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投資風險就是用於美國投資移民的50萬美金(若把其他手續辦理費用加上,遠遠超過這個數目)有去無回了。正如所有投資都有風險,作為商業成功、資產可觀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對這個基本觀點應該都不會有異議,通常投資回報越高的項目其風險也越大。投資風險與投資移民項目的經營管理狀況息息相關。
1. 項目方缺乏實際的運作。幾乎所有的投資項目都是新項目,沒有實際經營的歷史。如果某個投資項目已經存在很多年還在辛苦地集資,要麼項目巨大,要麼項目很難推銷出去。項目管理方, 也就是管理合伙人,只是由於項目的存在而存在。由於沒有實際的運轉過,項目管理方對項目的前景和表現只能做出預測而實際的數據也只是分析預測報告。而我們都知道,數據和預測一般和現實不會完全吻合的。
2.對盈利能力的預測。既然項目管理方沒有實際的經營歷史,自然也就拿不出諸如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等衡量項目盈利能力的數據。項目管理方能拿出來的發售通函( Offering Circular) 提供了對項目前景的“合理”預測。雖然這些預測可以作為衡量項目潛力的一種參考,但是投資人不能完全依賴這些預測數據來對項目進行評估。
3. 產權風險。在目前的eb-5投資項目中有相當的部分是投在房地產上面的。這樣的有限合伙人投資自然也包括不動產投資所帶有的風險,包括:全美或地方性的經濟動盪;過度建設導致地產供過於求; 地產的吸引力降低;失業導致房地產需求減少,政府加稅,政策變化,天災人禍等等因素。但不論何種因素,都可能導致有限合伙人解除合同日期的推後。有的房地產項目通過租金償還投資人,有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租金收入減少,而維持地產的花費(維護及各種稅費)卻無法降低多少。 房租收入一旦降低, 再加上打廣告招租的費用增加,有限合伙人就有可能收不到房租帶來的任何分成。另一方面,由於成本上升,項目管理方可能會面對資金不足的狀況。這種情況下項目方有可能通過募集更多資金來解決問題,而對單個投資人而言,這樣做的後果顯然是降低個體的收益份額。
4. 投資項目的未來市場價值。對於某一項目而言,比如房地產項目,沒人能保證該項目能按預期升值。投資項目價值的波動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所在地的總體經濟活力,利率及稅率的變化等等。 一個有限合伙人投資項目一旦需要額外的資金, 項目管理方就可能需要投資人追加額外的投資或用現有投資作為槓桿進行借貸。 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無法償還貸款,項目管理方有可能不得不出售該地產以償還投資人的借款。
5. 回報數額的風險,還以房地產為例,一旦租金收入降低,投資人可能就無法獲得租金分成。如果你的投資是通過借貸獲得的,你就不能指望通過房租獲利來償還貸款,
6. 稅務風險。稅務方面的風險包括稅率的提高。另外,作為有限合夥投資人被國稅局查稅的可能性也要高一些。關於稅務方面的風險問題,建議投資人諮詢各自的稅務顧問。
7. 低流動性。 有限合伙人不能輕易出售也不能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
8. 缺乏對管理合伙人的法律約束。 法律規定管理合伙人為普通投資人的受託人,負責對投資項目的管理。 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 只要管理合伙人不是惡意造成重大損失, 他們就不需要為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9. 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理權。作為有限投資人,EB-5投資人無法參與項目的管理或否決管理合伙人的決定。
10. 未保險損失。有很多無法預測的因素,比如洪水,地震等等天災人禍都有可能導致投資項目蒙受損失。而很多因素是無法進行保險的。這些損失都是由投資者直接負擔的。
11. 環境風險。 房地產建設有可能導致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如被要求清理或消除這種影響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從而導致盈利的下降。
12. 潛在的利益衝突。你的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可能擁有多個投資項目,其中類似的項目可能互為競爭關係。這種情況下難免導致各個項目之間的利益衝突, 從而對EB-5投資人造成直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