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訊:美國投資移民EB-5風險防範5方法。結合美國投資移民存在的風險問題,和美國現階段的經濟實際,EB5項目自身特點。筆者給夢想去美國定居的同胞如下建議(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1、 選擇投資項目尤為重要,投資者應該選擇前期投資少;僱傭勞工多;較成熟穩定的行業;經營業務開展快;資金流動性高;項目總投資不太大;受經濟波動影響較小的投資項目。
2、 選擇投資管理人、美國合作人、或者企業管理公司(職業經理人)的時侯對方的資產信用狀況還有從前的經商履歷是關鍵。因為一個EB5投資者投資額非常小,所以一般數個甚至幾十EB5投資人合股就是EB5投資非常常見的情況,一般項目發起人會是美國的公司或者個人。移民中介根本沒用能力也沒義務保障投資款和投資項目的安全,所以選擇美方投資夥伴尤為關鍵。有些項目在介紹的時侯會稱“有美國政府的背景”,這純粹誤導,美國政府是不能直接參與進行EB5項目的,美國政府負有監管職能,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情況只可能在中國發生。而同時,因為所有“50萬投資的區域”都是當地政府向聯邦政府申請的,所以從這點來說所有的EB5項目都有“政府背景”,希望各位同胞不要被誤導。
3、 對投資區域的選擇要慎重,美國大多數投資區域的劃定是當地政府劃出區域,然後投資人在投資區域中開辦企業,報移民局核準的。在這種模式下,完全是投資人直接和移民局打交道,投資者顯得很無助。但美國還有另外一種模式,由財團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法律授權或者契約的方式包攬下政府的“開發區”,然後由該組織來和投資者接觸,而投資者在該組織的監管和幫助下和移民局進行各項業務(目前據筆者的資料只有MMAC、VT、SC獲得如此授權)……筆者強烈建議投資者選擇第二種模式,根據背景調查,發現該以上三個組織的背景都是大財團,同時他們還是有關移民法案指定的參與者。雖說他們均不得直接為投資者向移民局辦理有關手續,但吸引投資,保障投資者的權益關繫到這些組織“招商引資”的根本成敗,所以他們不可能完全做視本區域內的投資者被移民局“欺負”,這就意味着投資者在和移民局打交道的過程中有了個強力的後盾。
4、 選擇可靠的移民律師,直接和移民律師簽訂合約並有權直接聯絡諮詢美國律師。在實際的移民過程中,特別是在投資者尚在國內的時侯,一般移民公司都會要求客戶通過他們和美國移民律師間接聯繫,這點筆者認為不可取,美國律師是整個移民過程的實際辦理者,同時美國律師評估案件也較直率,直接和美國移民律師接觸能讓客戶得到更全面直觀的信息。同時從責任的角度來說,美國律師所有對客戶的信息、意見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絕沒信口開河的可能。
5、 退出機制,所有EB5項目,無論移民成功或者失敗,最終投資者都是要退出的,所以在項目合作之初,投資者一定要美國的項目發起人拿出切實可行的資金退出方案。而合約上的退出方案是否可行,不但取決於方案本身,還取決於合作者的信用、資產狀況。前文已詳細敘述了,筆者認為美國的不動產不足矣證明美方的信用,所以關於這點要考驗投資者的眼光了,對此投資者也可以諮詢對美國事務熟悉的律師或者諮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