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類簽證的真真假假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9年01月23日11:50:30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最近E類簽證很火,火到我新年回國期間還有不少客戶主動提起。想起幾年前大家對E類簽證的陌生到現在的人盡皆知,而且在目前EB-5排期嚴重的情況下,E類簽證可能是投資移民申請人短期內無法登陸美國的一種解決辦法。作為移民律師,我明顯感到國內的移民需求越來越大,而且追求快速移民,但同時,國內關於移民方面的信息相對來說不夠完整,而且信息質量良莠不齊。結合之前處理過的E類簽證申請和經常收到的問題,我寫了這篇文章,希望大家可以通過一篇文章直觀了解E類簽證的真真假假。
E類簽證概述 E類簽證是簽發給與美國簽有友好、通商或通航條約的國家或地區的人民的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目的是使簽證持有人可以來美國從事貿易或者投資等商業活動。E類簽證包括E-1(條約貿易商trader)和E-2(條約投資者investor)兩類。目前,華人密集的國家及地區中,台灣,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智利,以及泰國的公民申請E類簽證的比較多。相對於E-1來說,國內了解的比較多的是E-2簽證,因為E-2是可以通過投資行為來獲得在美國的短期居留權的,這點和EB-5以及L-1很類似。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國籍是不能直接申請E類簽證的,可以通過先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比如新加坡,加拿大,智利或者格林納達,從而申請E類簽證。
特點和優勢 持有E類簽證的人可以合法在美國生活,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工作(需要申請工卡)和上學,可以說是十分方便的一種簽證。 · E-1首次批准最長是2年,E-2首次批准最長為5年,而且在貿易/生意持續運營的情況下幾乎可以無限期延長下去; · E類簽證只要求申請人具備條約國的國籍,配偶和未滿21歲未婚子女國籍沒有此類限制; · 申請人不需要保持一個國外居所,只要表明簽證結束時有回本國的意向即可,但是如果是通過捐款方式獲得國籍,最好獲得當地地址和稅號,並且到訪過該國,儘量與該國建立更緊密的聯繫; · 每次進入美國時簽證時效會自動延長一年(必要時可獲得兩年),而且停留許可會自動起算新的一年, 所以不必專門去申請延長簽證。 不過E-1/E-2簽證的配偶、 未滿21歲未婚子女則可能要另外申請延期,因為家屬不一定隨E-1/E-2簽證持證人同時進入美國, 也不一定每次都同行; · 和L一樣,E類簽證的發放沒有名額限制; · 辦理時間短,周期短,成本低:通常材料準備時間在1-2個月,領事館面簽通過以後馬上可以入境美國。公司的運營成本相對於L而言也低很多。
申請條件 E類簽證主要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美國與申請人的國家之間有通商通航或者雙邊投資的條約。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簽證之前要看美國對相關貿易和投資的國家或者機構是否 有制裁,所以仔細審查參與投資和貿易的所有銀行背景信息,以確保資本並非來自被制裁的金融機構是十分重要的; · 申請人擁有該條約簽訂國國籍; · 申請人持有至少50%以上美國的商務貿易或者投資公司的股份。 除了上面的共同條件之外,E-1和E-2的具體條件各不相同,美國駐各條約國的領事館也會列明具體的條件和要求。 E-1的具體要求: · 申請人要在美國和簽約國之前從事實質的貿易行為(substantial trade)。衡量是否屬於實質的貿易行為,領事館一般考察貿易量、商業活動的頻率和商業活動的持續性; · E-1也可以發給大公司派駐美國的雇員,如果是這種情況,受益人必須是從事執行經理或者監督等管理職責的雇員,或者是公司運轉所必須的專業技術人員(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這種類型的E-1簽證和L-1的要求類似,都要求是公司的管理型或者技術型雇員。 E-2的具體要求: · 投資人的資金來源必須是合法的; · 資金必須用於真實、積極的投資 (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投機、閒置或者未指定用途的資金是無效的; · 必須是實體的投資 (substantial investment), 並且已經實際投入;移民法上沒有對E-2投資金額的要求,審理過程中領事官一般會考慮投資金額與投資企業總價值是否相匹配(適用於已經在運營中的企業),或者投資金額是否足以使企業開始運作(適用於新成立的企業)。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是新成立的企業,建議投資額不要低於20萬美金。 · 該投資不得撤銷,並且被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真實存在並保持積極的運營(real and operating); 必須提供公司章程、不動產或者辦公室設備的租 賃合同、營業執照、為日常運作和託管業務的銀行賬戶等文件;對公司所在行業並沒有限制; · 該筆投資能對美國經濟產生一定的影響, 不僅能維持投資者生計, 在多數情況下還能為申請人及其家人以外的美國公民、居民和合法就業者創造就業機會(business not marginal); · 投資人進入美國的目的是發展和管理其投資的企業,沒有移民傾向; · 投資者本人要擔任企業的管理人員(executive or supervisory)或者公司運營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術人員(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一般技能和無技能的員工不符合條件。所以遞交申請時,職責的起草也是十分重要的。
申請流程
如何取得綠卡? 前面已經提到,E類簽證是不能直接轉換成美國綠卡的。雖然滿足條件的情況下,E類簽證的持有人可以無限期的在美國居住,但是很多人還是會想申請綠卡甚至入籍。對於E類簽證的持有人,最常見的幾種可以申請綠卡的方式有: EB-5 投資移民:如果持有E類簽證的人所投資的項目同時能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投資金額達到50萬美金並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則可以通過投資移民獲得綠卡。因為移民簽證是按照出生地而不是國籍來劃分的,所以投資移民這條路可能不太適合中國大陸出生的投資人。
EB-1C 跨國高管調動移民:如果持有E類簽證的人所投資的美國企業同時能達到EB-1C的申請條件,而且投資人在美國境外也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同時投資人對該企業持有的股份在51%以上,那麼也可以通過EB-1C來申請綠卡。關於EB-1C的具體要求,請參看作者之前的文章:綠卡,真的那麼遙遠嗎?
EB2/EB3 職業移民:如果投資人在美國找到另外的雇主,並且這個雇主提供的職位沒有符合最低要求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而且這個雇主也有支付能力,那麼投資人也可以考慮通過EB2/EB3來申請移民,關於EB2/EB3的具體要求,請參看:職業移民類型介紹。
特別提醒:E類簽證是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遞交移民申請之前一定要注意E類簽證的延期問題,以確保在美國的身份延續性。 結語 綜合來看,E類簽證對於滿足條件的申請人來說不失為一種便利的簽證。這類簽證和L-1, EB-5類似,但是在投資額和創造就業方面的要求又低得多。作為移民律師,我一直以來的觀點就是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移民方式或者工作簽證,不要盲目跟風。如果有滿足條件或者對E類簽證感興趣的客戶,可以諮詢我們。
本文的作者是胡曉敏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和管理律師。本文版權歸屬胡曉敏律師事務所,嚴禁未經授權轉載。已獲授權者轉載請註明出處。胡律師是佛羅里達州註冊律師,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美國奧蘭治縣女性律師協會會員,國際反洗錢專家和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出庭律師。文中內容,僅限於作者對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和分析,並不是法律意見,如果你有具體的法律問題需要諮詢,歡迎聯繫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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