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7年08月04日14:06:55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v李女士,某物资公司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6年公司高管经验,李女士以个人资金用股份收购的形式收购了内华达州的一家幼儿园,计划到这家幼儿园担任执行官(Executive Director)。美国公司(Petitioner)是位于内华达州的一家幼儿园,目前员工12人。由于美国关联公司已经运营一年以上,李女士首次L1签证可以申请3年。在经历了补件(RFE),和NOID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后,该案件顺利批准。很多律师在收到NOID以后,会觉得这个案子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该案件经过胡晓敏律师的认真分析、补充资料及在收到NOID通知书后的及时解释回复,最终获批。永不放弃为客人争取其权益(DARE TO DREAM)体现了胡律师一直以来的办案精神,申请人原本铁定申请被拒的心态被彻底扭转了,此案堪称经典。整个案子从申请到最后批准历时将近一年,因为客户没有申请加急,但是胡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以专业的律师函说服移民局批准了该案。
v 杨女士,广东人,某市著名地产开发商,2015年以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递交了投资移民申请(EB5)。十个月后,该案件收到NOID,原因是投资移民审理中心在2016年4月发布了一份关于借款能否成为合法的投资款的内部审理规定。该案中,审理案子的移民官认为投资款是贷款,所以归类于indebtedness,从而在NOID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indebtedness的具体要求。胡晓敏律师通过对本案的详细分析和严谨的法学研究,发现移民官在审理本案中对投资款的归类错误,通过强调投资到区域中心的是属于现金投资,不是贷款(cash investment, not indebtedness ),从而使案子最后获得批准。
v 王先生,北京人,上市公司VP。该中国公司实力雄厚,在美国收购了好几家相关联公司开拓北美市场。中国公司打算调任王先生去美国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北美业务开发,但是该案在之前律师的疏忽下,导致连续两次被拒,严重影响了该中国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业务。王先生万般无奈之下找到胡晓敏律师,要求胡律师负责第三次L1的重新递件。在向移民局合理解释之前案件被拒的原因之后,通过材料的梳理和重新整理,胡律师起草了具有说服力的雇主申请函,使得案子顺利获得批准。
v W公司是一家为中美企业和客户提供能源市场分析,公司策略和医疗服务的咨询公司,成立于2016年年初。其母公司是一家国内新能源技术研究所。母公司投资规模不大,但是需要同时调动两位高管到美国分公司工作,所以案件的难点在于如果说服移民局美国公司会在一年之内同时支撑两位高管的职位。在胡晓敏律师的指导下,公司在成立不久就积极的开展业务,从各个方面提供证据材料说明公司良好的运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而且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胡律师为公司设定了合理的公司结构,提供了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安排,精心的规划和材料的收集使得两个案件短期内同时获批。
本文的作者胡晓敏是胡晓敏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管理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胡律师专精职业移民,投资移民以及跨国公司高管调动签证和工作签证等非移民签证申请。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律师。 办公室地址:7700 Irvine Center Drive, Suite 800, Irvine, CA 92618 电话:949-788-2947 微信公众号:小敏话移民(huimmigration)
|
|
|
|
实用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