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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有关范跑跑的一张小字报
送交者: 柞里子 2008年06月03日18:24:04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柞里子:有关范跑跑的一张小字报

好些日子不曾上帖,有人问:柞里子怎么不来啦?咱不敢抢占道德制高点,说什么因为忧国忧民,所以无心上网。只不过耽心这会儿还写什么“玄武门之变”,不合时宜,恐怕会犯众怒。今日打破沉寂,只因看见针对范跑跑的大批判的势头有增无减,居然有人指控返跑跑犯法了。不禁回想起文革时期的无限上纲,忍不住上贴一张小字报。

窃以为社会衡量个人行为的准则不外乎二,一曰法。一曰情理。法是社会容忍的下限。情与理,都是社会容忍的上限,只是观察的角度略有不同。所以,二者通常混而为一,故有“情理难容”之说。

不合法者,当受法律制裁。合法未必合情理,合法而不合情理者,可以批评指责,不能绳之以法。

范跑跑撇下学生不管,自己先跑,触犯法律了么?

显然没有。倘若有,范跑跑早就蹲监狱了,焉能依然逍遥法外?

范跑跑撇下学生不管,自己先跑,有悖于情理么?

假若因为范跑跑先跑,所以学生就不能跑了。有。

假若因为范跑跑先跑,所以学生就不会跑了。有。

假若范跑跑吩咐学生别跑,自己却跑了。有。

假若范跑跑吩咐学生等他先跑了之后再跑,有。

假若老师应当让学生先跑,身为老师的范跑跑却先跑了。有。

倘若以上假设皆不成立,则范跑跑的先跑,并不有悖于情理。

据已知的事实,第1、2、3、4项假设皆不成立。第5项假设是抨击范跑跑的唯一依据。

据抨击的文字来看,依据的理论有二。一种理论是:但凡是老师,就得让学生先跑,与年龄无关。另一种理论是:范跑跑的学生未成年,所以身为老师的范跑跑得让学生先跑。

与年龄无关论,不值得一驳。尊师重道、“有事弟子服其劳”是中国文化的传统。倘若学生是成年人,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不仅应当礼让老师先跑,而且应当协助老师先跑才对。当然,你可以反对这种文化传统,但不能指责范跑跑的先跑有悖于情理,因为所谓情理者,来源于文化传统。况且,如今不是文革时期,尊师重道不再是批判的对象,已经还原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

至于与年龄有关论,窃以为比较合理。不过,与事实并不相符。如果范跑跑是幼儿园或小学的老师,范跑跑的学生是十岁以下的儿童,那么,范跑跑的先跑,于理虽然未必不合,于情则悖。然而,范跑跑的学生不是幼儿园、小学的学生,甚至也不是初中的学生,而是高中的学生。高中生没有十七、八,也有十六、七。这岁数的人在体力、反应等方面均不比三、四十岁的人差,比五、六十岁的人无疑更强。范跑跑固然不老,但如果但凡是成年人就该让未成年者先跑的理论成立,则无论范跑跑是三十、四十、还是五十、六十,就都得让学生先跑。十六、十七、十八该先跑,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得等着。难道如此这般就合乎情理?窃以为不然。

成年抑或不成年,既可就法律而言,亦可就情理而言。咱既然在谈是否有悖情理,而不是在谈是否触犯法律,当从情理的角度论成年与否。就情理而言,高中生当以成年人视之。且不说十五、六就结婚成家的古代与近代,即以近在四十年前的文革之时为例,这岁数的学生都已经是上山下乡的“知青”,是自食其力的社会劳动力,上哪儿去找什么老师的指导、家长的保护?就如今的事态观之,这一代人恰是中国近百年来最有出息的一代。可见以未成年视高中学生,其实有悖于自然之道。

综上所述,可见范跑跑的先跑,既不曾犯法,亦未尝有悖于情理。然则,范跑跑何以挨骂?

有人说,都怪范跑跑傻,不该在博客上大放厥词。乍听之,言之成理。倘若范跑跑不写那博客,没人知道这件事,他自然不可能成为众失之的。再思之,却又觉得不然,至少是不尽然。把事实公布于众,只是予人以机会。有机会,还得有人愿意趁此机会,才能令范跑跑成为众失之的。此其不尽然之一。范跑跑的“厥词”,固然有不合情理的成分,也不是一派胡言,一无是处。范跑跑的说法隐含着“在灾难面前,人人求生的权力平等”的意思。如果断然否定这种思想,以为某些人应当具有先跑的优先权,那么,试问:将如何指责“领导先走”论?此其不尽然之二。

然则,范跑跑为什犯了众怒?嘿嘿!咱胆小,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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