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美國的職業移民政策分為5類。前3類為技術移民,第五類為投資移民。
2012年,美國移民局上調技術移民配額,將每個國家移民美國的人數配額從全體人數的7%上調到了15%,同時將在2015年完全取消職業移民的配額上限。
第一類:第一優先(EB-1)(傑出人才移民):無需取得美國勞工局的認同即可移民,但需具備下列條件:在科教、藝術、商業和體育等領域中具有特優、特殊或特異技能,國際大獎獲得者或符合一定條件的人。
第二類:第二優先(EB-2):具有學士以上高學位之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會計師、醫生、工程師、化學家等,必須擁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勞工局需認可這些人的專長能為美國帶來實質利益;或在科技、藝術、商業等方面有出眾的特殊能力者(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
第三類:第三優先(EB-3):技術勞工、初級專業人員、非技術勞工(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只要是擁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勞工,在美國已有雇主,就可以申請移民,這些勞工包括廚師、護士、理療師、放射理療師、大型貨運司機、電梯維修工等。
第四類:第四優先(EB-4)(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新聞廣播人員;伊拉克/阿富汗的翻譯人員;協助美國工作的伊拉克人;國際組織雇員;無國界醫生;武裝部隊成員;巴拿馬運河員工;退休後的北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人員;已故北約人員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類:第五優先(EB-5)(投資移民):這是目前在中國最受歡迎的移民美國方法。申請人需在美國境內投資設立新的公司,並親自運營該公司;或是購買一個現有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成新的企業。
公司需要進行資本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來刺激美國經濟。要求在兩年內,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以上的新就業機會,即僱傭全職員工; 資本所需的最低投資額在一般地區為100萬美元;在目標就業區(高失業率地區,即失業率高於美國平均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農村地區)的最低投資額為50萬美元。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EB5投資移民的優勢在於: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而且,投資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滿21歲、未婚的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EB5的投資人必須年滿21歲的條件,但無需任何經商、工作和學習經驗背景。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且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