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報稅的季節來臨,還在移民申請中的外國公民常常為他們的全球收入需不需要在美國 報稅而煩惱。這種煩惱對於申請EB-1C的跨國公司經理人和EB-5投資移民的投資者尤為 明顯,因為他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非常可觀。為了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首先了解, 誰的收入必須在美國報稅。
通常來說,除了一些交換學生和工人,所有在美國境內進行的商貿或通過美國境內的財 產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在美國報稅的。簡單的說,就是美國收入必須在美國報稅。但涉 及到美國境外的全球收入,是否被稅法判定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報稅的情況就有天壤之別了。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的解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與美國公民承擔同樣的報稅義務。也就是說,如果你滿足稅法對於“外國居民 ”(resident alien)的界定,無論是美國收入還是全球收入,你都必須向IRS報稅。 但是如果你被稅法視為“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則只需要就美國收入 的部分進行報稅。
那麼怎樣就會被稅法界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呢?
美國國稅局IRS採用兩種測試,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綠卡測 試(Green Card Test)。如果該外國公民滿足其中一項測試,該外國公民將被視為“ 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他的所有收入都與美國公民承擔同樣的報稅義務。 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如果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外國公民將會被稅法界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1. 本年在美國境內居住31天及以上 2. 本年和過去兩年內根據如下的計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 • 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數,加上 • 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以3,再加上 • 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了6
下面是兩個例子:
例1
留學生小明09年和10年都沒回國,全年待在美國,但11年由於家庭變故,只在美國待了 28天,根據上述計算方式,小明這三年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是: 28+ (365/3) + (365/6) =210.5 天。
小明會被判定為稅法上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嗎?
不會,因為第一條,本年在美國居住31天及以上不符合。注意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 會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例2
王先生由於工作關係在09, 10和11年均在美國居住了60天,他會被稅法判定為“外國居 民”(resident alien)嗎?
根據計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為60+60/3+60/6=90天。因此他不會被視 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因為他不滿足第二個條件。
注意,如果你能證明你是以某些豁免的身份居留美國的,那麼你處於這些身份的時間不 會被計算進實際居住時間。這些身份包括:政府相關人員,J或Q簽證的老師或培訓人員 ,F, J, M, Q簽證的學生,學者以及職業運動員。
雙重身份居民與“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
即使一個外國公民滿足了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還有一些例 外情況可以讓他們選擇不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其中一個例外情況是 “密切聯繫”(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主要規定是如果該外國公民本年在 美居住少於183天,並且本年在其他國家有tax home, 所謂tax home並非字面理解的家 ,而是指該外國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並且該外國公民與tax home所在國具有更加密切 的聯繫,那麼該外國公民可以選擇不以“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在美國報稅。
另外,如果外國公民的所在國和美國有相關的稅務條約,該外國公民的報稅身份必須優 先於美國法,而根據條約而定。
最後,在某些情況下,外國公民可能在一年過了一段時間以後才滿足“外國居民”( resident alien)的界定,比如他目前不滿足“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條件 ,但下個報稅年就滿足了。對於這種情況,他可以按照雙重身份來分別報稅。
綠卡測試
綠卡測試相對清晰。如果外國公民獲得了移民局發放的綠卡,他即成為“外國居民”( resident alien)需要對全部收入報稅。這個報稅身份會和綠卡身份一同延續,直到綠 卡身份被放棄或者被取消。
對於該“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生效的日期,如果你取得了綠卡但不滿足 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 份始於你綠卡身份之日。但是,無論何時獲得綠卡身份,該綠卡持有者都可以選擇全年 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
比如,琳琳在2011年9月15日獲得了綠卡,現在是9月28日,根據綠卡測試,她已經被界 定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對她的所有收入報稅,即使她不滿足實質居 住測試的第一個“31天”的條件。她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開始 於2011年9月15日,但是她同時可以選擇2011全年都以“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身份報稅。
“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與“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國公 民結婚的情況
當“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與“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國 公民結婚後想共同報稅,他們可以選擇被視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選擇 這種報稅身份的話,該“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全年都會被視為“外國 居民”(resident alien),即使他們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和綠卡測試。但是,比如“ 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王小姐和“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李先 生結婚並選擇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和李先生一起報稅,但隨後,李先 生因為種種原因綠卡被收回並同時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因此“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喪失,這時,王小姐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也 會隨之喪失,他們都將被視為“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同樣,配偶死 亡,離婚也會終止“非外國居民”(nonresident alien)配偶的“外國居民”( resident alien)報稅身份。
為什麼一個外國公民會希望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對自己的全部收入報 稅呢?
可能有人會覺得很奇怪,誰會願意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向美國多多報 稅呢?答案很簡單,對於這些外國公民,成為“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並不會 導致他們多報稅,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美國境外的收入。並且,“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稅費的減少或豁免,因此反而減少了他們的繳稅金額。 並且,如果他們沒有境外收入,對美國收入合理的多報稅還可以提高個人的信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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