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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的嗎?EB5的錢只需凍2年就能拿到綠卡?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3年12月11日19:35:06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對於EB5投資人來說,花錢不是問題,問題是花了錢投了資後來區域中心暴雷,最後綠卡、投資、還有等待的時間都變成了沉沒成本……

此類EB5投資人數不勝數,甚至還成立了許多投資中心的受害者聯盟集體維權。


許多人被這一過程折磨得身心俱疲,最後出走加拿大……


此處自帶bgm……

那以前,美國zf其實也不是很在意我們EB5投資人的血汗……


但是現在(小編覺得經濟下行讓每一分投資都至關重要!)移民局終於看到了我們的心聲,在今年10月11日,提供了對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 (RIA) 對《移民和國籍法》(INA) 中 EB-5 計劃的變更的解釋的額外指導。




重點1:對於根據 在RIA 頒布之日(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後提交的 I-526申請的EB5投資者,RIA 取消了投資者他們的獲得臨時綠卡期間必須維持投資的要求。

什麼意思?


我們先來看看EB5的申請程序:




要想撤回EB5的投資又不影響綠卡,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第一,I-526/E申請已經遞交;
第二,就業已經創造。


以往,至少一直到申請永久綠卡的時候,申請人的投資都不能動。

現在,只要2年投資期滿之後,您不用等到I-526/E獲批就可以撤資!



重點2: RIA修改了INA 203(b)(5)(A)(i)關於投資或積極進行投資必需金額的一般要求,就是所需投資必須在滿足創造就業機會預期,以及被投資至少兩年。

也就是說,按照新規定,獲得臨時綠卡的日期和投資開始兩年到期日這兩個日子哪個後到,哪個就是您在移民法上要求返還資金的時間。

(當然,如果您跟區域中心簽訂的投資協議有別的退出約定,就不屬於移民局規定的處理範圍)

但是,如果在提交 I-526 或 I-526E 申請之前投資超過兩年,則在正確提交 I-526 或 I-526E 時,還是應該保留投資的哈(重新交I-526或者I-526E重新算排期可不是開玩笑的……)

在額外指導公布前,投資人取得臨時綠卡後,還得等待獲得永久綠卡,才能挺直腰板要求退出,否則可能前功盡棄。


而且EB5簽證有多緊俏大家都曉得吧,臨時綠卡轉永久綠卡很可能是兩年根本搞不定的。


按照之前的規定,這些倒霉的區域中心投資人在漫長的等待歲月里還得眼睜睜看着自己的投資漂泊在外……





大家投資移民的目的大多是移民,不是投資,尤其是很多人選擇區域中心項目,投資款又不掌握在自己手裡,心裡本身就毛毛的。現在能夠提早退出簡直不要太香!




哪些人可以受益?

只要您的優先日在 2022年3月15日或之後,無論您是EB5直投,還是區域中心投資者,都可以!

這個兩年期限何時起算?

雖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兩年期何時開始,
但移民局將開始日期解釋為:進行必要金額的合格投資的日期。

也就是說,從投資人全款投錢給NCE(新商業企業),並將錢借給JCE(就業創造企業)使用起計算,滿2年投資期即可。



也就是說,投資額進入區域中心的時候是不開始計算日期只有投資進入新的商業企業,已經要正式開始進行商業運營的時候,這兩年才能開始起算!

重點3:選錯項目的倒霉蛋兒有救了!

在 RIA 頒布之前,區域中心的終止(又不是投資者的錯!)對於EB5投資人獲得綠卡有可能是滅頂之災!


如果區域中心的終止被移民局認為是Material Change(重大變更),如果投資人還沒拿到臨時綠卡,就只能自認倒霉!

這將導致您的I-526被拒,或者已獲批的I-526被revoke(撤銷)!





不過如果已經拿到臨時綠卡,在遭遇重大變更的情況下,您的綠卡還是有救的!


如果項目已經創造就業,您需要再掛靠新的區域中心去遞交I-829申請;如果沒創造就業的話,就要去新區域中心那裡申領就業使得I-829獲批。

你說煩不煩!


但是這次移民局終於聽到了我們這些無辜投資者的心聲!


RIA 在 INA 203(b)(5)(M) 中添加了一項新條款:


允許與終止的區域中心相關的善意投資者在某些情況下保留資格!

也就是說,
在區域中心關停後,移民局必須要通知投資人,並且給投資人180天的時間,去掛靠到別的區域中心。


新的區域中心不需要覆蓋原項目所在地!

那些優先日在RIA制定前(2022 年 3 月 15 日之前)的投資者怎麼辦?

移民局認為:
新老投資人,都受新法的保護,原則上按照新法法條執行。


不過……


如果之前的區域中心僅僅只是行政層面不合規被關停的話(譬如之前的區域中心僅僅是因為沒有按照新法再去維持區域中心的申請(I-956)、年報(I-956G)和誠信基金的繳費而被關停)……

老投資人的移民申請進程不受影響。




注意:
這裡說的是老投資人。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老投資人根本不需要再去掛靠新的區域中心了,甚至不管是否拿到臨時綠卡,都可以直接繼續自己的移民進程。

如果需要,移民局可以向投資者發出補件通知或拒絕意向通知,以確定申請人的投資是否持續、是否有資格申請綠卡。


這種RFE準備起來很麻煩,平時60天的準備時間不夠怎麼辦?

這一點移民局也考慮過了!
他們有可能把這類RFE的回覆時間延長到180天,給大家更多的準備時間!

總結一下,移民局的最新解釋就是要告訴大家:快來申請EB5吧!投資資金鎖定時間我們給你減少了!而且區域中心投資風險也給你降低了!


當然,這個memo出來之後也有不同的解讀。

比如說,儘管這個memo是10月11日公布的,但是移民局並未在10月26日公布的審理手冊中更新memo的內容。




這就相當於地方規章制度說我們改了,但是後面修訂的法律沒改,所以是否可以執行確實還要觀望觀望。

(審理手冊中還是維持了投資退出時間為獲得臨時綠卡之後的2年,而不是投資後2年)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移民局是移民局,區域中心是區域中心。


投資協議是投資人跟區域中心簽訂的,誰不想拿着免費貸款多用幾年。所以區域中心是否會跟隨移民局的步伐,下調退出時間,我們也得再看看他們未來的動作。


另外,之前我們也提到,無論移民局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幾年可以退出,創造就業這個要求可是實打實的。EB5項目一般都是大工程,投資周期長,見效慢。


如果就業不足肯定是不能撤資的,還是需要遞交I-829,申請一年的就業創造寬限期。

因此,從投資到僱傭符合要求的美國人兩年時間夠不夠也確實對項目是一個考驗。


省流版:

叭叭這麼一大堆,到底這個政策是執行還是不執行?
答:移民局可能自己都沒及時統一政策,而且區域中心這邊怎麼出投資協議都難說,要再觀望觀望。


近期H1B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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