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筆架:南海仲裁和國籍法都是廢紙一張? |
送交者: 海筆架 2016年07月12日08:01:0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南海仲裁和國籍法都是廢紙一張?》 按照中國人大常委會,中國國籍法包括了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國籍法是地位僅此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律。 但是,政府的一些部門,包括僑辦,公安和領事館公然違反中國國籍法。在中國人大常委會對1980年國籍法進行釋法近20年後的今天,依然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 政府部門的政策可以肆意違反和踐踏國家法律,國將不國。 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有普遍意義的。舉個例子。 1996年國籍法說,對於有英國護照的中國公民(香港),中國不承認其英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第一方面,它可以在香港意義上延伸:對於有美國護照的中國公民(香港),中國不承認其美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對於有加拿大護照的中國公民(香港),中國不承認其加拿大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因此就有100多個延伸。 最後實際上是回到應該到的一般情景:即對於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香港),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這是任何法律都有的特徵。 第二方面,它可以這樣延伸:對於有美國護照的中國公民,中國不承認其美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對於有加拿大護照的中國公民,中國不承認其加拿大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因此就有100多個延伸。最後實際上是回到應該到的一般情景:即對於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這樣的延伸也完全符合法律應該有的特徵。 從邏輯三段論來說, 1 對於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2 香港是中國一部分;有中國護照的香港居民是中國公民; 3 所以對於有外國護照的中國香港居民,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而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在1996年《國籍法解釋》之前,僑辦主導的由公安和領事館執行的錯誤政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1996年《國籍法解釋》之後,僑辦主導的由公安和領事館執行的錯誤政策的違反國籍法的性質是不能原諒的。對於這些國籍法條款不需要新的釋法,因為1996年國籍法解釋已經足夠了。需要的只是僑辦命令放棄錯誤政策,按照國籍法解釋制定符合國籍法和國籍法解釋的政策。公安部和領事館沒有政策主導權,他們只是執行政策。 錯誤政策可以繼續下去,那麼受害者越來愈多。 現在是500萬,將來是1000萬。受害者也包括現在和過去制定錯誤政策的人們和他們的後代。如今天是薄西來的兒子,明天可能是習近平的女兒。 由於這些錯誤政策違反國籍法,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是違反國籍法的,最終會被糾正。 筆者讀了這些跟帖。主要在兩點上一些人還有些誤解: 1)“第9條,定居國外,自願加入外國籍,即喪失中國籍” 。在80國籍法中,這是出籍的一個方式;出籍的另一方式是“申請加批准”。只強調“自動喪失”而不看“申請批准”顯然片面;第二;“自動喪失”有兩個條件:一是“定居”二是“自願”。5歲孩子有父母決定加入美國籍,這孩子是“自願”了嗎?但他的中國籍被剝奪了;中國居住30年,美國住5年後歸化美國籍,然後有會中國住20年,他“定居”美國了嗎?但他的中國籍被剝奪。“定居”的含義是長期或固定居住。所以,“自動喪失”條款用起來很麻煩。僑辦和領事館乾脆把第9條改為“只要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而中國96年國籍法解釋則乾脆不用這條;而只用”申請批准“。 是僑辦和領事館對,還是中國人大常委會對? 2)“第三條,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 僑辦是不承認中國籍,而只承認外國籍,被剝奪中國籍的中國人回國需要簽證;人大常委會是只承認中國籍,而不承認外國籍,外國籍護照可作為旅行證明;保留中國籍的有外國護照的中國人回中國不需要簽證。 是僑辦和領事館對,還是中國人大常委會對? 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所以,僑辦和領事館沒有對國籍法的解釋權;而且僑辦和領館的解釋和中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背道而馳,僑辦和領事館的解釋必然是錯誤的! (2016年1月1日修改) 《中國國籍法解讀一 :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關係》 作者:博客高翰文 簡稱為1980年《國籍法》的全名是: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簡稱為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全名是: 1996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強調下面三點: 第一點,正如中國人大常委會指出的,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在其《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因此,我們必須把1980年的《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視為一個整體;理解中國國籍法,只提1980年《國籍法》而不提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片面的。 第二點,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對1980年《國籍法》中已經有的一些條款的在某種特定地區(香港)情況下的“解釋”。換句話說,1996年《國籍法解釋》並沒有為1980年《國籍法》添加新的條款。 第三點,中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為1980年《國籍法》已有的這些條款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施行作出作出任何“解釋”。這一基本事實,衍生出下面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中國國籍法進行曲解。如,把中國國籍法“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錯誤的解釋成:“只要加入外國籍,中國公民的中國籍一律被剝奪或自動喪失”。 第二個問題是,在1980年《國籍法》同樣的條款下,形成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釋和政策。 如,對1980年的國籍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在國籍法解釋中該條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國籍;但其外國護照可作為旅行證明。但是,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卻把它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大陸公民的外國國籍,而不承認其中國國籍。這兩種解釋是完全相反的。而國籍法解釋的解釋是中國國籍法的一部分,因此,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的解釋無疑是違反國籍法的。 第三個問題是,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在這種曲解的基礎上制定錯誤的政策。 如,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中國護照剪角作廢;沒收身份證和註銷大陸戶口)。 結論: 從法律或法理上說,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或立法機構在法律主要條款下對於某個案例或某種情形下的作出的明確解釋,同樣適用於這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區和人民相同或類似案例。例如,《國籍法解釋》根據1980年《國籍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作出的解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中國和英國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英國國籍,其英國護照可作為旅行證明),不僅適用於有中國和美國或其他外國籍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情況(這一點做到了),也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有中國和美國或其他外國籍雙重國籍的中國大陸公民(這一點沒有做到)。 中國的情況是,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政府有關部門還會置之不理。那麼,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僑辦和公安和領事館便可以乘虛而入,恣意妄為,制定對它們有利但是卻違反中國國籍法的政策。 因此,中國人大常委會完全有必要有責任有義務,對《國籍法》的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實行作出明確的解釋。 這種明確的解釋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結束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對中國國籍法的曲解或錯誤理解; 第二,結束在1980年《國籍法》同樣的條款下有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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