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H-1B發難的新規被暫停,這不是開始也不會是結束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0年12月03日13:22:10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LAW OFFICE OF XIAOMIN HU. P.C. 胡曉敏律師事務所 就在昨天(2020年12月1日),北加州法院在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 OF AMERICA, et al., v.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et al.案中,法官以發布程序不合法為由暫停了此前勞工部(DOL)和國土安全部(DHS)關於收緊H-1B簽證申請的兩項法案,該禁令適用範圍為全美。
可以說,之前擔心這兩個新規可能產生影響的朋友們,目前終於可以暫時鬆一口氣了。如果二被告並未就本案上訴至巡迴法院,相關新規將不再執行,如果被告上訴,則新規的命運取決於巡迴法院法官的判決。
此次被暫停的兩部門新規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法規,其內容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勞工部大幅提高Prevailing Wage的參考標準; 第二,國土安全部縮小了Specialty Occupation的標準,要求受益人的專業與從事的職位的專業必須直接相關。
(想要詳細了解政策內容及其造成的影響,請參見我們之前的文章:《三套組合拳下來,H1B申請人你們還好嗎?(上篇)》、《三套組合拳下來,H1B申請人你們還好嗎?(下篇)》)
如果這兩條新規施行,雇主想要僱傭H-1B持有人,需要支付遠高於本國雇員的薪水,外國人想要在美國找工作將會難上加難,H-1B依賴型的高科技企業每年在薪資上需要大幅增加支出,而申請職位與本專業不是100%契合的H-1B申請人再也無法通過簽證申請。
此前新規一出,就引發了起訴熱潮,包括高等教育機構1、社會團體2 等多家機構紛紛就該新規進行起訴。這兩項規定的暫停,意味着兩部門剛剛懸在H-1B申請者及其它受波及的工作類簽證持有人頭上的利劍,暫時放下來了。
在本次庭審中被告提出,新冠大流行引發的失業及其它對於經濟的消極影響,符合美國的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即臨時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中對於非經公示的法規也可以具有合法性的規定 。被告認為,其正是依據臨時最終規則條款,免除行政程序法正常的30天等待期。
對此,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Jeffery S. White認為,對於“good cause“的理解應當是狹義的,被告有義務證明其規定內容達到了對於“good cause”的較高標準,證明有理由免除公示環節,且“good cause”只有在危急生命、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事態情況下才應當被援引。
The good cause exception to notice and comment is “narrowly construed” and “reluctantly countenanced”… Defendants must “overcome a high bar” to show good cause exists for dispensing with notice and comment… “Good cause” usually is invoked in the event of emergencies, where “delay would do real harm to life, property, or public safety.”
儘管勞工部和國土安全部都將失業率暴增作為“good cause”的理由,使其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公示並在六個月後再實施新政,但相關判例已經證明其主張是屬於“good cause”的“exception”,並不能有效支持他們的主張。此前勞工部(DOL)和國土安全部(DHS)不能證明之前發布的新規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要求,未經過公示流程即直接施行是合理的。
failed to show there was good cause to dispense with the rational and thoughtful discourse that is provided by the APA’s notice and comment requirements
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 但是要想一個法律的施行符合臨時最終規則的定義,應當具有“good cause”(充分的理由)。在此前的文章中,我們對於新規的提出是否符合臨時最終規則提出了質疑,而在此次庭審過程中,法官對於這一點也與我們持相同觀點,認為Covid-19疫情並不能構成兩項新規跳過正常公示程序的“good cause”,暫停了兩項新規的實施。
這兩項新規的暫停,無論對於H-1B申請人,持有人, 需要參照薪資水平判定案件是否應當獲批的工作類簽證申請人,還是對於他們的雇主開展正常招聘活動,國際生招生、美國經濟的復甦, 都有一定的正面影響。
援引該法官令原文的一段話:
“美國的歷史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故事,才華和穿越海洋和沙漠來到這裡的人們的持久貢獻組成的。聯邦政府具有規範移民的重要權力。權力與責任並存,國家對移民權力的有效行使取決於國家履行其責任,以搜尋考慮全面、理性的公民言論為基礎的政治意願來制定法律。”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in part made of the stories, talents, and lasting contributions of those who crossed oceans and deserts to come here.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as significant power to regulate immigration. With power comes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ound exercise of national power over immigration depends on the Nation’s meeting its responsibility to base its laws on a political will informed by searching, thoughtful, rational civic discourse.”
法律、規則的制定必須符合一定標準,本案對於勞工部和國土安全部新規的禁令,及其它與社會公義背道而馳的法規的博弈與挑戰不是開始,也不會是結束。
法官令原文: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cand.367484/gov.uscourts.cand.367484.73.0.pdf 1對其提起訴訟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普渡大學、密歇根大學、丹佛大學、查普曼大學、巴德學院、新英格蘭國際學院、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斯克里普斯學院、北亞利桑那大學、印第安納大學、密西西比研究學院、加州理工大學、康奈爾大學、斯坦福大學、南加州大學、羅切斯特大學、猶他大學和奧雅納實驗室等。 2對其提斯訴訟的社會團體包括:美國醫療保健醫生協會(Physicians for American Healthcare Access)、美國牙醫協會(Dentistsfor America, LLC)、信息技術協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Council)、馬拉納健康中心(Marana Health Center),聯合衛理公會之家(United Methodist Homes and Services)、霍奇斯保稅倉(Hodges Bonded Warehouse)、美國商會(U.S. Chamber)、美國製造商協會(NAM)、灣區委員會、零售業聯合會(NRF)、美國國際醫療協會(AAIH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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