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B1A天降喜訊:法官判決原告勝訴,並命令移民局批准申請! |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6年02月10日14:40:0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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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在Mukherji v. Miller一案中,撤銷了USCIS對EB-1A I-140申請的拒絕決定,將案件發回USCIS,同時明確指示: 應批准該申請❗️
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本案的大致案情是什麼? 2024年9月17日,印度記者Anahita Mukherji 因其EB-1A申請被拒而起訴USCIS。 根據法院文件,USCIS認可她的EB-1A申請在的10項標準中滿足了其中5項,但是在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階段,她未能證明自己在2015年之後仍具有持續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所以拒絕了她的申請。 原告依據《行政程序法》(APA)提起訴訟,主張該拒絕決定違法。 2026年1月28日,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法官Joseph F. Bataillon做出簡易判決:原告勝訴,並命令USCIS批准她的EB-1A申請。 法院認為Two-Step Analysis是否合法? 法院在討論Two-Step Analysis這一點上,不代替 USCIS 重新做實體評審;但在 APA 審查下,仍會看行政記錄是否支撐拒絕理由、以及 USCIS 是否給出了清晰可審查的標準與解釋。 Nebraska聯邦地區法院指出,本案要解決的關鍵,並不是申請人是否“夠不夠傑出”,而是:USCIS是否依法創設並推行了EB-1A審理中的Two-Step Analysis以及其中的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法院明確表示: 在這一部分,法院只審查該兩步框架的設立與使用是否合法,並不評判申請材料本身的優劣。 法院進一步認定: USCIS通過內部政策備忘錄引入並全國推行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未履行APA要求的公告徵求意見(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程序,因此屬於違法採用(Unlawfully Adopted)。
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圖片來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本案為什麼值得EB1A申請人關注? 因為這一次,法院並未像常見情形那樣僅將案件發回USCIS重新審理,而是撤銷拒絕決定,並明確要求USCIS批准❗️ 這對申請人意味着: 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您的案子的證據情況像本案一樣紮實,提起訴訟的效果可能不僅僅是“再給一次審查機會”,可能直接帶來批准函❗️ 不過還是給大家小潑個冷水……
👉該判決為單一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並不構成全國範圍的先例。 USCIS可能仍會在其他案件中繼續沿用其現行做法,其他法院也可能對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不同判斷。 👉目前情況下,USCIS有可能上訴,結果如何需要看上訴法院的法官如何判決。 👉 USCIS有可能按照APA要求,啟動Two-Step Analysis的合法化程序 總之,目前僅僅基於本案判決…… 🤔️認為Two-Step Analysis的第二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審查不再適用,只要滿足10項要求的3項,就能拿到EB1A I-140批准函? 那您是過於樂觀🤷♂️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並未依據本案退出USCIS的審查機制。 🤔️認為我的案子也像本案一樣,符合5條標準還被拒。如果我去起訴就一定能獲得一樣的法院判決? Case by Case,本案的判決也無法成為這樣使用的判例。 🤔️如果您目前收到內容相似,質疑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的RFE,且您的案子本身證據材料的紮實程度跟本案相似? 本案是一個可以引用的有力案例,寫進您的RFE/NOID Response letter❗️ 通過本案,哪些EB-1A被拒申請人,可能更值得訴訟? 儘管每個案件都高度依賴事實細節,但是本案提示了幾類可能值得認真評估是否需要訴訟的情形,例如: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的標準不夠清晰 本案中,USCIS已經承認申請人滿足多項標準,但拒絕決定卻建立在一個浮動的門檻上。 👉把“時間連續性”當成必要條件 例如以“近年不夠新”“需要持續獲獎/持續曝光”等理由否定申請,但是先行EB-1A相關的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年年不斷獲得同等強度的成就。 👉忽視證據的證明效力,但缺乏清晰解釋 本案中,USCIS沒有充分解釋案卷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邏輯,導致拒絕理由看起來與案件證據材料脫節。 最後,提醒所有已經拿到EB-1A不利結果的朋友們: 訴訟從來不是唯一選項,也不是每個案子都適合硬碰硬。想要獲得批准函,最佳策略一直都是:聽從有經驗的律師👩的建議,提前規劃好申請的每個細節。 如果有和本案類似情況的RFE, 或類似情況被拒的案例, 可以dm我們諮詢❗️
……………………………………………… 超過五百條全部五星🌟🌟🌟🌟🌟好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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