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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中国足球尴尬的根源
送交者: /妙红 2002年01月20日20:01:39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从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一个和尚在讲故事,讲的是什么:从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一个和尚在讲故事,讲的是什么:从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一个和尚在讲故事,讲的是什么……

  一、中国足球是一个死结

  中国足球在成功闯入世界杯之后,只迎来了瞬间的浮华。由部分精英完成的局部成功,不仅丝毫没有改变中国足球在每一个年关交替之际所面临的纷乱,而在这个特定时刻,中国足球所遭遇的尴尬是空前的。

  去年底的甲B事件,一向温文尔雅的中国足协突然间峥嵘毕露,五支参与“非正常比赛”的俱乐部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创,几欲灭顶。这一次的“斩立决”,博得了几乎除受罚球队之外,中国足坛里里外外一片叫好。然而源起广州吉利,经浙江绿城“扩大化”的“扫黑打假”,日前又由长春亚泰“浑水摸鱼”,中国足球“入世”的光芒已经完全褪去。

  甲B丑行被视做“阳光下的罪恶”,中国足球冲出亚洲那一刻,光荣与丑陋并行,高尚与卑鄙同在。中国足协在那一时刻所高举的杀威棒,捍卫了我们必须要享受的出线的荣光。但一杀威棒的落下,昭示着阎世铎关于“中国足球要出大事”的“预言”,就要成为现实。

  当11:2的比分出现在成都体育中心的大屏幕上时,没有一个人相信这个比分是一个正常的记录,长春亚泰、浙江绿城、江苏舜天、成都五牛在杭州和南京的甲B落幕演出,没有人相信这不是一出强奸道德的丑剧。就因为这个,从道德上,我们应当支持阎世铎的“斩立决杀无赦”。此后的扫黑打假,正是引发自这一次的“矫枉过正”,或许,我们可以为阎世铎“矫枉必须过正”再叫一次好。

  但中国足协毕竟是一个利用家法在法制社会充当着管理者、仲裁者的家长,它的所有管理理念和规则已经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用行规管理着中国足球的中国足协,在对待甲B作乱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极端手段,同样依从的是中国足球多年来的“家法侍侯”,这就为中国足球在当前的纷乱点燃了导火索。

  家长实施管理之时,遵从的哲学内核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和“家丑不可外扬”。如果说行规,这就是行规,在处理“隋波事件”、“渝沈事件”的时候,中国足协遵循着这一法则,尽管千夫所指,却也安然渡过危机。因此才有了到现在,足协官员在解释“渝沈事件”为什么不了了之的时候说,并非中国足协不想有所突破,而是中国足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为证据所困。但在实行行规管理的中国足坛内部,“证据”二字,是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连环结,也正像我写在前面的那一个古老的儿歌:因为没有证据,所以我们解决不了诸如“渝沈事件”,因为没有解决“诸如渝沈事件”招致了社会的不满,所以没有证据我们也要打击甲B五鼠,没有证据的打击必然遭受反打击……

  这似乎已经不光是一个连环结,更是一个死结,而惟一能够解开这个死结的利刃,却一直被弃置不用,那就是法律。

  二、中国足协不是法盲

  国际足联章程禁止“司法介入”一直是足球界人士用于抵挡法律“入侵”的防线,换言之,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国际足联的章程在中国是高于中国法律的,因为它居然可以在中国法制管辖之内另辟一个“足球裁判权”,这一点在法理上的荒谬绝伦其实不用做更多的解释,且不用说就在国际足联眼皮下出现的“博斯曼法案”。

  很多人习惯用法盲来形容足球圈中人,其实中国足协以及整个中国足球圈精通法律的人,在比例上绝对高于一个普通的球迷群体。中国足球拒绝司法介入,并非因为他们是法盲,而是因为他们的确太熟悉法律。

  我们相信权力拥有者对权力的顶礼膜拜,是司法介入困难的首要症结。家法的存在根本上是保护权力随心所欲的使用,而能够制约权力的滥用,其实只有法律。因此,对于一些权力的崇拜者来讲,竭力阻止法律的介入,为他们视为己任。试想,如果他们不是通晓法律,他们又何必视法律为洪水猛兽呢?

  曾经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名词就是“国家干部”,这个名字曾经经常被一些人用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由于过去体制的原因,一大批“国家干部”消失了,他们变成了“职业xx人”,享受着市场经济的丰硕成果,只有在享受福利待遇的时候,这个名词才会重新冒出来。“国家干部”翻译成法律用语,就是国家公务员,是对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或派往企事业机构执行公务人员身份的法律确认,但个人身份根据需要而进行的随心所欲的转换,其实看得出,足球圈中人对于法律的熟谙程度,足令我们叹为观止。

  同样的道理,挂着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招牌的中国足协,也可以根据需要,很轻易地滑行于法律边缘。当广州吉利、长春亚泰在对中国足协付诸行政诉讼的时候,最大的障碍就是中国足协这一由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问题,这个时候,同一拨人统辖的足管中心突然变成了一个事不关己的旁观者,这本来是管理体制在改革进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现在变成了对付法律的工具。回过头来再去看看中国足协当初对下属俱乐部进行处罚的时候,没有使用足管中心这一招牌,是非常具有先见之明的高招。

  三、法律不可能给足坛留下真空

  实际上,法律不可能给足坛留下真空,即使一直都有人在寻找真空,或曰“钻法律的空子”。但同样,我们也可以请一些人比照法律对号入座。一直被一些人视为“保护伞”的《体育法》并没有为体育运动中的违法行为制造一片真空地带,《体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刑法》条款足可以让一些人对号入座了,尽管我们承认司法实践中肯定有难度。

  比对《刑法》,其第三章第三节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论处。但《刑法》的论述似乎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中国足协和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就网开一面了?

  而对单项体育组织的性质界定,《体育法》第五章第四十条明确赋予了其行政管理职能:“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因此,作为单项体育组织的中国足协,并不能因为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群众团体”,而回避一直在履行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足协合署办公的一个机构,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或者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如裁判)是可以被视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退一步讲,他们至少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受贿犯罪。更不用说本来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的各足球俱乐部,更何况其中绝大多数还是国有企业。

  说到俱乐部,我们不能因宋卫平等的“揭黑”而认为在裁判的受贿事件中,俱乐部可以脱得了干系,虽然按照法律,“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法律同时明确了他们的行贿人身份,《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道理说到这一点,如果俱乐部因为行贿而受到法律制裁,受贿的裁判因为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却得以脱逃,那是开了法律的大玩笑。

  四、司法介入的真正难度

  司法介入的真正难度实际上不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上面。前不久成都大街上曾出现了滑稽一幕,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黄马褂”们原来处罚违规者,是根据有关规定令其“站岗”,拿着小红旗协助维持秩序,其目的自然要求其在学法的过程中懂法守法。但一部分基于办事的人者,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意花时间站岗学法,这笔罚款当然也落不进“黄马褂”的腰包。最近“黄马褂”们从中发现了“商机”,他们雇佣其他人为违章者站岗并收取报酬,被雇佣人自然也知道如何向“黄马褂”提成。

  这一丑事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立即进行了查处。我觉得这有点像中国足坛最近遇到的那些事,“黄马褂”多是下岗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交警部门临时聘其协助交通秩序的维护。“黄马褂”的个人长期身份没有变成交警,但他们执行的是国家赋予交警的一部分职责,因此他们“雇人站岗提成”必将受到惩处。这种事情的处理,在其他行业非常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很通顺,为什么到了足球界就变得异常困难了呢?

  打一个比方,如果成都的交警部门是“雇人站岗提成”的主使,我相信,“黄马褂”不仅很难受到处罚,估计曝光的媒体还有可能遭遇名誉权诉讼。幸好,“黄马褂”只是成都街景上一幕难成主流的现象,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被摄像摄影记者们收入了镜头。比不得足球,“雇人站岗提成”都是在无人地带所完成,最为重要的是,中国足协敢于站出来说一句“足协官员没有一个人和假球黑哨狼狈为奸”吗?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李富荣在深圳会议上曾披露,“有人给阎世铎送礼”,拒绝收礼的我们已经知道了是阎主席,但送礼的人是谁呢?绝对不会是与足球足协毫不相关之人吧!

  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足协或者中国足协绝大多数人不是清白的,反之亦然。但事情既然已经涉及到了中国足协,邀请司法介入的就不应该再是中国足协自己。中国足协要想自己不再尴尬,也愿意将权力由家法移交到司法,最聪明的,相信也是卓有成效的,就是拿上你手中那些还不是“证据”的“线索”去司法机关报案,然后自己也回家等待审查。

  现在关于足坛的说法很多,最有代表性的是如果中国足球在自己这样闹腾下去,将会损害中国足球的国际形象,因此甚至“保卫中国足球”呼声四起。但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国家的足球界沆瀣一气到连法律都束手无策,受损的将不只是中国足球形象,而是国家形象。至于,现在还有人提出“司法介入弊大于利”的惊世之言,我们权且看做是一个巨搞笑的无厘头呓语,完全不必与这种说法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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