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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告訴你: 這種雇主才能sponsor綠卡!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3年03月20日15:28:47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申請工作移民簽證的同志們應該都有所了解,有雇主擔保要求的EB1,EB2和EB3移民簽證類別在申請I-140的時候都需要證明雇主有支付薪水的鈔能力。

這一內容有多重要?



審查結果將直接影響到移民簽證能否被批准!

最近,移民局對於如何認定雇主的支付工資的能力(Ability to Pay)的審理原則公布了一份手冊,對他們的證據審理、認定過程進行了揭秘!

到底哪些證據比較有用,這些證據移民局都是如何認定支付能力的,讓我們一起走近科學,探索未知的世界!

先來明確一下,證明Ability to Pay,證明的是什麼?

在有雇主擔保要求的移民簽證中,雇主需要證明其有能力支付從Priority Date開始,一直到最終拿到綠卡為止,符合工資標準的薪水。

所以,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就是在移民局眼裡,哪些材料、哪些數字有意義,能夠證明雇主具有這個鈔能力。



那麼問題來了,移民局最認可、必須遞交的有哪些材料?

1.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s )

這裡我們需要分類討論。

如果雇主是上市公司且達到一定規模:

那麼使用10-K 表格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提交的年度報告是移民局認可的證明材料。

除此之外,也可以向移民局遞交向股東發布年度報告來證明支付薪水的能力。


如果雇主不是上市公司:

也可以向移民局遞交年度報告來證明支付能力,不過,這個年度報告應當包含具有說服力的、經審計的財務數據

2.聯邦稅表(Federal Tax Returns )

另外,移民局非常認可的證據也包含了雇主的聯邦稅表。遞交時記得把附表一起遞交(including all required schedules)。

遞交了稅表主表和附表就夠了嗎?

不一定,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申請人的支付能力時,移民局可能會要求提供附表、聲明、附件和其他支持文件。具體以RFE內容為準。

3.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如果雇主想用財務報表作為證據,必須進行審計,並附上審計報告。

當然,不同的審計結果意味着移民局會對財務報告進行不同的解讀。如果您的材料涉及到這一問題,請見: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

4. 公司財務官的聲明(Financial Officer Statement)

不過需要注意,這一證據僅適用員工為100人及以上的大公司,


小公司雇主請直接看下一節。

如果雇主僱傭100 名或更多員工,那麼恭喜,公司的財務官(financial officer)的聲明可能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而且財務官的聲明可以替代前三款證據提交,除非:


- 雇主為多個受益人提交I-140申請,支付所有工資義務的能力可能受到質疑;
- 雇主的記錄中的證據表明其雇員可能不到 100 人;
- 該聲明之前已經遞交過,原本是用於支持其他先前提交的申請;
- 該聲明與記錄中的其他證據或公開信息不一致,例如雇主存在巨額虧損或處於破產程序中;聲明由獲得勞工證的公司的利益繼承人(successor-in-interest to the company)提交,唯一的證據是前任公司財務官出具的聲明;
- 該聲明並未表明簽署人是雇主的財務人員。



請大家注意,以上四類文件屬於移民局在考量雇主支付能力時最看重的證據,在申請I-140時必須至少遞交一類。

下面我們討論的證據屬於可以與上面四類同時遞交,或者在上面四類證據證明力不那麼充足時,給移民局補充參考的證明文件,一般不能在單獨遞交時達到足夠的證明效力。


其它與雇主的財務實力及其商業活動的重要性相關、能夠證明支付能力的文件:

1.銀行流水(Bank Account Statements)



在雇主資產和負債的有限情況下(例如,獨資經營者、普通合伙人或其他自然人提交的申請),銀行流水可能具有一定證明力。

2.人事檔案(Personnel Records)

比如說僱傭合同、工資和工資單文件以及出勤記錄等材料都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但是, 除非目前的綠卡申請人正在取代前雇員,否則移民局不會將支付給其他雇員的工資視為雇主具有支付能力的直接證據。

3.外部收入和資產(Income and Assets of Others)

法人實體通常獨立於其股東、成員、經理、高級職員或所有者而存在。


一般來說,移民局不會考慮沒有明確法律義務的個體、實體所提供的用於工資的財務資源。

但是,在涉及普通合夥企業的案件中,普通合伙人個人對合夥企業的義務承擔責任,與普通合伙人相關的額外證據,例如合伙人的個人納稅申報表,可能也具有證明效力。

4.信用額度、銀行額度或信用額度(Credit Limits, Bank Lines, or Lines of Credit)

在考慮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資時,可以將信貸的文件視為一項證據,但需要結合其它文件進行綜合評估。

一般來說,未使用的信用額度不能被視為現金或現金資產,也不會被添加到申請人的淨收入或淨流動資產計算中。

移民局究竟需要看到多少支付能力,以及移民局都會考慮哪些因素?



在申請綠卡期間已經在為雇主工作的朋友們看這裡

第一種情況,
我目前的實際工資≥ I-140承諾的薪水?


如果雇主通過書面證據證明其從Priority Date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資等於或高於所提供的工資,則僱傭歷史可以證明雇主的支付能力。

但是,這種證據不能被單獨使用,應當搭配年度報告、聯邦納稅申報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者財務官聲明一起使用,更具有證明效力。

此外,請注意這裡的受益人工資支付歷史僅指工資部分,其它公司福利不能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金額不能疊加使用。





第二種情況,我目前的實際工資< I-140承諾的薪水?

如果雇主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額低於承諾工資,那麼雇主只需證明其淨收入或淨流動資產等於或大於承諾工資與實際支付的工資之間的差額。



A同學的優先日為 2009 年 1 月 1 日。承諾年薪為 50,000 美元。雇主提交的稅表、IRS 表格 和W-2證明在 2009 年和 2010 年,其向受益人支付了 40,000 美元的年薪。

此時,如果雇主的稅表顯示其 2009 年和 2010 年每年的淨收入或淨流動資產等於或大於 10,000 美元,移民局就可以認定雇主具有支付能力。

在申請綠卡期間沒有在為雇主工作的朋友們看這裡

如果受益人尚未開始為雇主工作,那麼申請者需證明其淨收入或淨流動資產等於或大於承諾工資。

什麼是淨收入和淨流動資產(Net Income and Net Current Assets)?

雇主的淨收入顧名思義就是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支出。淨流動資產是雇主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間的差額。

移民局在審理時不考慮折舊、不考慮總資產,也不會將淨收入添加到淨流動資產中。

在大多數情況下,流動資產包括壽命為 1 年或更短的項目,例如現金、有價證券、存貨和預付費用。流動負債是一年內的應付義務,例如應付賬款、短期應付票據和應計費用。

其它因素

移民局會綜合考慮公司實力,以下因素移民局在整體情況分析中都可能進行考量:

- 雇主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支付給現有雇員的工資總額;
- 有關請願人業務的媒體報道;
- 公司運營年限;
- 申請人業務的歷史增長;任何最近可能擾亂或中斷業務的變化(例如,重組、兼併、破產);
- 雇主的僱傭人數;
- 之前發生任意外導致的支出或損失(例如大面積火災或水災);雇主在行業內的總體評價。


這次移民局在手冊中公布的審理內容比較詳細,無論對於雇主還是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好的指導材料,能夠幫助我們了解移民局是如何通過證據審理雇主的支付問題。

如果您有興趣仔細了解手冊的全部內容,請前往移民局官網: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

胡曉敏律師事務所本周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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