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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天降喜訊:法官判決原告勝訴,並命令移民局批准申請!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6年02月10日14:40:0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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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日,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Mukherji v. Miller一案中,撤銷了USCISEB-1A I-140申請的拒絕決定,將案件發回USCIS,同時明確指示:


應批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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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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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大致案情是什麼?


2024917日,印度記者Anahita Mukherji 因其EB-1A申請被拒而起訴USCIS


根據法院文件,USCIS認可她的EB-1A申請在的10項標準中滿足了其中5但是在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階段,她未能證明自己在2015年之後仍具有持續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所以拒絕了她的申請


原告依據《行政程序法》(APA)提起訴訟,主張該拒絕決定違法。


2026128日,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法官Joseph F. Bataillon做出簡易判決:原告勝訴,並命令USCIS批准她的EB-1A


法院認為Two-Step Analysis是否合法?


法院在討論Two-Step Analysis這一點上,不代替 USCIS 重新做實體評審;但在 APA 審查下,仍會看行政記錄是否支撐拒絕理由、以及 USCIS 是否給出了清晰可審查的標準與解釋。


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指出,本案要解決的關鍵,並不是申請人是否夠不夠傑出,而是:USCIS是否依法創設並推行了EB-1A審理中的Two-Step Analysis以及其中的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法院明確表示:


在這一部分,法院只審查該兩步框架的設立與使用是否合法,並不評判申請材料本身的優劣。


法院進一步認定:


USCIS通過內部政策備忘錄引入並全國推行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未履行APA要求的公告徵求意見(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程序,因此屬於違法採用(Unlawfully Ado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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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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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同時,法院認為USCIS在從原先長期沿用的審理做法轉向Two-Step Analysis時,既沒有明確承認自己在改變既有裁量政策,也沒有給出充分、可被審查的理由說明,從而構成武斷反覆無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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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本案為什麼值得EB1A申請人關注?


因為這一次法院並未像常見情形那樣僅將案件發回USCIS重新審理,而是撤銷拒絕決定,並明確要求USCIS批准❗️


這對申請人意味着:


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您的案子的證據情況像本案一樣紮實,提起訴訟的效果可能不僅僅是再給一次審查機會可能直接帶來批准函❗️


不過還是給大家小潑個冷水……


潑冷水.jpg


👉該判決為單一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並不構成全國範圍的先例


USCIS可能仍會在其他案件中繼續沿用其現行做法,其他法院也可能對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不同判斷。


👉目前情況下,USCIS有可能上訴結果如何需要看上訴法院的法官如何判決。


👉 USCIS有可能按照APA要求,啟動Two-Step Analysis的合法化程序


總之,目前僅僅基於本案判決……


🤔認為Two-Step Analysis的第二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審查不再適用,只要滿足10項要求的3項,就能拿到EB1A I-140批准函?


那您是過於樂觀🤷‍♂️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並未依據本案退出USCIS的審查機制


🤔認為我的案子也像本案一樣,符合5條標準還被拒。如果我去起訴就一定能獲得一樣的法院判決?


Case by Case本案的判決也無法成為這樣使用的判例


🤔如果您目前收到內容相似,質疑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FE,且您的案子本身證據材料的紮實程度跟本案相似?


本案是一個可以引用的有力案例,寫進您的RFE/NOID Response letter❗️


通過本案,哪些EB-1A被拒申請人,可能更值得訴訟?


儘管每個案件都高度依賴事實細節,但是本案提示了幾類可能值得認真評估是否需要訴訟的情形,例如: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的標準不夠清晰


本案中,USCIS已經承認申請人滿足多項標準,但拒絕決定卻建立在一個浮動的門檻上


👉時間連續性當成必要條件


例如以近年不夠新”“需要持續獲獎/持續曝光等理由否定申請,但是先行EB-1A相關的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年年不斷獲得同等強度的成就。


👉忽視證據的證明效力,但缺乏清晰解釋


本案中,USCIS沒有充分解釋案卷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邏輯,導致拒絕理由看起來與案件證據材料脫節。


最後,提醒所有已經拿到EB-1A不利結果的朋友們


訴訟從來不是唯一選項,也不是每個案子都適合硬碰硬。想要獲得批准函,最佳策略一直都是:聽從有經驗的律師👩的建議,提前規劃好申請的每個細節


如果有和本案類似情況的RFE,

或類似情況被拒的案例,

可以dm我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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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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