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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上關於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後果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12月16日16:20:11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美國公民擁有重要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在美國居住的權利。因此,國會規定了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為了獲得移民法,聯邦法或州法下的權益或目的,將被禁止入境。

1996930日之前,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將會基於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而被禁止入境。由於日益見漲的非公民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聯邦法下的權益,國會在IIRIRA中單獨列出了虛假宣傳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的條款,並於1996930日生效。

區分欺詐和故意虛假陳述,與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具有重大意義。因為申請人因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而被禁止入境,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豁免(waiver)。但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一般在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時不能獲得豁免。

以下表格區分了欺詐和故意虛假陳述,以及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異同。

禁止入境的根據

行為

目的

行為對象

豁免

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

INA 212a(6)(C)(i)

欺詐,故意虛假陳述,或1996930日之前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

移民法下的權益

移民法授權的政府官員

大多數都可以豁免

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

INA   212(a)(6)(C)(ii)

1996930日以及之後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

移民法,聯邦法或州法下的任何權益或目的

任何政府官員或非政府官員

大多數都不可以豁免

 

            移民官員在判斷申請人是否屬於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

1.      申請人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

2.      申請人是虛假宣稱。和

3.      申請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是為了獲得移民法,聯邦或州法下的任何權益或目的。

宣稱美國公民

移民官需要首先判斷申請人是否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申請人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形式包括口頭面試,書面申請,或提交文件,與申請人是否宣誓沒有關係。

與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不同,申請人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不需要向移民法下授權的美國官員作出,作出的對象可以是任何聯邦,州或當地的官員或私人,比如雇主,學校,等等。

美國公民(U.S. Citizen Status)和美國國民(U.S. National Status)不是不同的概念。美國國民包括美國公民和非公民。美國公民是任何出生在美國或出生後獲得美國國籍的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國民(U.S. National Status)不會導致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但該申請人可能會因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而被禁止入境。在200943日之前使用的I-9表格,要求確認雇員是否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身份。早期的表格沒有區分美國公民和美國國民,因此在該表格上虛假選擇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不會一定導致申請人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但申請人需要向移民官證明他/她能夠區別美國公民和非公民國民,並且他/她在I-9上的選擇是宣稱非公民國民,而不是美國公民。200943日之後的I-9表格中區分了美國公民和非公民國民。

虛假宣稱的時間點在1996930日或之後

            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行為必須發生在1996930日之後,才可以因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如果該行為發生在1996930日之前,行為人可能會因為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而被禁止入境,但不會被判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為了獲得移民法或任何聯邦法或州法下的權益或目的

            行為人為了獲得移民法或聯邦法或州法下的權益或者實現一定的目的,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可以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1.      有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主觀意圖為了獲得移民法或聯邦法或州法下的權益或實現一定的目的。且

2.      美國公民是獲得上述權益或實現其目的的重要因素。

主觀目的為了獲得權益

判斷行為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時,是否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得權益,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有責任例舉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證明其主觀沒有獲得權益的意圖。

判斷美國公民身份是否是獲得上述權益的重要因素時,是客觀的判斷標準。如果該權益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能影響到官員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此權益申請,則美國公民身份是重要因素。行為人有責任證明美國公民身份與獲得權益無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獲得美國護照,進入美國,獲得就業機會,獲得貸款,等其他聯邦法或州法下要求美國公民身份的的權益。

如果美國公民身份與申請的權益無關,則行為人不會行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除非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是為了實現移民法,聯邦法或州法下的目的。因此,行為人為了實現不正當的目的,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是,即便不涉及任何權益申請,也可能因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主觀目的為了實現一定目的

            判斷行為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時,是否主觀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目的,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有責任例舉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證明其主觀沒有實現一定目的的意圖。

判斷美國公民身份是否是實現其目的的重要因素時,是客觀的判斷標準。如果實現該目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能影響到行為人是否能實現其目的,則美國公民身份是重要因素。行為人有責任證明美國公民身份與實現目的無關。目的包括規避不利法律後果,比如,規避遣返程序,規避移民官的檢查,非法工作,等等。目的也包括積極的目的,比如,在申請聯邦或州法下的權益時,該權益並不僅限於美國公民,但美國公民可以少遞交一些證明文件,等等。

案例1:一個人因為違法行為被警察逮捕時,宣稱自己出生在波多黎各(美國自由邦)。在這個案例中,並沒有證據證明他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是為了規避國土安全局移民程序。並且他的行為並不會導致不同結果,因為警察逮捕嫌疑犯時,對美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程序是一樣的。因此,他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不會導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2:在國土安全局審訊中,外國人兩次聲明自己是美國公民。他沒有證明他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不是為了規避遣返程序。他也沒有證明美國公民身份不會影響遣返程序。因此,他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導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3:雇主給一個沒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工作機會。外國人在填寫I-9表格時,勾選了美國公民,以規避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許可文件。因此,該外國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導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4:在申請州法規定下的執照時,該執照簽發不限於美國公民,但外國人需要比美國公民提交更多的文件。尤其是外國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其合法身份或工作許可。如果外國人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以避免提供更多文件,則該外國人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行為人的虛假宣稱行為必須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只有當外國人為自己的權益作出虛假宣稱時,該外國人才被禁止入境。如果某外國人虛假宣稱了另一外國人是美國公民,那麼作出虛假宣稱行為的外國人不會因為虛假宣稱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當行為人的目的是進入美國時

        當一個外國人在美國海關處,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而被移民官允許進入美國。該行為人雖然實質上進入了美國,但在法律上,他仍是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邊境檢查官不能阻止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回國。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在進入美國時,不需要接受外國人進入美國的檢查程序。因此,一個外國人如果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進入美國,不僅僅會因為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還會因為外國人沒有經過檢查(inspection)進入美國而被禁止入境。

由代理人作出虛假宣稱行為

如果申請人的律師或代理人作出了虛假宣稱行為,申請人為此承擔後果。包括在入境時,幫助申請人非法入境而口頭作出的虛假宣稱行為。另外,如果申請人聽從了他人的建議,自己作出了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行為,申請人也對此承擔責任。

及時撤回

在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案件中,行為人如果及時撤回了其欺詐或虛假陳述,則他不會因為欺詐或虛假陳述而被禁止入境。如果外國人及時撤回了該陳述,則可以作為禁止入境的抗辯理由。移民官將當做欺詐或虛假陳述從未發生過,繼續審理案件。

同理,在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案件中,行為人如果自願及時的撤回了虛假宣稱行為,則不會被禁止入境。行為人必須在移民官或美國政府官員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之前以及在做出虛假證詞的程序結束之前更正該陳述。比如,移民官員提出疑問要求申請人解釋或更正潛在的虛假陳述,行為人可以在回復官員的問題時撤回陳述。如果申請人做出虛假稱述行為超過了1年,或現在明顯虛假陳述事實即將被揭發,申請人此時撤回,則該撤回不是自願和及時的。在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案件中,行為人要撤回虛假陳述,則必須是在作出虛假陳述的同一程序結束前撤回。比如,申請人在申請綠卡的過程中揭露其在填寫I-9表格時,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則申請人沒有及時和自願的撤銷其虛假陳述。因為,虛假陳述發生在填寫I-9表格的程序中,該程序已經完成。此時申請綠卡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所以申請人沒有有效撤回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會被禁止入境(admissibility)。

法律後果

            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會導致民事或刑事上的法律後果。但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並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受到民事或刑事上的處罰。

例外和豁免

            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不適用特殊青年移民申請綠卡(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s seeking adjustment of status)和移民法Registry規定的特定申請人(Applicants for registry)。

            2000年,國會規定了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的法定例外情況。適用於1996930日之後發生的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的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時,申請人的父和母(或養父和養母)是或曾經是美國公民,包括出生或歸化方式獲得美國國籍。

2.      申請人在年滿16歲以前,永久居住在美國。和

3.      申請人在作出虛假陳述時善意的相信自己是美國公民。

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是否可以豁免取決於申請的移民權益。一般來說,因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在申請綠卡時是不能被豁免的,比如直系親屬移民,其他優先種類移民(特殊青年移民除外),多元化移民(彩票綠卡),1966年的古巴法案,或其他種類移民且沒有提供豁免。

移民官可以向申請政治庇護或難民的申請人批准豁免。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也不會阻擋197211日之後居住在美國的申請人申請綠卡(Applicants for registry),但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申請人沒有良好品格。

被禁止的申請人雖然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但還是可以申請非移民簽證,請求進入美國。

結束語

            虛假宣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可能導致永久被禁止批准綠卡。因此,申請人無論在生活中和工作中,尤其是申請法律規定下的權益時,都應該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萬不可因小失大,親手切斷自己的美國移民之路。遇到專業問題時,請聯繫專業人士諮詢,不要道聽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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