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移民朋友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先前提交的移民申请(亲属移民、职业移民、政治庇护等等)明明已经获得了批准,却竟然在调整身份或者是签证面试的环节遭到移民局的拒绝无法获得绿卡!这种貌似不合理的状况其实是有合法根据的。朱&施联合律师楼在移民方面经验丰富的周律师介绍,在移民申请当中,受益人除了要满足该类别申请的要求外(比如说结婚绿卡就必须要满足婚姻真实性等要求),还必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受益人不得具有移民法中规定的“拒绝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一些受益人满足了某一移民类别的申请要求而获得该移民类别的批准,却由于过往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行为符合移民法中的拒绝原因而在即将获得绿卡的环节受阻,几乎前功尽弃。那么,“拒绝原因”具体有哪些呢? 移民法中的拒绝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有许多类别和情况,以下对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此作一简介: 1.非法入境与违反移民法规。曾经未经入境允许(没有签证或许可)进入美国者、曾无故缺席递解程序移民庭者、曾在移民申请中使用假文件或作过不实陈述者、曾谎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者、偷渡者、蛇头、滥用学生身份者等等,应被拒绝。 2.在申请移民身份时不具备合法文件(包括未过期的签证以及有效期达到法定要求的护照)这应被拒绝。这就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受益者不仅要有合法的居留权限,也要注意护照的有效期,必要时将护照及时延期。 3.曾被递解处境者或在美国超期非法居留者应被拒绝。被递解出境者在5年内应被拒绝。超期居留180天以上并且1年以下者在3年内应被拒绝;超期居留1年以上者在10年内应被拒绝。若曾被多次递解出境或曾被判重罪,则20年内都应被拒绝。但假如在旧的签证超期之间提交了延长签证或转换身份的移民申请并且没有非法工作,则超期时间可以暂停计算最多120天。 4.曾犯过道德方面罪行者。所谓道德方面的罪行,是指除纯政治原因以外的罪行。出于公众经济负担或公众健康原因的拒绝。若移民受益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政府相信受益人可能成为公众经济负担时,其应被拒绝。 5.出于公众经济负担或公众健康原因的拒绝。若移民受益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政府相信受益人可能成为公众经济负担时,其应被拒绝。 6.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拒绝。若政府有理由相信某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其应被拒绝。 许多移民误以为曾经使用假证件或者在移民申请中说谎不要紧,只要当时侥幸蒙混过关就可高枕无忧,以后的移民申请中移民局不会再行追究,其实大大不然。周律师提醒说,对于每一个移民申请,移民局都会相信查阅该受益人以往的移民申请记录,一旦发现曾经有“拒绝原因”的存在(比如移民申请中的不实陈述等),无论该问题发生在何时、无论当时的签证是否获得批准,都可以据此拒绝受益人的移民签证申请。 当然,移民法也没有把符合“拒绝原因”的移民申请受益人一棍子打死,移民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使一些受益人可以获得豁免(Waiver)。对于不同的“拒绝原因”,移民法有不同的豁免依据。移民朋友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咨询可靠的移民律师在适当的时机申请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