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女朋友持未婚妻簽證(K-1)於2011年4月入境,並於90天內完婚,婚後先生為她申請了綠卡,直到2012年12月獲得條件綠卡,他們結婚後,先生經常找藉口辱罵她,但她英文不好,以為做錯了什麼事,無法溝通。
後來她發現丈夫經常跟一個女人通電話,關係不正常,丈夫在申請我女友來美前,就跟這個女人關係不正常,後來被對方丈夫發現,女人就離開了他,直到2012年3月,這個女人的丈夫過世,他們又開始交往,所以他經常為此事吵架。
現在他的家人都知道他放不下那個女人,對我女朋友的態度很刻薄,想逼她離開,但始終沒有提出離婚,也不承認跟那個女的有關係。我女朋友跟他談,但他說不希望她離開,卻經常藉故跟她吵架。這樣的日子,我女友真的無法再忍受了,但如果她這樣離開,或者像這種情況,她能提出離婚、拿到綠卡嗎?她住在密執安州。
答:你的朋友以未婚妻簽證入境美國,按移民法規定,在90天內結婚,2012年拿到婚姻條件綠卡。現在,發現丈夫可能有外遇,你的朋友想離婚,但考慮到申請綠卡的問題。
1.一般而言,在美國離婚是每個人的權利,只是涉及夫妻的財產分配及小孩的撫養監護,才造成離婚的爭執點。對於新移民,也是解除痛苦的選擇。
2.在美國離婚一般是屬於州法,各州對於離婚的條件,有寬鬆嚴緊的區別。在新澤西州提出離婚,相對比較容易,僅須提出夫妻個性不合的理由,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向居住地的律師諮詢該州訴請離婚的條件及程序。
3.當事人若以婚姻取得臨時條件綠卡,最後卻以離婚收場。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當初的婚姻是真實的,後來,因為其他原因造成離婚,那麼當事人可用個人名義申請正式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