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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1移民政策最新動態介紹
送交者: 雪千果 2012年04月17日00:37:19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2010年3月4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庭對Kazarian狀告移民局案作出了具有積極意義的判決:即美國移民局和上訴辦公室在處理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請時,不可以自作主張創造法律明文規定外的標準來拒絕一個移民申請。2012年1月18日,移民局主持了網絡電話會議,重點討論對於Kazarianv案之後“最終優點判定”實施備忘錄的意見稿。全美移民律師協會和網絡會議的一些參與人重點提出,要求移民局在備忘錄中制定明確的移民官審理標準。與會律師還指出,目前移民局使用的“RFE (要求更多證據)模本使許多EB-1A、EB-1B申請人收到泛泛而論的 “RFE”,而不是對該案證據的具體審理意見。

  該電話會議至今已經有一個月,根據律師所在的事務所收到的EB-1A及EB-1B 移民局回饋信息,這一個月期間移民局對EB-1A和EB-1B的審理傾向有以下幾點:

  1、對EB-1B中小高科技公司提出證明該公司全職科研人數的要求增多。

  許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在為外國研究人員通過EB-1B申請綠卡。這樣即可以避免冗時冗費的 PERM勞工審查,又可以幫助中國大陸申請人比較快速地完成綠卡申請程序。

  律師所在的事務所曾經幫助眾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成功申請EB-1B,但近期以來,律師發現收到要求公司證明有三個或者更多全職研究人員的RFE增多。即使在最初申請時遞交了這方面的證據,也不能完全避免這類RFE。

  例如,事務所2月3日收到移民局對一例EB-1B的批准書,就是在回復了移民局對於研究人員人數的RFE之後才獲得批準的。該EB-1B申請是由一個從事綠色能源研發的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受益人是一位研究成果纍纍的青年科學家。移民局在RFE中,隻字未提要求受益人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個人突出成就,而是要求申請公司證明該公司有三個或更多的全職研發人員。而事實上,律師在遞交EB-1B時已經提供證據,但尚未滿足移民官的要求。當申請公司遞交了更加具體的全職研究人員名單和職稱,職責後,該申請才順利獲准。

  2、EB-1B申請公司財務能力證據可以多樣化。

  根據律師的長期經驗,眾多高科技公司不願意過多公開公司的財務信息,比如:公司稅表、審計報告等。可喜的是,EB-1B申請沒有關於 “流行工資標準”的要求。所以,當EB-1B申請公司不願意提供公司稅表的情況下,律師可以設法運用其他證據證明公司的財務能力。

  3、EB-1B申請中加強了對申請公司過去研究成就的要求。

  過去,EB-1B申請多是由大學和大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在這類EB-1B申請中,移民官從來不問申請公司或者大學過去的研究成果。但伴隨高科技的新發展,越來越多的小型高科技公司在引導科技發展新潮。而移民局要求小型搞科技公司在EB-1B申請證明過去公司研究成果的RFE愈趨頻繁。

  4、對EB-1B外國受益人是否具有3年全職研究或教學經驗非常嚴格。

  例如,律師2月3日EB-1B批准案中,外國受益人研究成果實屬不凡,僅獨立引用文就達650 篇以上。即使如此,RFE中對外國受益補充文件的唯一要求就是證明在遞交EB-1B時已經具備了3年全職研究和教學經驗。可見EB-1B申請中,外國受益人在完成學位後,具備3年全職研究和教學經驗在當今EB-1B審理中的重要性。

  5、EB-1A仍然大量運用範本 RFE。

  移民局2012年1月18日電話會議中許多律師反映強烈的是EB-1A 申請案經常收到幾乎未經實質性改動的範本RFE。這種RFE根本沒有對EB-1A申請人的證據提出具體的分析,沒有說明EB-1A申請人已經提交的證據為何不能成為支持EB-1A的證據。

  因此,律師希望移民局應在即將出台的EB-1 審理備忘錄中,將 “最終優點判定”的審理標準具體化,避免空泛的RFE,以期更好地吸收世界各地有作為的科學家、工程師和各界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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