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援引港英当局制定的香港“紧急法”,规定在未经批准的集会中禁止蒙面。这个紧急法第二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行政长官得绕过议会(不经议会讨论通过),自行规定法规。紧急法是基本法160条批准过的可以沿用的港英法规。所以林郑当局认为它有权规定禁止蒙面。
但是香港高等法院认为林郑政府以“危害公众安全”为理由禁止蒙面是违反基本法的,所以停止其执行。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列举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启动“紧急法”。我查了一下,香港人权法案规定的紧急状态是“经当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而该紧急状态危及国本”。
换言之,高等法院并不是绝对地禁止政府援引紧急法颁布法令,而是认为政府做事的顺序不对。政府应该首先公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然后才可以规定禁止蒙面之类的法规。而香港政府没有遵循这个顺序。
高院裁决公布后,港警立刻停止了执行禁蒙面法规。同时,高院的决定,受到了全国人大的严词驳斥。称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解释基本法,香港高院的判决解释基本法是“僭越”。林郑当局则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并且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执行禁蒙面法。高院批准了林郑的申请。现在港警又执行禁蒙面法了。
反对人大论点的人,包括香港律师公会,认为在基本法第158条中,全国人大已经授权香港的法院,凡属于香港内部事务,基本法解释权归香港法院。禁止蒙面属于香港内部事务,香港法院不必再请示人大。
现在的焦点问题是:全国人大和香港最高法院,到底谁有权解释禁蒙面法是否违背了基本法?
基本法第158条还规定,若所判的案子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香港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必须请求全国人大解释法。于是要回答的问题变成:禁蒙面到底是“纯属香港地区的本地事务”,还是“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
到这,就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您要是认为,禁止蒙面仅仅涉及到香港内部事务,那就没全国人大什么事,说香港法院“僭越”就错了。您要是认为,制止香港动乱关乎中国的国家安全,涉及国防和外交这两件归中国政府管理的事,禁蒙面是否合宪就得由全国人大解释。
这个帖子澄清一下问题。判断还是得读者自己来做。
附录:基本法第158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