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 繆爾-約翰遜(Samuel Johnson 1709-1784)有一名言“愛國主義是無賴最後的避難所”。當然,他這裡說的“愛國主義”指的不是一個公民對祖國的赤誠無私的熱愛,而是當政者歷來慣 用的、那種名為愛國實為己利的“愛國主義”。這種牌子的“愛國主義”我們已屢見不鮮。比如有人,常常裹着美國國旗為外衣,卻無時不在詆毀我們的國旗所代表 的真正價值。
還有另一種愛國主義,它從不膜拜國旗,卻始終如一地效忠於我們國旗所代表的兩個偉大原則:民主和自由。
美國:個人至上,而不是多數至上
人們今天常常將民主和自由作為同義詞使用,其實它們不僅不同義,相互間還有不可避免的內在衝突。民主指的是人民對有關民生的決定應該有發言權。他們應該有權在公平選舉中,投票選舉公共官員,挑選政府和以多數原則通過政治決定。
而自由,指的是即使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也不是什麼都可以由多數決定的。人有生來就有的權利,有即使是多數人都不能剝奪的權利。比如,我們國家白人比黑人 多,但這並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剝奪黑人的投票權。政壇上大多是男人,但是不是因此婦女就應該是二等公民呢?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但是不是就可以 逼迫其他的教徒改變信仰呢?
過去,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與國王或皇帝的抗爭。美國建國後,自由的含義第一次包括了對民主權力的法定限制。《民權法案》說的就是,即使民主也不能是法力無邊的。在它劃定的禁區之中,個人至上,而不是多數至上。賦予自由這個嶄新的含義,是美國對世界的一個獨特貢獻。
在美國,許多人已經不懂得《民權法案》在怎樣地保護着他們。
更有甚者,當今出現了許多對我們這種理想的解釋上的本質分歧,比如,什麼叫愛國主義,公平和自由。諸如以下問題:
兩個人中誰是真正的愛國者:一個人要立法用法律強迫你向國旗脫帽致敬。另一個人說,我們國旗代表的,是不向國旗,不向多數人或政府認為的所謂的“正統”的政治或宗教屈膝的權利。
公平:我們對非裔美國人幾個世紀的不公正待遇,是不是應該以優待政策來彌補?還是說現在這已成“逆向歧視”,而到取消優待政策的時候了?
公正:我們對錯判無辜的顧慮,是不是要求我們,即使對最駭人聽聞的犯罪的審判,也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還是這種顧慮,已經成為我們治安和打擊犯罪的絆腳石?
宗教:宗教自由是不是要求嚴格的政教分離?還是只要不厚此薄比,政府應該被允許幫助教會?
司法獨立:在過去三十年中,聯邦法官多次以憲法為武器,限制政府權力而保護普通百姓。這些法官不是民選的又是終身的,憑什麼來管制民選政府?
所有這些問題很容易讓人糊塗,也深深地分化着美國大眾。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往往反映着對美國價值的不同信仰。這裡想要說明的是,美國價值就是個人自由,而正是為了個人自由,1791年《民權法案》才被寫入憲法。
美國價值,追溯其根基,並回顧其發展進程,《民權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前十條--是這個進程的開端和最重要事件。最主要的公民權是這樣幾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公正審判權,和人人平等的權利。
我們需要用締國者的眼光來審視當今的社會爭論。那時美國人的世界觀,就是對自由的不屈的追求,和這樣一個信仰:政府第一位的和最崇高的職責,就是保障個人自由。
然而如今,這個眼光好像有些過時了。
取而代之,我們聽到許多這樣的議論:“這個權那個權太多了”,我們要“重建”政府權威。調查發現,現在美國的大多數竟然不一定會支持《民權法案》。或者 說,人們已經不懂得《民權法案》在怎樣地保護着他們。公眾人士也常發這樣的議論。六十年代後期,副總統SpiroAhnew說,美國有一個“沉默的大多數 ”其實是反對許多憲法規定的公民權的。八十年代早期,JerryFalwell牧師說,美國有一個“講道德的大多數”,他們反對許多公民權而想回復“美國 傳統價值”。Agnew和Falwell及他們所代表的運動,有這樣一個錯誤假設:個人自由和社會利益,兩者互不相容,堅持其一就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另一 個。從這個假設出發,他們直言不諱地提倡,個人有多少自由,要由大多數人決定。支持這個觀點的在八十年代中穩步增長,如今最高法院也開始越來越多地在反映 這個觀點。
即使是民主多數,即使是民選官員,都不足委以全信
然而,這個國家的第一代公民們認為,個人自由是最根本的、最至高無上的、和最寶貴的社會利益。個人自由是社會利益的一部份。其實,個人利益就是社會利益。
在他們看來,自由的敵人,不是社會利益,而是不加約束的政府權力。權力是什麼東西?權力是用暴力強行支配別人。如歷史學家BernardBailyn所 說,權力像癌細胞,具有貪得無厭地越界侵蝕和殘忍殺戮之本性。個人自由是權力的天然獵物。早期美國人的兩分世界是:權力和自由。後者脆弱而被動,所以一個 要抑制,一個要保護,而兩者永不可混為一談。
權力本身並不是罪惡,但它是危險的。而權力主要在政府手中。對政府和執政者,個人自由,自然地不是其利益和興趣所在。個人自由只是那些被統治者的利益。當權者從來不會提倡個人自由。他們的興趣只在於擴充自己的權力。這很自然,但也很危險可怕。
美國早期公民們的這些觀念,並不是源於什麼學術理論,而是出於對人的自我膨脹之本性的實際觀察和理解。今天,我們誰都承認,人對權力的引誘和吸引,是沒有抵抗力的。正因如此,要保障個人自由,僅僅基於對官員們的良好願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是不現實的。
民主也不是對個人自由的足夠保障。恰恰相反,人民的權力對個人自由的威脅,一點也不亞於國王的權力。如果個人自由是社會的終極利益所在,那麼,公民出於自己的利益,無論對民選政府還是皇家政府,都要嚴加制約。即使是民主多數,即使是民選官員,都不足委以全信。
傑斐遜的蛻變:指望掌權者的自我約束只能是幻想
看來沒有一個人沒有人的這個本性缺陷。即使像托馬斯-傑斐遜這樣的個人自由的先驅者,當選總統後就遠不那麼值得尊敬了。
Leonard Levy告訴我們:傑斐遜曾支持宣誓效忠,曾許可拘押政治嫌疑,曾起草一個無需審判就可判罪的法案,曾敦促對煽動謠言罪的公訴,曾違反(譯註:關於限制政 府抄家搜身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曾饒恕軍事專制,曾在和平時期動用戰爭用部隊,曾審查讀物,曾根據政治觀點挑選教授,還曾贊同只要目的不錯就可以不擇手段 的觀點。
傑斐遜的蛻變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也並不能因此就說他是一個虛偽的小人。只是因為他手中有權後,為了追求那些他自以為是政府的“宏偉事業”,腦子一熱,就忘記他曾經那麼堅定地倡導過的自由主義理念了。
今天了解傑斐遜的陰暗面,我們也許覺得吃驚。但獨立戰爭時期的革命家們,對此不會感到一點奇怪。這正在他們對人的本性的了解的預言之中:對任何掌權者都不 能委以信任,都不能指望他來保護百姓的個人自由;指望掌權者的自我約束只能是幻想。權力,無論出於多麼良好的願望,無論怎樣自稱忠實於自由,只能靠法律來 約束。Levy的結論是:自由意味着“國家機器這條野獸,必須用一個《民權法案》來套上鐐銬和韁繩。對自由的保護絕對不能依靠暫時的多數票或某個當權者。 ”
這就是早期美國人的理念。他們深知,雖然政府是在公民的認可下組建的,它仍不免是公民的敵手,而且是一個極其危險的敵手。所以,光說公民有批評政府的言論 和信仰自由是不夠的,必須白紙黑字地,明文剝奪政府限制這些公民權的權力。所以,《民權法案》的條文大多是用這樣的語言寫成的:“國會不能制訂法律來限制 公民的某某權利”。在這種理念下,二百年前的今天,《民權法案》被接納為剛剛出台不久的美國憲法的一部份。
正如早期美國人所再清楚不過的,在權力的巨人面前,公民權永遠是無力的弱者。將來公民權在美國之存亡,最終取決於公民們自己的意願。
正如法官Learned Hand曾經說過的:“自由活在每個人的心底。如果它在那兒死去,沒有一部憲法,沒有一條法律,沒有一個法庭,能讓它起死回生。”
--原載:《中國報道周刊》,2007-08-25
http://www.china-week.com/2007/08/blog-post_3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