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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有關范跑跑的一張小字報
送交者: 柞里子 2008年06月03日18:24:04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柞里子:有關范跑跑的一張小字報

好些日子不曾上帖,有人問:柞里子怎麼不來啦?咱不敢搶占道德制高點,說什麼因為憂國憂民,所以無心上網。只不過耽心這會兒還寫什麼“玄武門之變”,不合時宜,恐怕會犯眾怒。今日打破沉寂,只因看見針對范跑跑的大批判的勢頭有增無減,居然有人指控返跑跑犯法了。不禁回想起文革時期的無限上綱,忍不住上貼一張小字報。

竊以為社會衡量個人行為的準則不外乎二,一曰法。一曰情理。法是社會容忍的下限。情與理,都是社會容忍的上限,只是觀察的角度略有不同。所以,二者通常混而為一,故有“情理難容”之說。

不合法者,當受法律制裁。合法未必合情理,合法而不合情理者,可以批評指責,不能繩之以法。

范跑跑撇下學生不管,自己先跑,觸犯法律了麼?

顯然沒有。倘若有,范跑跑早就蹲監獄了,焉能依然逍遙法外?

范跑跑撇下學生不管,自己先跑,有悖於情理麼?

假若因為范跑跑先跑,所以學生就不能跑了。有。

假若因為范跑跑先跑,所以學生就不會跑了。有。

假若范跑跑吩咐學生別跑,自己卻跑了。有。

假若范跑跑吩咐學生等他先跑了之後再跑,有。

假若老師應當讓學生先跑,身為老師的范跑跑卻先跑了。有。

倘若以上假設皆不成立,則范跑跑的先跑,並不有悖於情理。

據已知的事實,第1、2、3、4項假設皆不成立。第5項假設是抨擊范跑跑的唯一依據。

據抨擊的文字來看,依據的理論有二。一種理論是:但凡是老師,就得讓學生先跑,與年齡無關。另一種理論是:范跑跑的學生未成年,所以身為老師的范跑跑得讓學生先跑。

與年齡無關論,不值得一駁。尊師重道、“有事弟子服其勞”是中國文化的傳統。倘若學生是成年人,根據中國的文化傳統,不僅應當禮讓老師先跑,而且應當協助老師先跑才對。當然,你可以反對這種文化傳統,但不能指責范跑跑的先跑有悖於情理,因為所謂情理者,來源於文化傳統。況且,如今不是文革時期,尊師重道不再是批判的對象,已經還原為社會普遍接受的原則。

至於與年齡有關論,竊以為比較合理。不過,與事實並不相符。如果范跑跑是幼兒園或小學的老師,范跑跑的學生是十歲以下的兒童,那麼,范跑跑的先跑,於理雖然未必不合,於情則悖。然而,范跑跑的學生不是幼兒園、小學的學生,甚至也不是初中的學生,而是高中的學生。高中生沒有十七、八,也有十六、七。這歲數的人在體力、反應等方面均不比三、四十歲的人差,比五、六十歲的人無疑更強。范跑跑固然不老,但如果但凡是成年人就該讓未成年者先跑的理論成立,則無論范跑跑是三十、四十、還是五十、六十,就都得讓學生先跑。十六、十七、十八該先跑,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得等着。難道如此這般就合乎情理?竊以為不然。

成年抑或不成年,既可就法律而言,亦可就情理而言。咱既然在談是否有悖情理,而不是在談是否觸犯法律,當從情理的角度論成年與否。就情理而言,高中生當以成年人視之。且不說十五、六就結婚成家的古代與近代,即以近在四十年前的文革之時為例,這歲數的學生都已經是上山下鄉的“知青”,是自食其力的社會勞動力,上哪兒去找什麼老師的指導、家長的保護?就如今的事態觀之,這一代人恰是中國近百年來最有出息的一代。可見以未成年視高中學生,其實有悖於自然之道。

綜上所述,可見范跑跑的先跑,既不曾犯法,亦未嘗有悖於情理。然則,范跑跑何以挨罵?

有人說,都怪范跑跑傻,不該在博客上大放厥詞。乍聽之,言之成理。倘若范跑跑不寫那博客,沒人知道這件事,他自然不可能成為眾失之的。再思之,卻又覺得不然,至少是不盡然。把事實公布於眾,只是予人以機會。有機會,還得有人願意趁此機會,才能令范跑跑成為眾失之的。此其不盡然之一。范跑跑的“厥詞”,固然有不合情理的成分,也不是一派胡言,一無是處。范跑跑的說法隱含着“在災難面前,人人求生的權力平等”的意思。如果斷然否定這種思想,以為某些人應當具有先跑的優先權,那麼,試問:將如何指責“領導先走”論?此其不盡然之二。

然則,范跑跑為什犯了眾怒?嘿嘿!咱膽小,不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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