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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成為美國公民的十大途徑(一)
送交者: 落日 2012年02月14日23:50:16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對於諸多移民申請人而言,成功移民美國以後,同樣期望成為美國公民。邁斯林專家指出,成為美國公民主要有兩大類途徑:

  1、出生在美國土地上的人都自動取得美國國籍。

  2、根據法律規定加入美國國籍的人。

  第二類加入美國國籍就有入籍標準、要求及特殊規定的限制,在此,邁斯林的專家為申請人總結如下:。

  1、年齡限制:移民法規定,公民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但此項條款有兩項例外。其一,入籍申請人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在美國和外國的戰爭中服役的軍人,可以不受年齡的限制。其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若一方或雙方是美國公民,可以通過父母申請入籍。

  2、合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申請人必須是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綠卡的。如果非公民取得綠卡的方式或手段非法的話,就不具備申請公民的資格。有的人取得公民身份後被移民局發現其綠卡身份有問題,不合法,結果導致公民身份喪失。

  3、滿足連續居住時間的要求:申請人必須在遞交入籍申請前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五年。“連續居住”指的是居住的五年內沒有重大的中斷行為。“居住”意味着在美國生活、工作、擁有一定的個人財產,有登記在名下的汽車,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等。不過,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是美國公民的話,申請人只需在美國連續居住滿三年即可。不過,如果非公民配偶在三年滿期前離婚,或美國公民配偶死亡,三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將不適用。但是,如果申請人是根據反虐待婦女法的規定獲得綠卡的,無論是否離婚,仍然可以按照三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申請入籍。移民法允許連續居住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入籍申請。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連續居住滿四年九個月後或兩年九個月後提出入籍申請。按照法律規定,離開美國不超過六個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斷連續居住期限。如果離開美國超過半年但不到一年就有可能會被移民局認定為中斷連續性居住,除非申請人舉證說明並無放棄連續性居住的意圖。離開美國境內一年以上將打斷連續性居住。如果申請人是美國政府部門,美國公司或國際組織的海外雇員,海外居住的時間有可能不被認定為連續性居住的中斷,但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a)獲得綠卡後在美國連續居住至少一年並且必須受僱於美國政府部門或司法部長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b)受僱於從事對外貿易或商務的美國公司;c)受僱於美國依國際條約或法律所參入的國際組織。當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N-470表格,申請保持居住時間,海外雇員的配偶及孩子也可以同步申請保持連續居住時間。

  4、滿足實際居住的時間和要求入籍:申請人需要證明他們在美國的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於30個月。美國公民的配偶需要證明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於 18個月。前述N-470表格獲移民局批准而保持連續居住時間的入籍申請人,也必須證明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超過30個月或18個月。

  5、必須在遞交入籍申請的地區居住:移民法規定,入籍申請人必須在遞交N-400表格的州或地區居住滿三個月後才能在該州或地區參加入籍考試或面談。如果入籍申請人輪流在一個以上的州居住,他或她屬於哪個州的居民取決於他在哪個州遞交聯邦個人所得稅和州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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