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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misrepresentation原因導致的不可入境的情況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12月09日14:12:45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申請人通過欺詐(fraud)或故意虛假陳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的方式,以獲得移民法(INA)上的利益,將被判定為inadmissible.

判斷申請人是否有故意虛假陳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需要判斷申請人是否故意虛假陳述了重大事實。判斷申請人是否因故意虛假陳述而inadmissible,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英文原文

譯文

The   person procured, or sought to procure, a benefit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s;

申請人獲得或尋求獲得美國移民法下的權益;

The   person mad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申請人做出虛假陳述;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willfully made;

虛假陳述是故意做出的;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terial;

虛假陳述的事實是重大內容;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to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

向美國政府官員做出虛假陳述,通常是移民或領事官員;

 

判斷申請人是否有欺詐(fraud),需要判斷申請人是否明知且故意做出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以意圖欺騙對方。判斷申請人是否因欺詐而inadmissible,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英文原文

譯文

The   person procured, or sought to procure, a benefit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s;

申請人獲得或尋求獲得美國移民法下的權益;

The   person mad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申請人做出虛假陳述;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willfully made;

虛假陳述是故意做出的;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terial;

虛假陳述的事實是重大內容;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to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

向美國政府官員做出虛假陳述,通常是移民或領事官員;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with   the intent to deceive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authorized to act upon the   request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and

作出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欺騙有授權的美國政府官員(通常是移民或領事官員);和

The U.S.   government official believed and acted upon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by granting the benefit

美國政府官員相信了申請人的虛假陳述,並依據此授予了申請人權益。

備註:虛假陳述和欺詐認定要求中,灰色部分要求一樣,白色部分要求不同。)

欺詐和故意虛假陳述是不同的行為,但都會導致inadmissibility。欺詐和故意虛假陳述相互關聯,但又不盡相同。故意虛假陳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的所有要素都包含在欺詐(fraud)inadmissibility的要素中。同時,欺詐(fraud)inadmissibility的要素還要求當事人主觀故意(intent)和客觀上美國政府官員相信當事人的虛假陳述並授予其移民法上的權益。因此,構成欺詐 (fraud)inadmissibility的申請人,一定也構成故意虛假陳述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

舉例1:移民官發現A因為欺詐獲得移民法上的權益,則A同時構成fraud inadmissibility和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

如果,申請人作出了欺詐/故意虛假陳述,但未能成功獲得移民法下的權益,美國政府官員沒有相信申請人的虛假陳述並授予其權益,申請人構成故意虛假陳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如果能證明申請人主觀故意(intent)欺騙美國政府官員,申請人構成欺詐(fraud)inadmissibility。在此種情況下,欺詐(fraud)inadmissibility免除了最後一條要素,即要求美國政府官員相信了申請人的虛假陳述,並依據此授予了申請人權益。

舉例2:移民官發現B不存在欺騙的主觀故意,但B的行為符合欺詐的其他所有要素,B不構成fraud inadmissibility,但依然構成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

獲得移民法下的權益

美國移民法下的權益,包括:移民或非移民簽證,回美證,難民旅行證件,過境卡,美國護照,入境美國,身份延期,身份轉化,再次入境許可,豁免兩年外國居留要求,工作許可,Parole,自願離境,調整身份,要求中止驅逐出境。

申請人為申請美國移民法的權益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本身不屬於移民法下的權益,但它們可能會被用於發現故意虛假陳述或欺詐行為。

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通常是指與事實不符的行為和語言。虛假陳述的形式包括口頭陳述,書面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包含虛假信息。該虛假陳述需與申請人的移民法權益相關。如果申請人的虛假陳述與該移民法權益不相關,申請人不會因虛假陳述而不可入境。

主觀故意

主觀故意,僅當申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時,申請人不可入境。主觀故意是指申請人明知自己所陳述的內容或提交的內容為不真實的內容,卻依然繼續做出或繼續提交。移民官在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主管故意的時候,需要確定申請人知道其陳述事項不真實,主觀上是否明知且故意提出虛假事實。

沉默或不主動提供信息,申請人保持沉默或不主動提供信息,其本質上不構成欺詐或虛假陳述。但如果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能合理了解到所尋求信息的性質,並故意向移民官隱瞞該信息,則移民官可以認定申請人有意識的隱瞞和虛假陳述重要事實。

舉例3:申請人已經合法結婚了,並與其配偶分居20年。在這期間,申請人與第三人作為家庭夥伴同居10年,直到對方死亡。幾年後,申請人聯繫到了他的法定配偶,在移民申請中陳述到來美國和他的配偶一起生活。

在這個例子中,申請人沒有主動揭露他過去20年複雜的婚姻史,申請人也沒有被特殊問及這段歷史。法律上申請人和其法定配偶還保持有婚姻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其配偶結婚是為了獲得移民利益。因此,申請人給出了合理準確和正確的答案,他未能透露自己複雜的婚姻狀況並不構成對事實的故意隱瞞。

舉例4:申請人是俄國軍人,在二戰期間被德軍捕獲,被迫在納粹集中營擔任武裝警衛。申請人在申請簽證的時候被問及現在和過去的軍隊服役記錄,申請人揭露了他服役俄國軍隊的歷史,但沒有提及擔任納粹集中營武裝警衛的歷史。當申請人被要求提供更多服兵役信息時,申請人依然只提供了俄國軍隊服役信息。

在這裡例子中,申請人可能完全意識到自己在集中營的歷史與該官員的問題有關,但申請人僅提供了部分答覆,他故意的隱瞞了部分信息。因此,該申請人的故意隱瞞事實構成了故意虛假陳述。

拒絕回答問題,並不意味着作出了虛假陳述。但在移民官審理或面試期間,拒絕回答移民官問題可能導致申請被拒。

虛假陳述由代理人作出,如果虛假陳述是由申請人的律師或代理人作出的,如果確定申請人知道代理人的行為,申請人將承擔責任。這包括代理人協助申請人非法入境而在邊境作出的口頭虛假陳述。 此外,除非確定申請人缺乏行使判斷力的能力,否則申請人需要對代理人的虛假陳述承擔責任。

虛假陳述由18歲以下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entally Incompetent)人作出,移民法上沒有僅僅因為年齡或精神狀況排除申請人被判定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inadmissibility。但欺詐和故意虛假陳述都需要是申請人有意為之(willfully)。實踐中,移民官可以發現申請人由於年齡或精神上的問題,不能獨立形成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的意識(willfully),因此不構成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inadmissibility.

移民官在考慮未成年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人是否構成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時,會整體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受教育程度,背景,精神,理解程度,辨別是非的能力和其他相關因素。

及時撤回,意味着申請人及時撤回虛假陳述,效果作用為虛假陳述從未發生。及時撤回需要申請人自願並及時的撤回。申請人必須在移民官揭露之前或在提供虛假證詞的程序結束之前糾正其陳述。 如果是針對官員的問題做出的撤回,則是自願的和及時的。在此期間,移民官可以給申請人提供解釋或糾正潛在的虛假陳述的機會。因此,申請人可以以及時撤回作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不可入境的抗辯理由。

重大內容

重大內容,指虛假陳述是針對重大事實內容的陳述,且該內容與申請人是否能獲得移民權益有關。

美國最高法院制定了是否為重大內容的判斷規則。如果隱藏或陳述的事實有能夠影響移民官的最終決策的能力或趨勢,則該內容是重大內容。如果申請人的陳述讓他獲得了本不能獲得的移民權益,則該陳述是重大內容。

無害的虛假陳述,不是關於重大內容的陳述,因為該陳述與申請人申請的移民權益無關。申請人不會因為作出了無害的虛假陳述而被判不得入境。但在酌情決定是否給予利益時,仍可以考慮無害的虛假陳述。

虛假身份,申請人虛假陳述其身份,從一開始就阻止了移民官審查其能否有資格獲得移民權益。除非申請人舉證證明其關於身份的虛假陳述與是否有資格獲得移民權益無關。

虛假陳述的對象必須是美國政府官員

申請人向美國官員作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如果申請人向其他個人或組織作出欺詐或虛假陳述,不構成移民法上的不可入境。

國務院90天規則

國務院制定了90天規則幫助領事官員判斷申請人違反其非移民身份,或其行為與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或入境時對簽證官或移民官的陳述不符,是否涉及故意虛假陳述。比如,申請人申請B1/B2旅遊簽證來美國,但入境90天以內申請轉換為F1學生簽證,則推定該申請人在申請B1/B2時有故意虛假陳述。同理,申請人申請F1學生簽證來美國,但入境90天內遞交了移民申請,則推定該申請人在申請B1/B2時有故意虛假陳述。因此,申請人在入境美國後90天以內從事此類行為,則推定為故意虛假陳述。

儘管90天規則是國務院明確寫進了FAM的規定,用於指導國務院的官員。但90天規則不強制適用於美國移民局的官員。移民官必須考慮申請人的所有情況和因素,判斷申請人是否有故意虛假陳述。尤其是申請人在簽證面簽後或入境美國後的短暫時間內,違反移民法的行為或其發生與之陳述不一致的行為,會被認定文故意虛假陳述。移民官需要小心謹慎的評估不同的情況以發現潛在的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如有必要時,根據現有程序,移民官會將案件轉交國家安全欺詐偵查。

結束語

移民官在評估是否構成欺詐/故意虛假陳述 (fraud/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時,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在決定是否適用inadmissibility時,移民官會時刻記得欺詐、故意虛假陳述懲罰的嚴厲性。如果移民官判定了申請人inadmissibility,則該申請人終身將被禁止入境,除非該申請人獲得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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