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公布了?!OPT加收X萬刀!這個X可能大於10! |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26年10月08日15:17:48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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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7日,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公布《選擇性實踐訓練費用》(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Fees)擬議規則,計劃對F-1留學生參加OPT項目設置兩項高額💰費用:
👉首次參加任何類型的OPT:70,000刀; 👉此後每次再次參加OPT:30,000刀(包括STEM OPT延期)。
不過這次,DHS不打算薅雇主,或者留學生的羊毛。
薅誰的呢?
學校😂
不過……擬議規則並沒有禁止學校把這筆成本轉嫁給留學生或者雇主。 所以學校負責交錢,不代表學校最後一定負責出錢。
👉按照現行流程: 留學生申請OPT時,需要先由學校的DSO在SEVIS系統中作出OPT推薦,再向學生簽發更新後的I-20。學生拿到I-20後,才能向USCIS提交I-765工卡申請。
👉 DHS現在準備在這個流程前面再加一步: 留學生申請OPT→💰學校根據情況繳納7萬刀或3萬刀→DSO在SEVIS中推薦OPT→留學生才能申請EAD工卡
如果學校沒有完成繳費,DSO不得在SEVIS中錄入OPT推薦。
沒有DSO推薦,就沒有符合要求的新I-20…… 沒有新I-20,留學生也就無法正常申請OPT工卡……
美國的高校都做慈善?會心甘情願地給留學生交這麼大一筆錢? 有了這筆巨款擋路,還有幾個DSO會給OPT開I-20…… 這筆巨款何時觸發?
根據擬議規則,新規生效後第一次取得任何類型的DSO OPT推薦,不管第一次申請的是:
都可能觸發7萬刀費用❗️
🌰舉個栗子: 新規生效後,留學生A在畢業前先申請了一段pre-completion OPT。 這屬於第一次OPT,學校繳納7萬美元。
畢業後,留學生A再申請post-completion OPT。 這屬於後續OPT,學校再繳納3萬美元。
之後如果學生A符合條件,再申請STEM OPT延期,還可能繼續觸發3萬美元費用。
所以……
如果這份擬議規則生效,留學生要是申請多次OPT及STEM OPT延期,最後增加的成本甚至可能超過10萬刀…… 以往令人羨慕的STEM OPT延期,這次從加倍幸運變成了加倍燒錢……
對於大多數STEM專業學生,最典型的情況是:
也就是說,一名STEM專業留學生如果想完整使用三年OPT,僅這項新增費用就可能達到10萬刀。
而且這筆費用不包含現有的I-765工卡申請費、加急費。是純純的額外支出。 如果之前已經取得了OPT,但是要在新規生效後申請STEM OPT延期,怎麼收費?
因為當時新規尚未生效、學校沒有繳納過7萬刀,而學校在新規生效後才為其作出STEM OPT延期推薦,按照目前的過渡條款,學校需要繳納7萬刀,而不是3萬刀…… DHS不覺得自己很過分嗎?
Nonono……DHS還在擬議規則中專門徵求意見: 一個學生本科畢業時已經申請過OPT,後來讀完碩士再次申請OPT,要不要重新收一次7萬刀?
掉錢眼裡了?!難道就沒有豁免條款?
這次擬議規則規定觸發收費的關鍵,是學校DSO是否需要作出新的OPT推薦。所以,如果是同一段OPT期間正常更換雇主,一般不會再次收費。
那萬一OPT沒批,7萬刀能退嗎?
可以申請,但不保證一定退。
按照擬議規則,如果學校已經繳費,但學生還沒有取得對應的OPT工卡,學校可以向SEVP申請退款。 不過,申請退款前,DSO需要先把學生的OPT推薦從SEVIS系統中撤回。
之後由SEVP逐案決定是否退款……
而且: SEVP的退款決定屬於最終決定,不能行政上訴……
一旦學生已經拿到OPT 工卡,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退……
後續OPT和STEM OPT延期工卡如果已經簽發,或者延期已經批准,也不能退款……
至少要說明為什麼要收這麼多錢吧!
擬議規則明確寫道,這些費用將作為雜項收入直接上繳美國財政部。ICE不能直接保留這筆錢,費用也不會專門用於SEVP、OPT審核或者移民執法。
這筆錢主要的作用就是:威懾……
DHS認為,高額費用可以讓學校在推薦OPT時更加謹慎,減少虛假就業、“付費維持身份”、空殼公司和虛假工作地點等問題。
DHS在文件中稱,其調查發現超過10,000名參加OPT的F-1學生為“高度可疑雇主”工作。 比如空置辦公地點、虛假就業關係、用住宅地址冒充工作場所、“pay-to-stay”付費維持身份、員工從未實際到崗、多家公司共用同一虛假地址等情況。
既然監管起來太麻煩,那就把門檻提高到大家都不敢申請……
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幸好,這項政策目前只是擬議規則(NPRM),不是最終規則(Final Rule)。該規則將於🕙2026年10月8日在《聯邦公報》正式刊登,隨後進入公眾評論階段,目前不確定生效日期。
公眾可以通過Regulations.gov搜索案卷編號ICEB-2026-0100提交評論。
評論期結束後,DHS還需要審閱意見,再決定是否修改、撤回或者發布最終規則。
但如果最終規則真的發布,按照目前提案,將在最終規則刊登60天后生效。
這個規則能順利落地嗎?
DHS有沒有得到國會明確授權? 收費金額與行政成本是否嚴重失衡? 這筆費用是否實質上構成未經國會授權的徵稅? DHS是否充分評估了對學校、留學生和美國企業的影響? 規則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
這麼多可能存在的問題,要是不被訴還有天理嗎…… …………………………………………… 超過五百五十條 五星🌟🌟🌟🌟🌟好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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