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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從比較法角度分析國籍牴觸的解決(之四)
送交者: 阿慶 2011年12月27日04:14:16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來源:縱覽中國 作者:陳樹慶

  解決國籍積極衝突,歷史上有過兩種方法:一種是承認雙重國籍並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的最密切聯繫國籍作為當事人身份連接點以確定管轄及應適用的法律,對具體事件中已經存在的國籍衝突應地制宜予以解決,另一種是簡單粗暴地對雙重國籍的客觀存在予以消除。這兩種方法的主導地位交替變化,由最初的承認雙重國籍到試圖消除雙重國籍,近數十年來隨着國際經濟一體化,人、財、物和信息交流的更加頻繁,人權的尊重與保障也日益得到國際社會重視,不但重新回歸而且還有更大範圍承認雙重國籍的趨勢。

  

  基於主權獨立的原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承認本國公民所擁有的外國國籍或其他外國身份在本國主權管轄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說,所謂承認雙重國籍乃是屬人的主權管轄由絕對轉為相對,即確保本國屬地空間上的完整主權原則下,本國承認在外國境域內公民與外國之間建立的國籍確認關係,當然在特定時期如戰爭狀態,對於特定的人群如國家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仍舊例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所持有的不同國籍,通常依據當事人的行為要素確定連接點在國籍所屬國之間遵循屬地管轄優先原則;在國籍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除涉及不動產、涉及與該第三國內政或法律主體(自然人,法人)的事務仍舊屬地管轄優先外,其它事務依據與當事人最密切關係之“固有國籍”或“常住地國籍”選定管轄主體如司法管轄的法院、或所適用的法律。

  

  例如,最早因雙重國籍導致國家間關繫緊張的事件發生在美國和歐洲國家之間,18世紀末期,大量的歐洲人移民美國並加入美國國籍,從而成為美國國民。但歐洲國家仍然堅持“永久效忠”原則,並強迫這些美國人履行兵役義務。1812年英國從美國船隻上抓去已經歸化美國的英國移民,並強迫其入伍,成為英、美兩國發生戰爭的原因之一。法國、西班牙、普魯士以及其他歐洲國家在這些美國人重新踏上本國國土時,都會將其徵召入伍。1867,19世紀美國最偉大的歷史學家之一班克羅夫特(George Bancroft)出任美國首任駐北德聯邦大使後,開始通過與北德聯邦締結雙邊條約來協調雙重國籍問題。此後,美國又分別與巴登大公國(the Grand Duchy of Baden)、巴伐利亞(Bavaria)、符騰堡王國(the Kingdom of Wurtemburg)、黑森大公國(the Grand Duchy of Hesse)、英國、奧匈帝國(Austria-Hungary)、比利時、丹麥、挪威和瑞典等國家簽訂了類似條約以限制雙重國籍,這些條約共計26個之多,在歷史上被稱為“班克羅夫特條約”(Bancroft Treaties),該條約有三項主要條文內容:首先,承認到各締約方的國民入籍(或歸化)其他締約國成為其公民的權利,必須有五年不間斷居住在加入國家的一貫要求;第二,入籍它國之公民,被指控在移民歸化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在其回到原籍國時仍舊可以受到起訴;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的規定,入籍公民返回其原籍國,並呆在那裡連續兩年就被推定為恢復其原國籍。這就要求他們能夠滿足任何未了的義務包括在其本國的兵役,並剝奪他們的外交保護

  

  類似上述例子的國籍積極衝突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1930年《關於國籍法衝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做出了經典的總結:其第四條規定“國家對於兼有另一國籍的本國國民不得違反該另一國而施以外交庇護”;該公約第五條涉及“有效國籍”,它規定“具有一個以上國籍的人,在第三國境內,被視為只有一個國籍。第三國在不妨礙適用該國的有關個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情況下,就該人所有的各個國籍中,應在其領土內只承認該人經常及主要住所所在國家的國籍,或者只承認在各種情況下擬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密切的國家”。

  

  國際社會自20世紀30年代初就開始致力於消除雙重國籍,試圖減少國籍衝突。一九三O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的最後文件中建議“各國宜採取通過入籍而取得外國國籍即當然喪失以前國籍的原則”,同年海牙國際會議上通過的《關於國籍法衝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深信使得各國公認無論何人應有國籍且應僅有一個國籍實為國際社會所共同關心;因此承認人類在這一領域內所應努力嚮往的理想是消滅一切無國籍和雙重國籍的現象”。這是一種是秩序本位主義或權力本位主義的方法,認為法律是解決衝突,恢復社會有序狀態的一種強有力的手段。它的作用主要的不應該是衝突發生後進行補救,而應着眼於預設一套能夠規範人們行為,維持社會有序狀態的規則。因此,與其煞費苦心地在國籍衝突後亡羊補牢,還不如在立法之初就盡力避免發生國籍衝突。

  

  採取對雙重國籍的直接防範和絕對消除法,除了上述通過雙邊協議或公約,主張保持本國國籍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不承認外國國籍,在其內國法或國際條約中明確“外國人入籍本國,得放棄原有外國國籍”或“本國人入籍外國,得放棄本國國籍”,更有甚者直接剝奪國籍持有者放棄固有國籍的權利變之為“(自動)喪失”。而中國大陸現行國籍法就是基於這種認識確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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