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計算在美國居住五年時間,出國時間如何扣除,凡出國時間超過12個月又一天,不論申請人在美國住了多少年,以前的居住時間全部不予計算,全部重來。例如,一名申請人在美國已經居住三年,但他回台灣居住一年又五天,回美國後,他以前居住的三年不算,要從回美國後的第一天重新計算,滿五年才可以申請入籍。不過,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將此申請人在國外居住的一年又五天計算在內,重新開始後在美國再居住三年11個月又25天便可入籍。但是,如果申請人一次出國居住時間不滿12 個月,如僅有11個月又29天,則以前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不會被扣除。例如申請人以前在美國居住三年,回台灣住了11個月後回美國,此申請人仍可算在美國已經居住三年。
二、凡出國時間超過半年,不論什麽原因,都有可能被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移民局需要申請人自己提供不放棄綠卡的證據。但如出國時間超過一年,則基本上會被移民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因此,凡出國時間超過一年者,一定要在出國前申請回美證(Advanced Parole),否則很有可能回不了美國。回美證要在離開美國前申請,出國後再申請難獲批准。
三、有些人受美國公司派駐中國大陸或台灣,在駐外期間的時間如何計算?如果是真正的美國公司被派出國常駐時間超過一年,雖然其出國時間不能計算在五年之內,但以前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仍會被列入計算。如申請人在美居住三年後被派往大陸兩年,回美後,再住兩年便可入籍。不過,雖然派駐國外的本人在國外時間不能計算,但其配偶如申請入籍,則可享受「立即入籍」待遇。這是美國政府對派駐海外人士的特別關照。但是,如果派出公司不是真正的美國公司,如豐田汽車在美國的分公司,離開美國前最好問清楚,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很有可能不將這些公司算作美國公司,而以申請人自願放棄綠卡論。這就不是出國時間算不算的問題,而是能否回美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