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10日博文“對周立波持槍藏毒案預判”里分析了周案的結局不外是兩種,一是周“plea guilty”, 二是控辯雙方達成一致“stay of proceeding”,而最好的是“stay of proceeding”, 然而周找了最大的律師並沒有達成第二種結局,而周的律師又不願意讓周接受第一種結局。請注意:周的結案“plea guilty”是周所承認的不是關於“槍支”和“毒品”的指控,而只是“交通法規”的指控。在這裡控辯雙方在開庭前達成了一致, 以周承認違犯交通法規接受處罰來換取控方撤銷對周的其它指控。
事實上控辯雙方各讓一步,此案並未真正意義地“開庭審理”(那需要一天或幾天的時間和控辯雙方的證人都到場接受質證), 而是控辯雙方在庭下就和解了。北美的刑民案件需要法庭真正“開庭審理”不足十分之一。這點有點像中國古代的衙門辦民事案件, 開庭之前, 對原告先打幾十剎威棒。為啥?就為了減少訴忪, 衙門認為, 雙方爭執應該以和為貴,很多時候, 其中一方認吃點虧, 就訴不起來。大部分的人在吃點虧和忍受剎威棒之間權衡之後, 一部分人就選擇放棄了, 這就減少了訴忪。當然, 如果受的委屈太大自然就一定要堅持, 寧肯承受剎威棒也要官府主持公道。
而周案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 辯方律師把電話公司的通話記錄拿來以證明周沒有打電話, 既然如此, 而結案卻是周立波承認違犯交通法規交了罰款。那又為什麼呢?這就是控辯雙方各讓一步的結果。如果雙方不能在真正的開庭審理前達成一致的話, 就要“開庭審理”而雙方都不願意面對真正意義上的開庭審理, 雙方都輸不起, 就像中美貿易戰一樣。而這樣一來, 控方沒有輸, 被告人以“plea guilty”交罰款做結, 而辯方也能接受以輕微交通違章完事, 雙方皆大歡喜。
另外說一點, 周立波結案後說了兩點, 一個是關於槍支毒品似是有故事(遭人陷害), 一是關於律師的問題。 我在想, 此案並不需要太大的律師, 殺豬焉用牛刀?既然在國外當了律師了, 總不會連我這個沒有是律師牌照的人都不如吧。難不成我都可以分析判斷的案子他們會有不同的判斷?唯一的可能就是前兩個律師為了多賺錢而嚇唬周立波, 而周也不是一般人, 儘管不了解國外
法律但也不會輕易就被人忽悠的, 最終前兩個律師錢沒有賺到倒落了個壞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