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直系親屬關係不能遞交申請? |
送交者: 落日 2013年11月25日23:32:24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美國移民法歷來強調家庭團聚,因此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可通過I-130申請為其親屬辦理移民。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其親屬遞交I-130申請,之後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有些親屬比如說美國公民直系親屬便可不受名額限制不需要等待排期,以較快的速度來美與親人團聚,有些親屬比如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則需要等待排期,排期到來之後才能夠來美。然而,有些申請人即使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親屬關係,但是不符合移民法規定,也是不能遞交I-130申請的。 在介紹不能遞交I-130申請的規定之前,我們先大致介紹一下符合申請I-130的親屬關係,以方便大家對I-130申請構成一個清晰的認知。 美國公民的親屬可以申請I-130,這些親屬包括: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2) 美國公民之21歲以下未婚子女。包括美國公民之配偶同其前夫或前妻所生之18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合法領養之16歲以下未婚子女; 3) 美國公民21歲以上未婚子女; 4) 美國公民已婚子女; 5) 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美國公民為其兄弟姐妹申請時需超過21周歲) 6) 美國公民的父母。(美國公民為其父母申請時需超過21周歲) 至於永久居民也有權利為親屬申請I-130來美團聚,這些親屬則是: 1) 永久居民的配偶 2) 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 3) 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 那麼究竟是哪些申請人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親屬關係,但卻不能遞交I-130申請呢?以下我們將為大家逐一分析。 (1)a)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收養子女,其收養關係在子女16周歲之後才成立,並且收養子女沒有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共同生活2年。b) 通過收養關係獲得綠卡的孩子在成為美國公民後也不能為親生父母遞交I-130申請。 案例一: 一位國際留學生小吳在13歲的時候來美國就讀當地的中學。在美國居住的2年時間內,他是與舅舅舅母一起生活的,舅舅和舅母與他相處十分親密,由於一直沒有孩子,便十分疼愛小吳,把他視如己出。與小吳的父母商量後,舅舅諮詢了律師,由於與小吳共同生活了兩年,小吳的年紀沒有超過16周歲,同時舅舅和舅母的家庭情況也滿足了其他收養條件,舅舅與舅母便收養了小吳。舅舅與舅母都是美國公民,小吳之後也很快通過申請獲得了綠卡。5年之後,小吳宣誓入籍成為了美國公民。然而,小吳的綠卡是通過收養關係獲得的,他無法為在中國的親生父母通過I-130申請綠卡。 (2)綠卡申請受益人與美國公民結婚,其前次婚姻的孩子年齡已經超過18周歲將不能遞交I-130申請。 案例二: 一位台灣來的林小姐與在台灣的前夫離婚之後來美國工作,林小姐與前夫有一個17歲的女兒,經過台灣法院的裁定,女兒被判定跟隨林小姐生活,也一起來到美國。林小姐在美國工作2年之後與一位美國公民史密斯先生相愛結婚,由於林小姐的女兒這時已經超過18周歲,史密斯先生便無法為其遞交I-130申請。 (3)夫婦雙方沒有同時出現在結婚儀式上,或者沒有完婚是不能遞交I-130申請的。 案例三: 來自中國大陸的李先生是通過政治庇護獲得綠卡的,他的女朋友還在中國大陸無法來美,由於李先生獲得的是政治庇護綠卡,不想冒險回母國與女友結婚,他通過代理辦理了結婚手續。雖然李先生自己遞交I-130申請時出具了結婚證書,可是夫婦雙方實際上是沒有同時出現在結婚儀式上的,移民局不予承認李先生及其太太的婚姻關係,拒絕了李先生為太太遞交的I-130申請。 (4)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獲得綠卡的,想要與前夫 或者前妻複合,除非滿足以下任一一個條件,否則不能為其前夫或前妻遞交I-130申請: 1) 申請人,即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婚姻獲得綠卡者,必須在持有綠卡滿5年,才能為前夫或者前妻申請綠卡;或者 2) 申請人如果沒有持有綠卡5年以上,但可以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說明當初與美國公民是真心相愛而結婚,而不是因為想要獲得綠卡身份而結婚的;或者 3) 與申請人結婚的美國公民已經死亡。 案例四: 來自英國的Ms. White在英國原來有一段婚姻,由於夫妻雙方感情變淡,雙方無奈之下離婚。來到美國後,Ms. White與一位美國公民Mr. Black相愛結婚並獲得綠卡。然而Mr. Black在與Ms. White結婚第3年時不幸罹患癌症去世。Ms. White持有綠卡不到5年。後來Ms. White與前夫在網絡上相遇,Ms. White與前夫找回過去相處的感覺,二人想要再婚。Ms. White與前夫再婚之後,為其提出I-130申請,之後前夫與Ms. White在美國團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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