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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國三種主要途徑申請條件全攻略
送交者: 雪千果 2012年11月14日00:01:03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近年來,由於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收緊移民政策,美國無疑成了市場上的熱門選擇。滴答網移民專家美籍華人高娓娓介紹,辦理移民美國有幾種方式,不同申請者適合不同類型的項目。尤其是在最為熱火朝天的美國EB-5項目的選擇上,大家需要權衡考慮哪些方面使自己感到迷茫。

  移民類型

  傳統投資移民:申請者較少

  與50萬美元的區域中心投資移民試點項目(RegionalCenter)不同,傳統的投資移民(traditionalEB-5)是外籍投資人不通過投資區域中心試點項目,而由投資人自己在美國投資並創造就業來獲得綠卡的移民方式。傳統投資移民一般投資金額要求為不少於100萬美元,並且必須在 I526批准後的2年內直接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崗位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合法居民即綠卡持有者或者被批準的庇護者。

  傳統投資移民的條件

  1.一次性投資100萬美元;2.需要創造10個新的全職工作機會——必須是直接創造;3.必須投資在一個“新企業”;4.投資資金必須是個人財產並能說明合法來源;5.必須是“風險”投資。

  EB-5投資移民:國內多申請此類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EB-5方案,從1991年起實行,美國政府於1993年在EB-5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投資資金也從原來的100萬美元減少至50萬美元。使EB-5成為美國所有美國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EB-5投資移民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2.申請人無犯罪記錄;3.一次性投資50萬美元;4.需要創造10個就業機會;5.需要說明投資金的合法來源;6.必須是“風險”投資;7.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孩子的年齡不能超過21周歲。

  投資移民以外的常見移民方式:L-1(跨國企業)

  L-1簽證於1970年設立,適用於外國公司派遣管理人員赴美從事管理工作。L-1簽證持有人滿足一定條件後可申請美國綠卡。

  L-1簽證分 L-1A和 L-1B兩類:L-1A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L-1B則適用於具用“專業技能”的外國公司雇員赴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L-1簽證持有者的家屬可申請L-2簽證赴美工作、上學、生活。

  L-1簽證申辦條件

  1.L-1簽證是簽發給跨國公司經理及主管人員的工作簽證。跨國公司指美國以外國家的母公司在美國成立的分公司。法律對投資額無具體要求,但數額要合理。 2.母公司應該至少有2-3年的營運記錄,須是贏利企業。 3.母公司擁有美國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美國分公司可為新成立的公司。4.各行各業都可辦理,美國分公司不需經營同母公司相同的業務。 5.申請人在過去三年需在母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並任經理以上職務。 6.對申請人無學歷及英語能力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L-1簽證持有者一年後可申請綠卡,屬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且無觀察期。

  熱點聚焦

  申請美國EB-5時須考慮13個方面

  近年來,申請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的投資人越來越多,但任何一種投資移都是有風險的,看待風險大致有兩種態度。其一是過分謹慎:如果有風險,那就不要選擇;其二是過分樂觀:風險越大,說明收益越高,這種好比炒股。那麼,在美國投資移民如此火熱之際,要用怎樣的態度看待美國投資移民風險?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的風險又有哪些?建議在申請前須考慮13個方面。

  1.項目方缺乏實際的運作。

  幾乎所有的投資項目都是新項目,沒有實際經營的歷史。由於沒有實際的運轉過,項目管理方對項目的前景和表現只能做出預測而實際的數據也只是分析預測報告。而我們都知道,數據和預測一般和現實不會完全吻合的。

  2.對盈利能力的預測。

  既然項目管理方沒有實際的經營歷史,自然也就拿不出諸如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等衡量項目盈利能力的數據。項目管理方能拿出來的發售通函( OfferingCircular)提供了對項目前景的“合理”預測,但是投資人不能完全依賴這些預測數據來對項目進行評估。

  3.產權風險。

  在目前的EB-5投資項目中有相當的部分是投在房地產上面的。這樣的有限合伙人投資自然也包括不動產投資所帶有的風險,包括:全美或地方性的經濟動盪;過度建設導致地產供過於求;地產的吸引力降低;失業導致房地產需求減少,政府加稅、政策變化、天災人禍等因素。但不論何種因素,都可能導致有限合伙人解除合同日期的推後。

  4.投資項目的未來市場價值。

  對於某一項目而言,比如房地產項目,沒人能保證該項目能按預期升值。投資項目價值的波動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所在地的總體經濟活力、利率及稅率的變化等。一個有限合伙人投資項目一旦需要額外的資金,項目管理方就可能需要投資人追加額外的投資或用現有投資作為槓桿進行借貸。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無法償還貸款,項目管理方有可能不得不出售該地產以償還投資人的借款。

  5.回報數額的風險。

  6.以房地產為例,一旦租金收入降低,投資人可能就無法獲得租金分成。

  如果你的投資是通過借貸獲得的,你就不能指望通過房租獲利來償還貸款

  7.稅務風險。

  稅務方面的風險包括稅率的提高。另外,作為有限合夥投資人被國稅局查稅的可能性也要高一些。關於稅務方面的風險問題,建議投資人諮詢各自的稅務顧問。

  8.低流動性。

  有限合伙人不能輕易出售也不能作為抵押品申請貸款。

  9.缺乏對管理合伙人的法律約束。

  法律規定管理合伙人為普通投資人的受託人,負責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只要管理合伙人不是惡意造成重大損失, 他們就不需要為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10.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理權。

  作為有限投資人,EB-5投資人無法參與項目的管理或否決管理合伙人的決定。

  11.未保險損失。

  有很多無法預測的因素,比如洪水、地震等天災人禍都有可能導致投資項目蒙受損失。而很多因素是無法進行保險的。這些損失都是由投資者直接負擔的。

  12.環境風險。

  房地產建設有可能導致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如被要求清理或消除這種影響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從而導致盈利的下降。

  13.潛在的利益衝突。

  你的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可能擁有多個投資項目,其中類似的項目可能互為競爭關係。這種情況下難免導致各個項目之間的利益衝突,從而對EB-5投資人造成直接的影響。

  但是,不能看到有如此多的風險就放棄了移民的想法。最主要還是要一分為二看待美國投資移民,認清風險,慎重選擇。

  EB-5移民的申請步驟和周期

  符合美國投資移民申請條件要求,即可提出申請。 EB-5的申請的步驟流程和每個過程的時間周期為:

  1.評估並設立美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者地區性投資項目,約2個月

  2.向移民局遞交I-526表,申請投資移民批准,約3個月

  3.移民局批准後,申請人材料轉交NVC即全美簽證中心處理綠卡號,最後由美國駐廣州總領館給申請人4號文件袋,即面試通知。約6個月

  4.等待廣州總領館面簽,獲得簽證。約1個月

  EB-5移民的申請費用

  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的費用一般包括:

  1.投資資金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

  2.美國投資移民簽證申請費用(簽證申請費根據當時移民局的收費標準為準)

  (1)I-526投資移民綠卡:US$1,435 (每一案件,全家);

  (2)DS-230移民簽證費:US$400 (每人);

  (3)I-829解除綠卡條件:US$2,930 (每一案件,全家);

  (4)Biometric其它家屬指紋費:US$80(每人);

  3.律師或中介代理申辦的申辦費用,2萬-6萬美元不等;

  4.區域中心管理費用。根據美國最近修訂的《投資移民法》,所有的投資移民EB-5申請必須向美國加州的移民中心直接辦理,由美國的律師最後定案的申請往往能夠提高成功率。不過,美國的律師收費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是依個案進行處理和收費,大致介於12000-25000美元之間。區域中心管理費,因區域中心和項目的不同而千差萬別。少的為2萬美元,多的甚至收取6萬美元的申辦費用,然後還要從投資者今後收益中按年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至於移民美國以後是否還要被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則因區域中心的不同而有差異。比如,如果通過美國東岸的首都地區華府地產基金進行的不少於50萬美元投資,投資者要支付的費用極為龐雜,包括: 1.背景調查費:2500-4000美元;2.申請費:15000美元;3.雜費:35000美元;4.年度資產管理費:2% x 500000美元 = 10000美元/年。

  高娓娓表示,這些都是潛在的投資成本,一些中國的移民公司為了拉生意,對這些日後的潛在收費往往不提,這是不符合美國的相關法律的。美國最流行的投資信條是:“沒有免費的午餐。 ”區域中心或者移民中介公司收取的投資移民申辦費用主要用於各方初審和準備階段的相關開支,這個部分的費用是實際存在的,差別只是金額的大小。

  如果通過美國西部的華盛頓EB-5投資區域中心進行的不少於50萬美元投資,只要支付律師費用和申請費用即可 (投資者可以自己找律師,也可以委託區域中心的律師辦理),但是沒有前期、中期、後期的任何管理費。一般而論,美國的所有律師費、移民局的申請費等都是無法退還的,因為一旦相關服務開始,按美國的法律,被服務者就必須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所謂可退還的部分,實際上只有投資的本金:1.如果投資期滿,區域中心或者項目方退還本金;2.移民申請沒有通過,區域中心直接退還投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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