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是申請綠卡的快捷途徑之一,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得到綠卡的申請人,如果在移民面談時或持有結婚移民簽證 (K 簽證 ) 進入美國時,結婚尚未滿兩年,只能得到兩年有效的臨時綠卡(也稱為有條件綠卡)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移民局很少主動取消申請人的臨時綠卡,但是申請人需在距臨時綠卡的批准日滿兩周年前 90 天內提交正式綠卡的申請,即I-751申請,目的是解除臨時綠卡的條件,獲得十兩年有效期年有效綠卡。
移民專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臨時綠卡兩年有效期到期之時,持有人沒有向移民局提交 I-751 申請,那麼其合法身份將自動解除,申請者會面臨遞解出境的可能。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申請人錯過了 90 天的申請時限,可以向移民局說明過期申請的合理理由,移民局會酌情對超時申請給予考慮。不過,過早於 90 天就提交 I-751 申請,就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移民局可能會因為您過早提交申請,而將申請材料退還給申請人。
一般來講,臨時綠卡轉正申請是同公民或者其綠卡配偶共同提出來的。如果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持有 K-2 簽證並與申請人一起獲得臨時綠卡,並在申請人入境後的 90 天內入境,那麼,在 I-751 申請表的第五部分可以添加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和 A 號碼,一同提出轉正申請。相反,如果合資格的未成年子女的有條件綠卡身份是在其父母 ( 申請人 ) 獲得臨時綠卡 90 天后獲得的,或者其臨時綠卡身份的父母死亡,那麼,此類未成年子女需要單獨提交 I-751 申請,從而完成臨時綠卡轉正。
雖然,通常情況下,申請者需要與其公民或綠卡配偶一起提交申請,但是有如下情況發生,申請人可以豁免共同申請的條件:
1 、婚姻關係成立時,夫妻關係是誠意真實的,但是隨後配偶死亡。
2 、婚姻關係成立時,夫妻關係是誠意真實的,但是後來由於離婚而婚姻關係解除。
3 、婚姻關係成立時,夫妻關係是誠意真實的,並且婚姻關係延續至今。但是卻受到配偶的極度虐待;或者停止申請人的合法申請遞解出境會對申請者造成極端的苦難。
凡是基於以上情況提出的豁免申請,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該豁免申請符合移民局的規定和考量標準。比如,基於情況三提交豁免的申請者,最好出示警察局的報告、法院命令或者醫療報告來證明申請者受到了極端虐待。
在提交 I-751 申請時,完整的申請材料對您的轉正申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基本申請材料如下:完整填寫並簽字的 I-751 表格、臨時綠卡的複印件、夫婦兩人的護照複印件、申請費 ( 支票 ) 、證明婚姻關係真實性的材料。移民專家表示需要提醒的是:證明婚姻關係真實性的材料越多越好,所以申請人需提早積累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