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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被拒(國家安全 資金來源雙重質疑),AAO上訴還能翻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6年08月13日15:10:45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今天我們要講的這個EB-5申請,如果把時間停在2026年5月,這個故事的終點大概就是被拒……但誰能接受自己付出心血的案子以BE結尾呢?

絕!不!

下面我就來跟大家詳細聊聊這個案子的細節,分享我們做對了什麼,才能把I-526E被拒,還被質疑國家安全的案子,成功改成Happy Ending



事情還要從2022年底說起……

2022年11月,A先生向位於猶他州農村地區的EB-5項目投資80萬美元。同年12月,正式遞交I-526E。

結果,等啊等,一直等到2024年1月,終於等來了USCIS的……RFE……

打開一看:



RFE裡面審查和質疑的,壓根不是A先生實際投資項目所屬的區域中心,而是另一個完全無關的區域中心

那怎麼辦?

我們只能回覆:尊敬的USCIS,不好意思,您可能搞錯了,RFE裡面的表述跟我們的案情完全不是一回事……



2024年2月,RFE回復遞交,本來以為USCIS錯了得認吧?知錯就改,我們就當好事多磨了。

結果……

案件的審理就像進入了時間黑洞,我們只能被動等待。

到了2025年6月,忍無可忍,無需再忍!因為案件長期沒有結果,必須向聯邦法院申請催辦令(Mandamus)!

然後,2026年1月,我們迎來了移民局的真正大招:
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拒絕意向通知)!



這次,移民局一口氣提出了兩個問題:

第一,資金來源及完整資金路徑沒有得到充分證明
第二,國家安全風險


尤其是第二條,案件的難度已經完全不是普通的EB-5資金來源補件了。

移民局把申請人父親的工作背景、D員身份、大學經歷……查了個底朝天,然後質疑申請人危害美國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怎麼回?

這種問題最忌諱直接回覆:“沒有國家安全風險,請相信我。”

沒用。

有效的回覆必須把移民局的推理鏈條一層一層拆開,推翻他們的內在邏輯

所以我們根據NOID的內容逐項追問:

申請人父親任職的公司究竟是什麼性質?
相關工作是否真的涉及USCIS所擔憂的敏感領域?
D員身份本身能夠說明什麼?
USCIS對其教育背景的判斷是否準確?

這些事實到底如何,又憑什麼進一步推導出申請人本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我們絕不認可移民局看到幾個敏感標籤,就默認從A直接跳到Z的結論。

事實上,對本案中申請人父親的公司架構、工作經歷、教育背景逐項核實之後,“危害國家安全”的擔憂根本站不住腳。

2026年2月,我們遞交NOID回復後,移民局也認可了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但依然質疑本案的資金來源,所以I-526E還是被拒。



為什麼資金來源還是沒過?

USCIS認為,資金積累、換匯和流轉的部分關鍵證據仍然不足,無法完整追溯資金路徑



我們交…了……

那還說什麼,必須上訴

我們把幾年前的銀行流水、換匯記錄和資金出款重新全部拉出來,再次給草台班子(非常禮貌地)指出他們錯在哪……

除了逐筆對賬,確認每一筆資金在行政記錄中的位置,我們還援引了移民案件里非常重要的Matter of Chawathe判例。

它確立的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證明標準翻譯一下就是:

不要求申請人排除世界上所有可能的疑問,而是把全部證據放在一起,看申請人主張的事實是否更有可能成立。

而本案中,關鍵證據本來就在行政記錄中,卻沒有得到正確審閱,那麼移民局如何能據此得出結論:申請人沒有履行證明責任?

此外,我們還援引了State Farm、Judulang、FCC v. Fox、Encino Motorcars等一系列行政法判例,提醒移民局:

你有權審理移民案件,但政府作決定也應該以證據、邏輯、法律為依據。

一個建立在錯誤事實認定、遺漏重要證據基礎上的行政決定,本身是否經得起行政法上的審查?

如果重要證據沒有被正確考慮,事實基礎本身就存在問題,那麼建立在這些問題之上的拒絕決定,自然就有被推翻的空間。

然後,本案在AAO上訴成功



回頭看這個案件,整個故事走向是:

*2022年12月:I-526E遞交
*2024年1月:收到RFE,因為對方搞錯了區域中心
*2024年2月:提交RFE回復,明確指出USCIS審錯了項目

*2025年6月:案件長期停滯,必須申請催辦令!
*2026年1月:收到NOID
受到資金來源 + 國家安全的雙重質疑
*2026年2月:提交NOID回復,全面反駁兩項指控

*2026年5月:收到拒信
國家安全指控成功撤回
但仍以資金來源證明不足為由拒絕I-526

*2026年6月:向AAO提起上訴
這一次,不再只是解釋資金來源,而是直接挑戰Denial本身
*2026年8月:上訴成功
I-526E最終獲批




所以,EB-5收到Denial,是不是就徹底涼了?

從這個案子來看,確實不一定

當然,不是每一個Denial都值得上訴,也不是交一份Appeal就能起死回生。是否有上訴的價值,需要考慮的,是:

- USCIS有沒有忽略已經提交的重要證據?
- Decision里的事實,和行政記錄到底對不對得上?
- 移民局要求你證明的東西,到底是法律真正要求的,還是把證明標準越抬越高?
- 整個Decision的推理過程,經不經得起重新審查?

給RFE和NOID的回覆,不只是補材料,也不只是再解釋一次,更不是把之前的話換一種方式再說一遍。

能把移民局的邏輯漏洞找出來,再逐條拆解,才能最終把故事的結局從BE改成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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