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判“周立波持槍藏毒案”的結局 |
送交者: 一個兩棲插隊的69屆 2018年05月10日19:18:16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周立波持槍藏毒案已經過了兩年了,因為周是名人故此案曾沸沸洋洋, 不了解國外法律的人把非法持槍罪和攜帶毒品罪中兩罪各自的最高刑期相加合在一起說周的餘生可能住在監獄云云。其實這些人不是因不了解國外法律姑妄言之, 就是故意極而言之聳人聽聞以博人眼球而已。 周立波案排在5月10日開庭, 周自己說5月24日見大家, 大概是預記從開庭到經過預審及庭審,最晚在5月24日也應該有結果了。 此案我的判斷應在5月24日前即會揭曉, 控辯雙方會在正式開庭前達成一致。結局不外兩種, 一種是“Plea Guilt”免於刑事處分(有罪但不處罰,不記檔案);一種是“stay of pocceding”。(相當於無罪釋放)。 兩者各占百分之五十, 均是周可接受的, 當然後者對周更好。 我認為不太可能“Not Guilt”(控方不肯)也不太可能判實刑(周不干)。 周立波的案子本身就是一個小案子,並不是周犯什麼罪被警察抓了個現行, 而只不過交通檢查時意外發現了槍支和毒品, 由於是周立波所以搞得影響很大。 其實來國外生活久了, 任何人都可能不幸被捲入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多種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交通告票, 在北美開車幾乎所有人都會因為超速,槍紅燈等等各式各樣的原因得到這類告票。當你得到這種告票時, 尤其是面對警察時不要慌張,冷靜下來, 無論如何當場不要爭執。回來以後再確定你所採取的方式。 你首先要考慮一下, 你是不是違反了交通法規及規章規定?而如果是又是在一種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造成的等等? 如果你確實是違反了規定,你的做法是如何爭取減輕處罰(如果你沒時間為省事主動交付罰款則另當別論)。 你可以通過寄信或者本人親自去的方式先提出申請,要求經過法庭開庭審理後來做出處理。 這樣你會得到法庭從新確定的開庭的時間。這你可能要等半年或一年的時間。 到了那一天, 首先, 你應祈求上天保佑給你開罰單的警察沒有來, 這樣法官有可能因為沒有證人舉證而放過你。 如果警察來了, 通常警察會先找你來商量,你願意不願意在開庭前與檢控方達成協議, 如果你同意(“Plea Guilt”), 你可以付罰款單一半的金額做為檢控方減輕處罰你的條件(或者以不扣你駕照分為條件), 如果你和警察達成協議, 只需在法官面前確認即可。 但如果你認為警察不合理, 你沒有違反規定則你一定要據理力爭。程序上和上面一樣, 主要是你一定把所有能證明你沒錯的證據展現在法庭上, 能夠回答檢控官的質問,你要質問出警察的疏漏,加拿大嚴格執行“無罪推定原則”,但凡有疑問的話會由法官撤消對你的指控(“疑罪從無”)。 當然, 如果你認為你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希望勝算的話, 你則要慎重考慮, 因為在開庭前如果你沒有和警察達成協議, 一旦開庭,你被確認違反了交通法規定你也就沒有機會再請求減輕處罰了。 二類是輕微刑事案件。周立波的案子就屬此類。 人在北美生活, 不知道會出現什麼事,有時候可能會飛來橫禍,不知道怎麼就惹上官司尤其是刑事案件。很多時候是很冤枉的, 因此, 一旦遇上了一定要想清楚, 不要動不動就找律師, 很多時候律師未必能減輕你的處罰。 我在卡爾加里給法庭當翻譯。 有一個案子, 是一個中國醫生技術移民來加拿大改行學理療技師,上課考試的卷子他覺得老師給他的分數低, 他不滿意當著全班同學的面用手輕拍了一下女老師的胳膊回家了。萬萬沒想到那個中年女教師居然報了警, 警察到這個男學生的家裡給他一張告票(Summons)起訴他使用暴力(Assault),這個中國醫生請了個律師,出了幾次庭, 控辯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最終趕上的庭審法官給出的結果還是“Guilt”但“免於刑事起訴”。 這並不是最好的結果, 儘管這個結果一般意義上是不算犯罪記錄不影響找工作, 但它也會進入警察局的內部檔案。 而這一個結果是任何一個只要沒有不良記錄的守法居民都可以得到的結果,絕不需要花$5000加幣僱傭律師得到這種相同的結果。 但如果是冤枉的, 你一定要相信加拿大法律制度,執著地追求完美結局“Not Guilt”(無罪釋放), 當然, 這個是比較難的, 筆者在“一年前的今天_北美監獄記”講了我被起訴“Assuaut”之事, 此事折騰了我一年。 筆者從頭到尾沒有花錢請律師(但找了免費的大學法律學系的學生援助)。 警察局是決不會輕易承認錯誤的, 所以肯定極力堅持要定我罪,檢控官是知道我不可能被定罪但宥於警察局的堅持他們不得不一步一步煞有介事地往開庭審理由法官最後認定的這個程序走。還給所有證人發了出庭作證的通知。我與我的代理人(法律系的學生們)先後去法庭十幾次, 每次少則三五分鐘,多則十幾分鐘, 每次不是辯方要求檢控方提供更新證據材料檢方需要更多時間, 就是檢控方提出新的補充材料辯方需要延期以便研究資料, 直至我在法庭抗議質問檢控方為何不撤訴,而把我這個受害人當成犯罪人沒完沒了拖延時日,最後法官發話此案不應再拖。 最終在預定開庭前的最後一次庭審上 我的代理人和檢控方各退一步達成一致,請求法官以“Stay of Proceeding”(雙方都不承認對方對己方錯而達成的共識)做結。 這個對於我的案子也是可能達到的最好結果。 當然, 如果是大的刑事案件, 還是要儘其所有去請洋人大律師來爭取好的結果。因為那時那樣做才是值得的。 而周立波這次小的刑事案件就請了特大的律師, 一定化了相當一筆錢, 而這筆錢對於周所擁有的財物來說只不過九牛一毛。 所以我相信 如此小的刑事案件, 那個大律師一定會給到周立波好的結果。在這點上, 金錢在資本主義的作用是相當明顯的。 因為面對那些大律師, 檢察官都會怵的, 而大律師會根據你的案件去努力想盡辦法爭取使你的案件由他所中意的法官來處理, 你的錢花的一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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