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案例解析:博士後成功獲批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8年04月24日16:13:55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在EB-1C跨國高管移民的審理周期越來越長,EB-2、EB-3原本就有排期,且EB-5的排期已經停滯了5個月的情況下,EB-1A傑出人才因為可以加急審理吸引了越來越多申請人的眼球。關於EB-1A的申請條件請參看作者之前的文章:什麼樣的人適合申請EB-1A(傑出人才)。胡曉敏律師事務所近期代理了一些EB-1A案件,這篇文章選擇了其中一個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 希望可以幫助申請人了解針對學術性研究人才, EB-1A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目前的審理趨勢。
張先生化學專業博士畢業後, 陸續在歐洲和美國多個研究機構和大學擔任博士後,並擔任國際知名科學類學術期刊的編輯。張先生一直擔心自己不符合傑出人才的要求, 因為沒有擔任過任何學校的教職, 沒有重要的媒體報道,也未擁有任何專利。在處理該案的時候,胡曉敏律師事務所重點突出了張先生的優勢,即他在學術方面的成就,發表的論文數量和在專業領域的影響力,以證明張先生滿足了十條標準中的以下三條: (1) 學術性文章的發表:由張先生擔任第一作者, 發表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的文章有12篇, 非第一作者的文章有20篇。而且擔任第一作者的文章, 都刊登於SJR 分數高的期刊上, 其中有三篇被大量引用。 (2) 擔任評審:由於張先生擔任國際知名科學類學術期刊的編委, 符合擔任過和專業相關的雜誌/期刊的審查的要求。 (3) 申請人在科學,學術,藝術,運動或商業相關領域有原創性重大貢獻。張先生遞交了多位歐洲、美國、加拿大的著名大學教授的推薦信, 說明了他的研究具有哪一些原創性的發現與應用; 並且說明論文被引用了超過500次。
張先生的案件遞交後, 收到移民局的補件通知, 針對上面第三點“原創性重大貢獻” 要求遞交補充材料, 並且質疑張先生“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身分是否符合“傑出”研究人才。移民局指出科學上的研究都具有其原創性, EB-1A需要的是 “重大的” 和 “傑出的” 貢獻。移民局要求補充的材料包括:是否有專利證書, 可以證明在科學上的首次發現或發明的材料; 任何可以證明張先生的原創性貢獻已經運用到任何項目中的文件; 和張先生沒有工作關係的獨立評審, 能夠證明張先生的重大貢獻的其他文件。
胡曉敏律師事務所在仔細研究補件通知以後,指導張先生準備了以下文件: · 數封獨立評審信件, 由具有重要地位的大學教授起草, 針對張先生的研究評論其貢獻的重要性, 並且說明張先生獨創的研究模型已經應用到多個研究項目中, 有效的提高該領域數據分析的效率 · 張先生的12篇擔任第一作者的論文的引用次數, 分析引用過張先生論文的論文, 博士論文引用次數, 總計張先生的12篇論文被學術性引用超過了400次 · 張先生擔任國際期刊的編委的證據材料 準備補件的時候,胡曉敏律師事務所不僅僅從量上也從質上說明了張先生在其專業領域的原創性貢獻。從遞交張先生的I-140申請, 收到補件通知, 準備補充材料 (3周) 並回復移民局, 到移民局批准張先生的I-140申請, 總共不到2個月的時間。同時,我們也協助張先生在EB1類排期倒退之前, 及時遞交了I-485申請。目前張先生在美等待配額和I-485審理結果, 獲得工卡以後,張先生可以在美繼續他專業領域內的研究工作。 EB-1A申請的關鍵是證明每一位申請人在自己的領域內是出類拔萃的頂尖傑出人才。每一位申請人的經歷和研究方向不同, 如何定義這個專業領域也會影響到案件最後的結果,所以EB-1A的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每一個都需要量身定做。如果有意向申請EB-1A,請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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