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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超龄儿童保护法(简称CSPA)
送交者: 落日 2013年09月05日00:10:09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根据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的第424(2)条,任何在2001年9月11号前(含当日)提交移民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周岁的,则可在其达到21周岁后的45天内仍然保留小孩的身份。 因此,如因为年满21岁而不能获得移民资格,但符合此法案的移民申请人,可获发在其达到21周岁生日后45天内有效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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