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權力為她們在美國國內或在美國國外的親屬提出移民美國的申請。在為親屬申請移民時﹐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證明申請人和美國親屬的親屬關係與美國公民或居民的經濟狀況。我們現在詳細討論各種親屬移民的要求與程序。
(一) 美國公民的親屬一個美國公民可以為他的父母親和配偶申請移民美國。公民的父母親和配偶不受親屬移民配額的限制。也就是說美國公民可以隨時為這兩類直系親屬提出移民(如人在國外)或綠卡(如人在國內)的申請而不需要等待移民簽證的排期。在下面我們也會談到公民的雙親和配偶也不受移民法245(i)條款的限制﹐可以在逾期的情況下在美調整身份。 美國公民也可以為其子女和兄弟姐妹申請移民美國。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屬於親屬移民的第一優先﹐七月份發布的第一優先排期已到1998年四月一日。在98年四月一日左右提出公民子女移民申請案件(I-130)﹐最近就會收到領館簽證的通知。美國公民已婚子女的移民申請是親屬移民的第三優先﹐七月份排期到1995年八月一日。 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的申請是親屬移民第四優先﹐現排期到達1988年七月二十二日。從排期表可預測﹐第四優先的申請﹐如現在提出﹐需要大約11年的時間才能獲得移民簽證。
(A) 親屬在美國國內 如果公民的雙親和配偶在美國國內﹐他們可以同時提出移民和調整身份的申請。 公民須為親屬在I-130表上提出移民的申請﹐親屬則須用I-485表申請在美調整身份。 如果為公民配偶申請﹐夫妻每人需填一份G-325表。申請人也可以同時申請工作許 可證(I-765表)。申請人如果在申請調整身份之前始終保持和法的身份的話﹐他也可 以在遞交I-130﹐I-485等表格時﹐同時提出I-131出國請假證(advance parole)的申請。 這類申請叫做“一步申請”(one-step application). 除此之外﹐美國公民的公民證書 或美國護照﹐配偶的相片﹐結婚證書或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都須付給移民局 移民法許可在美逾期的美國公民之父母親和配偶﹐在美國調整身份取得綠卡而不 須回到本國進行移民簽證的程序。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如果申請時已逾期﹐ 最好不要申請請假出國。因為有可能在入境時移民局以222(g)條款不許申請人入境 3或10年。 美國公民的其它親屬﹐如子女和兄弟姐妹﹐如果在美國調整身份﹐他們必須保持 有效的非移民身份﹐等待排期名額。排期到達之後﹐提出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不能保持合法身份﹐則需要回國進行移民簽證手續。
(B) 親屬在美國國外 如果親屬在美國國外﹐美國公民必須先在美國國內向移民局提出I-130親屬移民的 申請。I-130批准之後﹐移民局把案件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or NVC)等待移民簽證名額。名額等到之後﹐NVC 寄簽證處理文件給申請人﹐此文件 名為Packet Three。此時﹐國外親屬要填寫關於其個人家庭背景的表格。此後申請 人還會收到Packet Four文件﹐此時申請人要為國外的親屬填寫經濟擔保的表格 (I-864 Affidavit of Support)。
(二)永久居民的親屬一個美國的永久居民﹐可以為她的配偶和子女申請移民美國。永久居民配偶和21歲以下的子女的優先分類為2A﹐21歲以上的子女分類為 2B。永久居民不能為她的父母親或兄弟姐妹申請移民來美。這兩類親屬必須等到永久居民成為公民之後才能申請移民。不管親屬在美國還是在國外﹐永久居民必須先向移民局提出I-130的移民申請。I-130批准後親屬可以在美國等待名額調整身份或回到本國進行簽證程序。永久居民為配偶的移民申請不能象公民的配偶一樣﹐在美進行“一步申請”。居民的親屬如要在美國等待調整身份﹐他必須在遞交I-485表之前保持合法﹐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如果在等待期間﹐失掉合法身份﹐則須回到本國進行簽證程序。
(三)總結親屬移民的法律幾十年來﹐基本上變化不大。96年的新移民法﹐只是調整了經濟擔保的要求﹐和取消了以前逾期居留者可以在美國調整身份的245(i)條款(新移民法保留了公民父母和配偶在美逾期調整身份的權力)。最近有國會議員提案復原被取消的245(i)條款﹐重新讓在美已逾期的人士在美調整身分而不須回到本國進行簽證。如果此案通過的話﹐會對一大批移民申請人有很大的幫助。我們會持續注意此案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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