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海外超過一年的綠卡人士如何在沒有回美證或SB-1返美簽證 |
送交者: visatopia 2021年01月15日17:04:31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一轉眼,距離Covid-19疫情爆發已經一年多,然而目前疫情還在全球範圍內肆虐。受到疫情影響,國際航班被大規模取消,且仍沒有恢復跡象。這給不少滯留在美國境外的綠卡人士造成了返美困難。通常情況下,綠卡人士離境超過一年時間會被認定為放棄了綠卡身份,綠卡會失效,無法在入關時作為有效入境證件使用。對於海外旅行超過一年,且沒有有效的回美證Reentry Permit的綠卡人士,我們在之前的文章:移民簽證過期,綠卡丟失或I-551過期如何回到美國?中介紹過SB-1返美居民簽證的申請方法。然而,由於美國駐中國各領館尚未完全恢復工作,以及SB-1簽證本身的複雜性和其長達數月的審理過程,使得現實情況下想要在短時間內順利獲得SB-1簽證並不容易。那麼,在沒有有效回美證和SB-1簽證的情況下,綠卡人士想要儘快回美,還有其他辦法嗎?答案是肯定的,什麼有效證件都沒有,還可以選擇直接持表面有效的綠卡登機回美,並在入境口岸提交I-193表格,向海關人員(CBP)申請簽證豁免。 什麼是I-193表格? Form I-193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護照和/或簽證豁免申請表,是CBP用來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8 CFR 211.1(b)(3)或212.1(g)下入境證件/簽證豁免條件的表格。 其中, 211.1(b)(3)規定,暫時離開美國、且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返美居民,在有合理的理由(good cause)的情況下,即使不持有有效移民簽證、綠卡、或回美證,也可酌情獲得簽證豁免,被允許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 212.1(g)則規定了在不可預期的緊急情況下酌情豁免非移民人士入境證件、簽證的情況,我們在此文中不做詳表。 I-193 Waiver適用及不適用情形 1. 10年永久綠卡未過期,離境超過一年,沒有回美證,沒有SB-1簽證,可以直接登機,來到美國入境口岸申請I-193。 2. CBP在其Carrier Information Guide中規定,10年期永久綠卡過期,可能可以直接登機回美,請先與航空公司確認,見下圖。 Carrier Information Guide United States Document Requirements for Travel February 2019 成功搭機到達入境口岸後: 1) 離境未超過一年者,可持過期綠卡尋求入境。 2) 離境超過一年者,需要申請I-193 Waiver。 3. 2年期臨時綠卡過期,I-797 轉正收據延期過期,ADIT章(I-551章)過期,但離境不超過一年,不能直接登機回美,需要在境外使領館申請I-131A登機紙。 4. 同樣是上述3.情況,如離境超過一年,則無法申請登機紙,需要在中國申請SB-1返美簽證,或嘗試持有效加拿大、墨西哥簽證,搭機赴墨、加,再從陸路前往美國邊境,申請I-193。 如何申請? I-193表格通常可以在入關時直接向CBP提交,該表格申請費為$585。 審批標準: 海關手冊中關於返美綠卡人士證件豁免的審理流程可見:CBP Inspector’s Field Manual Part V Chapter 17.5 Waivers: https://www.aila.org/File/Related/11120959E.pdf 相關部分可見以下截圖: CBP Inspector’s Field Manual Part V Chapter 17.5 對於尋求入境但不持有有效證件的返美永久居民,海關官員在批准I-193豁免前,需要先確認返美人士是否了放棄其綠卡身份。雖然在此問題上CBP官員擁有自主裁量權,但可以肯定的是,離境時間長短決不是判斷放棄綠卡與否的唯一考量因素,在Matter of Muller, 16 I&N Dec. 637 (BIA 1978) 中,BIA認為在考查外國人是否放棄LPR身份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離開美國的時長; 家庭關系所處國家; 財產所處國家; 工作所處國家; 實際住所的地點; 以及其意圖實際住所的地點和出國旅行的時長。 在Matter of Kane, 15 I&N Dec. 258 (BIA 1975) 一案中, BIA認為應當評估LPR的主觀意圖,以確定其海外旅行的臨時性 (temporary visit abroad) 如何定義temporary visit abroad呢?在Chairez-Ramirez v. INS, 792 F.2d 932 (9th Cir. 1986) 一案中,第九巡迴法院對 “臨時的海外訪問” 這一概念做出了定義: 如果在一次旅行開始時,該旅行有在短期內終止的合理的可能性,並且該外國人在其整個海外旅行期間都保持着“連續不斷的返美意圖”,則可認為這是一次臨時性的出國旅行。 也就是說,只要外國人在整個旅行期間都保持着連續,不間斷的返美意圖,就不能僅因為離境的時間過長,認定其放棄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那麼我們如何去證明連續、不斷的返美意圖呢?在Matter of Huang, 19 I&N Dec. 749 (BIA 1988) 中, BIA解釋道,在判斷外國人是否放棄LPR身份時,僅確認外國人有保持綠卡身份的意圖是不夠的,還需要確定其是否做出了與該意圖相符的實際行動。也就是說,連續不斷的返美意圖必須要用實際行動和證據來支持。 在Ahmed v. Ashcroft, 286 F.3d 611 (2d Cir. 2002) 一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認為,雖然該外國人從未主觀放棄LPR身份,但僅憑這點並不能排除其實際上已經放棄了綠卡身份的事實,原因是他已在國外停留九年且並無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試圖返美的實際行動。可見嘗試返美的時間點和實際行動也十分重要,長時間的拖延或毫無實際行動會對是否放棄綠卡身份的判定帶來負面影響。 總而言之,在直接登機返美時,綠卡持有人必須盡一切可能提供其並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這類文件包括在美國境內的家人、財產、工作等證明。此外,綠卡人士還應該證明其擁有連續的,從未間斷的返美意圖和嘗試返美的實際行動,比如在疫情期間預訂返美機票但遭取消的證明,或者確實採取了其他具體行動準備動身返美,卻不得不因為合理原因無法成行等,這些證明材料很可能在尋求入境時幫助CBP做出正面的判定。張大欽律師提醒大家,雖然疫情原因導致回美延遲確有其合理性和不可控性,但綠卡持有人如果在旅行限制放寬或解除後繼續長時間滯留海外,沒有展現及時回美的主觀意圖和行動,則依然很有可能被判定放棄了永久居留權。 I-193簽證豁免與SB-1返美簽證比較 1. DOS與CBP依據的法規不同:獲得SB-1簽證相對較難的一個原因是,DOS根據22 C.F.R. § 42.22(a)(3) 來認定外國人是否擁有Returning Resident Status, 即:如果在國外逗留時間過長,則必須是由外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是由外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相比之下,美國海關邊防總署可能採用更為寬容的規則,即:臨時離開美國、且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返美居民,在有合理的理由的情況下(不強調完全由客觀、不可控因素造成),即使不持有有效移民簽證、綠卡、或回美證,也可酌情獲得簽證豁免。 2. 被拒風險:在入境口岸提交I-193表格,可能面臨的結果有:1)批准申請,豁免簽證,在護照上蓋章211(b), 允許以移民身份入境;2)不批准申請,自願填寫I-407主動放棄綠卡身份,這種情況下CBP可能豁免您的非移民簽證,允許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如果您仍符合綠卡申請條件,該記錄不會影響您日後再次提出綠卡申請;3)申請被否決,不願主動放棄綠卡,會收到NTA移民法庭出庭通知,進入驅逐程序,期間將面臨被強制扣留或遣送回墨、加(如從墨、加通過陸路尋求入境)等待開庭,但您可以在移民法庭上挑戰CBP的決定,重新提出豁免申請,由法庭定奪。 相比之下,持有效SB-1簽證尋求入境雖然同樣可能遭CBP拒絕,但不確定性相對較小。 3. 時間:SB-1簽證申請可能需要好幾個月、甚至更長的審理時間。而I-193一旦通過,申請人將即刻被准許以綠卡人士身份入境。 4. 理論上可以先嘗試申請SB-1簽證,因為如果遭到否決,仍有機會直接登機赴美,嘗試向CBP申請簽證豁免。儘管CBP應該獨立於DOS做出自己的決定,但DOS的拒簽記錄會不會影響CBP官員的判斷就不得而知了。 綠卡人士在海外滯留超過一年以後,不管選擇什麼途徑回美,都有相當的難度和複雜性,如您有這方面困擾,請及時聯絡專業的移民律師,獲得專業的幫助,切勿擅自行動,造成嚴重後果。 本文原創版權屬於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 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 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可以聯絡張律師進行付費諮詢,我們接受Zelle Quick Pay/venmo/wechat 等快捷在線支付方式。 工業市辦公室: 17700 Castleton St. Suite 402,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8 電話: (626)346-0909 /(949)250-1688/(626)295-2910 電郵: dzhang@visatopia.com 公司網址:www.visatopia.com 微信號:visatopia 中國當地直撥:95040343076 (北京時間凌晨1點到上午10點撥打這個中國電話號碼,可以直通我們美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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