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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重磅:以後在美國境內轉綠卡,可能不再是“默認路徑”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6年05月22日14:42:11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就在今天(2026年5月22日),美國移民局 USCIS 發布最新政策備忘錄(Policy Memo PM-602-0199),標題非常直接: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nd Administrative Grace”


正式強調,以後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獲得轉綠卡(Adjustment of Status)不是理所當然,需要特殊的酌情批准(discretionary relief)




還能這麼玩?!!!!



按照它來執行,未來幾年想要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份I-485,直接在美國境內獲得綠卡,難!上!加!難!



USCIS如何僅用一個小小的備忘錄,直接顛覆綠卡申請生態?

這就先得說到境內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如果綠卡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直接遞交 I-485,完成身份調整,無需離境即可獲得綠卡。

目前,很多人都在:

合法入境、有移民類別、排期到了、沒有嚴重不可受理性的情況下,直接在美國境內,不離境就拿到綠卡。這個現象太普遍和正常了。



但這次的備忘錄中,USCIS反覆強調幾個關鍵詞:

• extraordinary relief(特殊救濟)
• administrative grace(行政恩惠)
• discretionary(酌情決定)

還一再表示,境內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本質上是“極特殊待遇”,不是普通程序。




此外,USCIS 還引用了大量聯邦法院與 BIA 判例,強調:

允許境內調整身份並不是為了取代正常的海外領館移民簽證程序。

說明什麼?

說明現在,在USCIS的眼中,“正常移民路徑”應該是:

申請人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 --> 通過美國領館面試 --> 獲得移民簽證後入境美國 --> 入境後獲得綠卡

而不是:
先持非移民簽證來到美國在境內調整身份獲得綠卡。X


“符合資格” 不再等於 “應該批准”!!!!

以後的I-485申請中,即使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USCIS 依然可以基於自由裁量權拒絕!




移民局到底要考慮什麼?!

備忘錄認為,是否同意境內批准I-485,應當取決於其是否符合美國的最佳利益。可能會綜合考慮的因素包括:

申請人的家庭關係、移民身份及歷史、申請人的品行等相關因素。




今後還能交I-485嗎?

這份備忘錄並不意味着禁止遞交I-485,它的中心思想是強化移民局對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提高對境內調整身份案件的審查標準。所以僅從目前的信息看,今後更推薦大家走境外領館程序



已經交了的I-485申請怎麼辦?

對於已經遞交的 I-485,目前移民局尚未明確表示會如何處理,現階段我們的建議是:

- 務必維持好目前的非移民身份,不要僅靠I-485 pending留在美國**

- I-485 pending期間不!要!出!境! 有回美證也最好不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朋友除外

但從近期趨勢來看,移民局有可能暫緩審理並重新審查,因此未來 pending I-485 案件被延遲審理、補件、加強酌情審查的風險明顯上升



其它境內轉身份的案子受影響嗎?

一碼歸一碼,這個備忘錄只討論境內調整身份的I-485申請,跟其它境內轉任何非移民身份的申請都沒有關係。


這麼小可愛的備忘錄,真的合法嗎?

我們覺得,備忘錄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可能突破了《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45條關於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法定框架。

INA §245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在美國境內可以申請身份調整,而該 memo 把 “境內轉綠卡” 重新解釋為一種“極特殊(extraordinary)”的酌情救濟,而不是正常路徑,實際上增加了法律本身並未規定的限制條件,涉嫌超越 USCIS 的法定權限

*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APA)。

該政策實質性改變了長期以來的身份調整審理標準,卻未經過法定的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公告及公眾意見徵詢程序)

想要通過程序法的公告及公眾意見徵詢(notice-and-comment)要求的話,需要證明政策是解釋性規則,而非立法性規則

從這個備忘錄的內容來看, 雖然移民局一再強調這是自己內部的指導,法自由裁量權在審案的移民官手中,又是強調自己的法律依據,又是找一堆案例支持,但實際上,這個備忘錄的內容就是相當於給申請人增加了新障礙,因此從實操角度很大概率會被認為是“立法性規則”

* 可能構成 APA 下武斷且反覆無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行政行為。

該政策背離既有移民實踐和國會立法目的,卻缺乏充分、合理的法律依據與解釋。



備忘錄目前效力如何?

理論上移民局的備忘錄都是公布就生效的。但是未來如何執行,會不會被起訴,還需要繼續觀察

但可以確定的是:

繼續收緊移民政策的大雷**,這次轟到了I-485申請人頭上,還用了一個立即生效,直接自己掌握自由裁量權的方式……




不過!其實備忘錄也有稍微降溫的內容:

如果移民局想基於裁量因素(discretionary grounds)拒絕申請,對他們而言其實也意味着更高的審理負擔和解釋義務。

如果拒絕某項申請,必須出具書面拒信,明確說明拒絕理由

如果拒絕是基於不利裁量( unfavorable exercise of discretion)做出的,那麼拒信還必須進一步分析其所考慮的所有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並解釋為什麼負面因素最終超過了正面因素

所以未來即使移民局想用 “discretion” 來拒絕 I-485,也並不是一句 “we deny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就可以簡單結束,而是需要形成完整的分析邏輯和書面論證。

這實際上也意味着,移民局在適用不利裁量時,仍然會受到一定程序性限制和 APA 框架下的審查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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