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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法“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的基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10月06日16:40:07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引言:

 

美國移民法律系統紛繁複雜,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內容就是對於禁止入境外國人的規定。對於絕大部分普通人,可能會想當然地認為的只有在有嚴重的不良記錄的情況下才會導致禁止入境。但這樣的理解與實際的法律規定相差甚遠,很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可能導致數年甚至永久失去入境美國的機會。了解這部分內容,對於身在美國的華人華僑以及希望進入美國的朋友,都有重要的意義。本所將在近期推出一系列針對禁止入境的解釋性文章,幫助大家對這部分法律規定有一個完整和清晰的認識。本文是該系列的第一篇,旨在為大家建立有關禁止入境法律規定的基本概念,適用範圍,大致類別。後續文章將針對各個類別的禁止入境情況以及相應的豁免申請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

 

 

1.         基本概念簡介

 

            1禁止入境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效果

為了保護美國社會,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美國移民和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詳細規定了那些情況下外國人是屬於禁止入境者。被歸入法律規定的禁止入境類別的外國人將面臨永久或者長期不能入境美國的懲罰。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外國人可以通過申請特定的豁免(waiver)來解除禁止入境的限制,從而合法入境美國。

 

            2)導致“禁止入境”的主要原因

導致“禁止入境”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健康原因,經濟原因(或稱公共負擔原因),犯罪原因,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原因,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原因,國家安全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在本文第二部分以及後續系列文章中將有對每一類原因的深入分析

 

            3)“禁止入境”的適用範圍

明確“禁止入境”適用範圍的意義在於讓申請人在做出某個申請決定前,提前考量自己是否可能會受到“禁止入境”規定的影響,從而做出相應的準備,比如推遲申請時間,提前準備豁免申請文件等等。

 

而說到“入境”,大家自然而然地理解為通過海關檢查進入美國的程序,這樣的理解雖然沒有錯,但是不全面。在“禁止入境”的語境下,移民法上實際上將“入境”的概念擴大到了以下三種情況:

·         在大使館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

·         通過海關檢查尋求進入美國國境的時候;

·         在美國境內申請從非移民身份調整為移民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規定“禁止入境”的適用範圍,法律還明確了兩種不適用“禁止入境”            規定的情況,即:

·         在美國境內申請非移民身份延期(extension);

·         在美國境內申請從某個非移民身份轉換成另一類非移民身份(change of status)。

此外永久居民在申請歸化入籍變成公民的時候,移民官有權覆審當年綠卡是否合法獲取。如果早年有“禁止入境”事由導致綠卡被認為是不當取得, 依然可以否決入籍申請, 甚至剝奪永久居留權。  

 

      (4)被認定為“禁止入境”的後果

一旦被認定為法律規定的“禁止入境”外國人,根據認定的場合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包括:

·         在申請移民或者非移民簽證時被認定為“禁止入境”:簽證申請將被拒絕,有效的簽證將被吊銷。

·         在海關入境時被認定為“禁止入境”者:可能啟動快速遞解出境程序(Expedited Removal),被送回原國籍國或者旅行出發國。

·         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份時被認定為“禁止入境者”:可能啟動驅逐出境程序(deportation),被解送原國籍國。

 

      (5)克服“禁止入境”的辦法 — 豁免

所謂“豁免”(waiver)就是通過向移民局,海關,或者大使館提供必要的文件,免除附加在申請人身上的“禁止入境”的限制。美國移民法律針對不同類型的“禁止入境”理由,給出了相應的豁免條件和申請方法。整體上來說,在非移民申請中“禁止入境”更容易被豁免,而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禁止入境”被豁免的難度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禁止入境”原因都有相應的豁免方法。比如,藥物濫用/成癮者,走私管製藥品者,販賣人口,洗錢等等情況下,就無法申請豁免。

有關申請“豁免”的具體種類,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和程序,請關注本系列後續的文章介紹。

           

 

2.         導致“禁止入境”的主要原因分類介紹:

 

            1 健康原因:健康原因導致的“禁止入境”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         患有影響公共健康的重大傳染性疾病者;

·         未接種或者無法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已經接種各類疫苗者;

·         因患有身體或者精神疾病而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威脅者;以及

·         藥物濫用者或者毒品上癮者。

 

2 經濟原因,即構成“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情況。在衡量申請人是否構成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的時候,移民法採用是兩步法的分析方式。

·         在第一步中,計算申請人在過去任意36個月中是否累計使用超過12個月的公共福利。(如果申請人使用了超過12個月的公共福利,則構成了公共負擔。而對於沒有達到12月份的公共福利使用的申請人,則進入到第二步的審核。

·         在第二步中,綜合衡量申請人年齡,健康狀況,家庭構成,財產狀況,教育水平和技術能力等因素,預估出申請人在未來是否會構成美國社會的公共負擔。

 

3 犯罪原因:這是“禁止入境”原因中最繁多複雜的大類,歸納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         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包括了非常廣泛的內容。包括大部分的暴力犯罪;

·         涉及管製藥品/毒品犯罪;

·         多次定罪;

·         涉及洗錢的犯罪;

·         涉及賣淫或者組織賣淫的犯罪;

·         涉及販賣人口的犯罪;

·         違反宗教自由的犯罪;以及

·         在美國犯重罪但行使了豁免權。

 

4)欺詐或者虛假陳述原因:

·         包括在申請簽證,入境美國,或者申請任何與移民相關的福利時對移民官進行了欺詐或者故意的虛假陳述。此處所說的欺詐或者虛假陳述的內容,應該是重要的事實”(materiality)即指那些可能會影響移民官決定的事實,包括持旅遊簽證入境後很快申請工作許可或者申請轉換身份。

 

5)因之前被遞解出境或者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原因,其中,非法滯留通常發生在兩種情況,一是在完全沒有許可(admitted)或者假釋(parole)的情況下滯留美國,二是在身份有效期結束後依然留在美國。根據非法滯留時間的長短,相應的“禁止入境”的效果也不同,具體而言:

 

·         如果單次非法滯留的時間在大於180天但是小於1年,則受到3年禁止入境的懲罰

·         如果單次非法滯留的時間大於1年,則受到10年禁止入境的懲罰。

·         如果累計非法滯留的時間超過1年,並且試圖或者成功在缺少移民官合法入境許可/假釋的情況下再次(偷渡)入境美國,則要受到永久不得入境的懲罰。

 

6)國家安全原因:

·         主要在針對的對象是參與或者涉及間諜行為,顛覆政府行為,恐怖主義行為,種族滅絕或者屠殺行為,極權主義政黨成員,迫害宗教自由份子,以及其他因為(國家)安全原因被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或者總統認為應該被拒絕入境的人。

·         此處需要指出的是:共產黨在美國移民法上被認定為“極權政黨”,因此共產黨員在申請移民時通常來說是歸類為“禁止入境者”。但是,移民法上也對共產黨員申請人提供了一些例外情況,允許他們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申請移民。(關於那些例外情況允許動產黨員移民,以及如果滿足這些例外情況,請看本系列的相關文章。)

 

7)缺少勞工證原因:

·         針對的是工作類移民中需要勞工證作為申請移民前提的一些類別,包括EB-2(不包括NIW國家利益豁免)和EB-3類的工作移民。

 

8)其他原因,主要包括了

·         逃避徵兵或者服役義務的人;

·         謊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人;

·         非法參與投票選舉的人;以及

·         進行國際兒童綁架的人,這裡所謂“綁架”其實是指在未經過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兒童帶出國,而非我們平時理解的以索要贖金為目的的綁架。

 

 

3.         有關“禁止入境 ”的常見問題答疑Q&A

 

            Q     美國永久居民入境時是否受到“禁止入境”規定的限制?

            A: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入境時是否受到“禁止入境“的限制,關鍵要看他的入境行為是否構成了移民法意義上的“admission”。通常來講,如果是短期的出境旅遊或者商務旅行,那麼再次入境美國的時候不被認為是“admission”相比之下,在以下情況下,海關人員會認為綠卡持有人的入境行為構成了新的“admission,從而受到“禁止入境”的限制:

·         已經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永久居民身份;

·         連續離境超過180天;

·         在離開美國的時間裡從事了非法活動;

·         在離開美國時,正在處於遞解出境或者引渡程序中;

·         犯有移民和國籍法212(a)(2)部分所列的犯罪行為;或者

·         試圖或者成果逃避海關檢查。

 

            Q     大麻在加州已經被合法,那麼使用,購買,銷售,種植大麻是否會被“禁止入境”?

            A      雖然大麻在加州可以被合法的使用和銷售,但在美國移民法律系統屬於聯邦法的範疇,而在聯邦法層面上,大麻仍然被列為“管制類藥品”而且屬於濫用和致癮級別最高的管制類藥品之一。在這樣的情況,無論使用,購買,銷售, 還是種植,都有可能導致“禁止入境”。

 

            Q     酒後駕駛,超速罰單,或者停車罰單或不會導致“禁止入境”?

            A     單一的酒後駕駛一般不會造成“禁止入境”。但如果跟其他違法行為結合,比如在明知自己沒有駕照的情況下仍然酒後駕駛,則很有可能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從而被禁止入境。

 超速和停車罰單不會造成“禁止入境”。

 

            Q     共青團員和少先隊員的歷史是否構成“禁止入境”的條件?

            A     嚴格意義上來說,中國共青團和中國少先隊都屬於中國共產黨的附屬affiliated)組織。因此屬於因國家安全被“禁止入境”的範疇。但是通常來說,曾經的共青團員和少先隊成員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團員身份屬於“非自願”參加,團員身份已經結束超過5年,在團內/對內沒有擔任重要的黨務職務等方式,來免除“禁止入境”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團員/隊員身份本身其實並不可怕, 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情況下,團員和隊員幾乎覆蓋了所有上學的兒童和青少年,這一點移民局是絕對認可的。對於申請人來說, 最重要的反而是如實披露這些信息,因為如果刻意隱瞞,反而會因“欺詐和虛假陳述”導致被“禁止入境”。 至於共產黨員能否入境或移民的問題, 我們後面有專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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