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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俊峰案,这个文章看来比较靠谱。
送交者: runner 2013年09月27日13:13:08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夏俊峰案:司法的敌人

  作者 | 韩福东  《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最高法院核准了夏俊峰的死刑判决。9月25日上午,沈阳中院法警对其执行了死刑。虽然今年司法审判风波不断,但夏俊峰的赴死,所掀起的漫天舆论风云,还是令人刮目相看。该案延宕了这么久,原以为可以刀下留人,结果还是一场空。质疑者占据绝对多数。从政治光谱上看,思想右倾者多一边倒批评司法裁判,思想左倾者则持支持态度,双方泾渭分明。让夏俊峰一个街头小贩,生前身后背负了太多他无力承载的政治期待之重。这时最适合站队。严肃的技术性讨论几乎变得不可能,轻易会被立场相左者斥为反动派。
 
  除了官方通稿的内容,媒体报道和网上叙事多集中在夏俊峰夫妻的生离死别,和他年幼而有绘画天赋儿子破碎的团圆梦。除此之外,也有人将笔墨倾泻于两死一伤的城管家庭,予以悲情化渲染。我们都会看出这两种台词背后,潜含的不同倾向与立场。但这样的催泪话语,只适合争夺民众——很多时候是勒庞笔下所批判的“乌合之众”而已;对司法而言,这些都不是判决涉案者死或生的有效证据。
 
  我们还是回到技术性的讨论中来吧。

 

 

  1

  我最初接触夏俊峰案是在2010年6月。他的辩护律师滕彪——我们相识多年,主动联系我,希望能跟进报道。相关的材料发到了我的邮箱里,包括一审判决书,一审辩护词,上诉状,一份滕彪2010年2月25日对夏俊峰的询问笔录。还有两张图片,一张是夏俊峰照片,一张为伤情照片——左前胳膊可见几块瘀伤。
 
  上诉书的主要诉求有5点,分别是:1、夏俊峰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是故意伤害罪;2、抢救不及时是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3、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4、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交的史春梅等人的证明材料、遗留在市场的鞋底、上诉人夏俊峰的伤情照片及尸检报告中显示的被害人申凯尸体上的伤痕可证明上诉人遭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殴打上诉人,在起因上有过错,上诉人有防卫情节;5、上诉人系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我写的稿子基本上把他们的诉求写了进去,稿子因禁令未发。这只是一篇动态消息,我更多体现的是上诉方观点。上诉书有很多有趣说法,后来都遭到反驳。譬如抢救不及时,合议庭则认为从案发到就诊只花了11分钟,并未延误;还有自首,警方称夏俊峰是在杀人外逃后被手机定位,在酒店被抓时主动向警方举手示意而已,不是自首。
 
  那一次对夏俊峰案有了相对较多的了解后,我个人内心形成一个和媒体此前的报道倾向不同的判断,认为判处夏俊峰死刑没有问题。我嘴比较大,此后对同事及酒肉朋友,均提及这个观点。
 
  我担心自己判断错误。在写这篇文章之前,还特地给两位做过夏俊峰报道的主流市场化媒体朋友通了电话。从客观效果而言,他们此前的报道均倾向于支持夏俊峰,质疑司法判决。但有趣的是,在与我的通话中,他们基本不认为判夏俊峰死刑有问题。其中一个记者,主要觉得司法程序存在问题,譬如证人张伟的两次口供明显矛盾(开始称没看见夏俊峰杀人过程,自己回来时被夏俊峰撞见刺伤;几天后称看见夏俊峰扎死同事),法庭为何采纳后者?
 
  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虽然警方的刑事侦查案卷中,存在先后差异的两份口供,似乎证明警方没有毁灭证据,而且这两份矛盾的口供,并不影响对夏俊峰是否杀死了两名城-管的认定——夏俊峰自始至终对此予以承认。但合议庭不以正当程序,采信张伟的第二次证言,明显授人以柄。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人,在此却成为破坏者。司法官成为司法的敌人。这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从常理推断,张伟的第一次口供可能更接近真相。为了坐实夏俊峰杀死二人的事实,才后来改变了口供。和张伟一样,夏俊峰也在被拘捕后,或出于减轻罪责的目的改变供述。按终审判决书,夏俊峰到案后供述,他是主动提“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这个说法,被用来驳斥夏案上诉书中所说的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但在滕彪律师给我的2010年2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夏俊峰的说辞变为:

  “夏俊峰:有一城-管往我后脑勺打我,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滕彪:你为什么不想去?

  夏俊峰:他们像土匪一样,也不是执法。”

  我很能理解夏俊峰的供词一度改变,他为求活路而已。案件不能轻信口供,道理即在于此。

  张伟和夏俊峰的口供存在前后翻覆,都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对案情的最终定性。夏俊峰是否应判死,要看更为根本性的其他证据。

  2

  可以让夏俊峰免死的核心论述是:他在城-管办公室内遭到暴打,因而反抗。杀人属于正当防卫,或最多是防卫过当。

  关于两位城-管被杀,夏俊峰自己的描述是:“我进门后脚跟还没站稳,后车下来一个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脑勺和耳朵,我当时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门口,现在知道那人叫申凯。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从门边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这时张旭东从后边拽我衣领向后仰脖,我的脸已经朝门外,张抓住我后衣领,我仰脖子,申凯就一脚踹到大腿根处,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凯从桌上拿着一个将近十几厘米的白色不锈钢杯,往我脑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张旭东也从后边打我,用折叠椅从后边打。我用手臂挡我脑袋,胳膊被打伤。一瞬间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刚出摊,还没卖货,身上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还在裤兜里没用过。踹我后,我一直单膝跪地上,他们俩从上边打我。”
 
  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夏俊峰与律师陈有西会见时的说法,比早期对警方的供述(一审判决所引述的部分)更为具体。陈有西律师问:“捅的时候他们还在打吗?”夏俊峰回答:“两人一直压着打的,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我就没看,往上捅,乱捅,眼睛也没睁。他们向下,我往上。他们用铁茶杯、椅子、拳头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乱捅。”
 
  控方也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两人证言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从常理看,曹、陶作为死者同事,不排除虚假供述的可能。
 
  但面临死刑的夏俊峰,虚假供述的动机会更差么?当然,对死刑判决要慎之又慎,没有定论的,一般要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问题是,合议庭可以从其他方面来证明夏俊峰是否遭到他所声称的殴打。他们未轻信口供,而从夏俊峰的伤痕鉴定上做分析:“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综上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如果夏俊峰遭到如其所说的殴打,为何没有头部和大腿根部受伤的证据?或者我们再退让一步,他或许确实遭到了殴打,只是夸大了被殴打的程度而已。这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只是受到轻微殴打,就用刀连续对二人在致命处捅上7刀,这不构成故意杀人么?注意,不是对一人,而是对二人。即便对第一人是防卫过当(恐怕亦不成立),对第二人呢?对接下来从外面走来的张伟造成重伤呢?
 
  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终审法院认为,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在死刑没废除的情况下,这样恶性的杀人事件难逃一死。如果只杀一人,舆情汹汹下,或许就死缓了吧,这是我理解的现实。死亡城-管有过错,但将所有城-管之恶加诸其身,于案情并无意义;就好比将羊肉串小贩存在的烧烤劣质肉现象归于夏俊峰,和称其为英雄一样,都是可笑的做法。个案需要个案正义。
 
  3

  在对这个案子做判断之前,我们应扪心自问,我们赞同的是什么价值?

  将夏俊峰杀人事件抽离出具体的个案,变成小贩对城-管暴力的反抗,似乎就赋予了杀人者以正当性。这种泛政治化的解读,不仅流于民粹,也消解了司法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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