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400美國入籍申請之居住要求詳解 |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04月08日18:02:50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對於美國綠卡人士來說,在持有綠卡一定時間之後,必然會思考是否要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問題。誠然,入籍能夠帶來的好處諸多,比如,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離境多久都不用擔心喪失居住權、可以為某些親屬申請移民(比如父母)、持美國護照出行便捷,在境外時受美國政府保護、有資格申請聯邦政府工作等。 然而,綠卡持有人想要申請入籍(本文主要討論INA 316和INA 319 下常見綠卡持有人申請入籍的情況),需要滿足的要求諸多,總結來說有如下幾項: · 年齡:必須年滿18周歲。未滿18周歲的孩子可以在父母入籍之後直接申請美國護照 · 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時間(Time as Permanent Resident):根據INA 316,需要持綠卡滿5年;根據INA 319,美國公民的配偶,需要持綠卡滿3年 · 實際居住時間: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指的是人在美國境內的實際時間。持綠卡需滿五年者,從申請日往回推算的五年內,實際在美國境內的居住時間要達到至少30個月;持綠卡需滿3年者,申請日往回推算3年內,實際居住時間要達到18個月。 · 居住連續性(Continuous Residence):申請日往回追溯的5年或3年內,居住的連續性不可中斷。 · 成為某移民局轄區或州居民的時間(Time in USCIS District or State):提交申請時,需至少在某移民局轄區或州建立居住地址滿3個月。 · 具有良好的品德 · 具有一定的英語語言能力和美國歷史、政府知識 · 遵守美國憲法、誓對美國效忠 如果以上入籍要求都能符合,申請人最早可在持綠卡5年或3年期滿前90天提交入籍申請。 從張大欽律師長達十餘年的從業經驗來看,很多入籍申請人對上述入籍要求中的居住要求一知半解,非常容易混淆概念,比如實際居住和居住連續性要求,他們雖相互關聯,卻是不同的概念。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就來重點從四個方面(連續居住, 實際居住, 某州建立居所, 提交申請後的旅行)來討論入籍申請中的居住要求,以及近期席捲全球的Covid-19疫情會對入籍的居住要求產生的影響。 1. 實際居住時間要求(Physical Presence):實際居住時間指的是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累計的居住時間。持綠卡需滿五年者,申請日往回追溯的5年裡,實際居住時間要累計達到30個月;持綠卡需滿三年者,申請日往回追溯的3年裡,實際居住時間要累計達到18個月。注意,移民局在計算天數時,申請人離開美國當天以及回到美國當天,都會被計入在美國實際居住的天數。 2. 居住連續性要求(Continuous Residence):從申請日往前追溯的五年或三年裡,居住連續性不可被打斷。這裡的“連續居住”並不是指一天也不能離開美國,而是按照移民法的定義,不打斷居住的連續性即可。移民局在審理入籍申請時按以下標準判斷申請人的居住連續性有沒有中斷: · 單次離境小於或等於6個月,居住連續性不會被打斷。 · 單次離境超過六個月,但不滿1年:通常會被推斷為打斷了居住的連續性,但申請人仍有提供證明、反駁該推定的機會。 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據來反駁居住連續性中斷的推定。 此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在離境期間作為美國居民的報稅記錄、申請人保留了在美國的工作、且沒有在國外工作;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仍留在美國; 申請人在離境期間仍然擁有或租賃着美國住所。
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證據反駁居住連續性中斷的推論,則必須在回到美國後重新開始建立連續居住時間,這種情況下,其最早可以再申請入籍的時間為其回到美國的4年又6個月之後。
案例1:某個按法定要求需“連續居住”滿5年的申請人,於2018年1月1日離開美國,於2018年8月1日返回。該申請人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但不到1年。如果申請人無法反駁居住連續性中斷的推定,新的連續居住時間要從申請人返回美國之日(即2018年8月1日)開始計算。因此,如果其他入籍條件都能得以滿足,該申請人最早可以在5年連續居住期滿前6個月,即2023年2月1日重新申請入籍。最早可以再次申請入籍的時間落在這一天的邏輯在於,如果申請人在2023年2月1日再次提交申請,5年連續居住期會被追溯到2018年2月1日。而在2018年2月1日到2023年2月1日期間,申請人不在美國的時間只有2018年2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未超過六個月,所以5年的連續居住時間成立。 · 單次離境一年或以上,視為居住連續性被自動打斷,除非有N-470批准函。 注意:持有Reentry Permit回美證的綠卡人士,雖然不會因此喪失美國永久居民身份,但在入籍申請時,這種情況仍會被視為打斷了居住的持續性,其導致的結果是離境之前在美國居住的時間無法計入連續居住的時間。這種情況下,該申請人想要再次申請入籍,最早要等回到美國“連續”居住滿4年又1天后。為什麼是這個時間點,我們同樣通過兩個例子來分析其背後的邏輯。
案例2:某個按法定要求需“連續居住”滿5年的申請人於2010年1月1日離開美國,並於2011年2月1日返回。申請人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居住了超過1年,因此打破了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申請人必須至少等到2015年2月2日(即返回美國4年又1天之後)才能申請入籍,因為此時提交申請5年居住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2月2日。這5年期間,申請人不在美國居住的時間為2010年2月2日到2011年1月31日。超過6個月,但不到1年,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能夠成功反駁居住連續性中斷的推論,則可能有資格入籍。
案例3:和上面案例2同樣的情況,如果申請人無法反駁其連續居住中斷的推定,則必須至少要等到2015年8月1日(入境美國4年6個月後)才能申請入籍,因為此時5年連續居住期會被追溯到2010年8月1日。在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這5年中,假設申請人符合其他所有入籍條件,那麼他不在美國境內的時間僅有2010年8月1日到2011年1月31日,未超過6個月,不會引起連續居住中斷的推定,因此有資格申請入籍。 · 如果綠卡持有人是因為特定符合條件的工作原因,必須離開美國一年或以上,可以向移民局提交N-470,以維持居住的連續性,“符合條件的工作”包括為以下機構或組織工作:美國政府、移民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在發展對外貿易或商業發展的美國公司從事特定工作等,我們在這裡不過多展開。 · 除了單次長時間不在美國的情況,申請人如有過於頻繁的短於6個月的離境記錄也會引起移民官的注意,使其質疑美國是否為申請人的主要居住地,從而認為申請人已經放棄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而否決其入籍申請。
3. 成為某移民局轄區或州居民的時間要求(Time in USCIS District or State): 在提交N-400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要在同一州或同一個移民局管轄區內, 建立居住地址滿至少三個月。這裡與前文提到的Physical Presence實際居住不同,指的是在該地區建立居住地址的時間。學生可以使用學校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如果在經濟上仍依靠家庭)作為居住地址提交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僅僅在提交申請時滿足入籍的居住條件是不夠的。提交申請後申請人雖然可以出國,但在面試當天(甚至是入籍宣誓當天),移民官仍會以當天的時間再次追溯五年居住期來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入籍的居住條件,由於目前入籍申請的審理時間相對較長,所以申請人在國際旅行時要需要確保自己在N-400申請的整個過程都要符合上述各項要求。 Covid-19疫情對於居住時間的影響 由於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導致很多人滯留在美國境外,無法回國,這勢必會對入籍申請造成影響,張大欽律師建議入籍申請人要儘量在出境美國後一年之內趕回來,因為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還有機會反駁移民局對於居住連續性中斷的推定。如果離境超過一年無法回美,需要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由於實際居住時間和居住連續性的計算涉及到複雜的法律概念,建議諮詢專業的移民律師,仔細確定最早能夠再次提交入籍申請的時間,以免錯過最佳提交時機或因時間計算錯誤導致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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