的”。熟读旧约的保罗不可能不知道便雅悯的罪恶。便雅悯的降生首先是他母亲拉结的产难,但是他的父亲以色列对他显然娇生惯养(创世记35:18)。以色列晚年的时候看见了这个事实:“便雅悯是个撕掠的狼,早晨要吃他所抓的,晚上要分他所夺的”(创世记49:27)。便雅悯的自高在士师记结束的地方造就了一群轮奸犯(士师记19:25);这种只有罪魁才能干出来的滔天罪行应该源于每一个便雅悯人都骄傲到这种地步:他们可以为了神去强奸别人,而且每一个人都如此,于是强奸又“兴旺”为轮奸。他们的轮奸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因为伯利恒那个女子“行淫离开丈夫”。罪魁事件就是N位轮奸犯以及基督教和全社会口淫犯对1位奸淫犯的轮番强暴。士师记那场丑闻引爆了整个基督教的内战,结果几乎在以色列中灭绝了一个支派(士师记21:6)。基督教的风波以及世界的新闻总是轮奸犯对奸淫犯的一场战争。我们当记得保罗归正的时候眼睛瞎了,这是罪魁得救的第一步:离开“眼睛就明亮”因此可以像神一样审判别人的那种蛇学;这是对法利赛人或罪魁的医治(创世纪3,约翰福音9)。”
本人实在不敢苟同这种解经,原因如下:(下划线是任的解释)
本来是便雅闽的“匪徒”做的轮奸(19:22)被说成:便雅悯的自高在士师记结束的地方造就了一群轮奸犯。
莫须有的发挥和夸大,这和神有什么关系呢?: 他们可以为了神去强奸别人,而且每一个人都如此。
圣经没有谈到“匪徒”知道伯利恒那个女子“行淫离开丈夫",说匪徒“轮奸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根本无从谈起来:轮奸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因为伯利恒那个女子“行淫离开丈夫”。
这“挥”发的不是一般,可以“上天拦月,入地捉鳖”。且不说N位轮奸犯指的是匪徒,又添加上“口淫犯”:罪魁事件就是N位轮奸犯以及基督教和全社会口淫犯对1位奸淫犯的轮番强暴。
这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乃在“山水之间”:))。明显的“政论文”或者“时事评论”,但是,但是啊,却是偏离了圣经原意的评论,无论如何都不妥。不知道任牧师是否应该为此至今的执着而反思呢?
有错之处,请指正。错误之处,我必改正并道歉。谢谢!
以马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