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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审理标准:什么样的媒体报道才够格?
送交者: visatopia 2013年11月22日18:15:31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EB1A“特殊人才是指那些在科学, 艺术, 教育, 商业, 体育等领域中获得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影响深远,受到同行广泛肯定的杰出人才。在审理申请人的特殊人才申请中,移民官通过两步论来判断申请人是否达标。第一步是计算证据数量;第二步是综合考虑证据力度。计算证据时,看申请人是不是能满足10条标准里至少3条。这10条之中包括了媒体报道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


是金子总会发光。是卓越专业的人才,也会引起关注报导。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等会抢占头条,新兴的自媒体如Facebook, Youtube, linkined, 甚至微博、微信,也为好人好事的传播推波助澜。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人人是媒体,事事获报道”的时代。获得媒体关注报导,是否就符合特殊人才的媒体报道的标准呢?如上所述的第二步,移民官会会对媒体报道进行质的认定 (Merit Determination),综合考虑证据力度。究竟什么样的媒体报道才够格,不管是传统还是新兴的媒体,我们始终通过三方面来分析:1. 媒体的性质;2.特定的报导对象;3. 报导内容。简言之,就是要详细分析“谁报道了谁的什么”。


1.  媒体的性质


在“特殊人才”EB-1A媒体报道的主体上,法律条文列举了三种认可的类型,分别为(a) 专业刊物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 (b) 主要商业出版物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者是(c) “其他主要媒体”(other major media)


(a “专业刊物”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刊登科研论文的专业刊物,是获得专业内人士认可的期刊。这类期刊内容形式一般为学术性的论文,是大学专业科系图书馆的必备期刊,例如科研领域的Science, Nature

如果申请提供“专业刊物”报道作为证据来证明特殊才能,当该类刊物并非十分著名时,我们建议申请人应该列出一些具体数据说明该刊物的出版量、阅览率、读者群和影响范围。只有通过具体的信息数据来证明该刊物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才能向说服移民官这些报导文章为有效证据,才可能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和成就。


(b“专业刊物”强调学术专业性,而“主要商业出版物”即强调商业行业性。商业性出版物的表现方式可以是新闻、专访、评论等。不同于专业刊物的学术性,主要商业出版物会相对通俗易懂,非本专业的读者也可以看懂,例如,电影行业的The Hollywood Reporter, 金融行业的Wall Street Journal等。另外,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特别指出,只有全国发行或国际发行的出版物才算主要出版物。一个小范围的传播,例如在大学学系或者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成果,就不符合“主要商业出版物”的主体要求。

(c) “其他主要媒体是指学术和行业刊物之外的新闻媒体,这些媒体是具有全国、甚至国际性的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例如,美国的New York Times, 《星加坡时报》都是国际性的报纸,而中国的《人民日报》即是全国性的报纸,它们属于“其他主要媒体。又例如,申请人及其贡献被CNNNPR,甚至中国的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制作成专访,毫无疑问,这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电视台,就满足主体要求。


媒体的条件虽然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学问颇多。很多看似是地方性的媒体,他们是全国发行的, 读者群可能是全国性的,或者影响力可能是全国性的。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会有机会经常获得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很多申请人成就很多,但以地方媒体的报道居多。如果凡是发行区域不是遍及全国的都完全不计算在内,那么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材料就会少很多。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看这个地方媒体的影响力如何,是否具有全国性的甚至更广范围的影响力,比如,是否会被全国性的媒体转引。此外,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其实发行区域的疆界已经被网络打破。很多以地方命名的报纸都有自己的网站。全国,甚至全世界的人其实都可以读到这份报纸。那么如果网站的访问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自然也足以说明其更广范围内的影响力。申请人如果觉得关于自己的报道似乎并非是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也不要轻易灰心。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做一些背景调查,在合乎法规地情况下,证明该媒体的影响力。


2.  特定的报导对象


媒体的主体性要符合EB-1A的要求外,媒体报道的对象还需要是申请人。EB-1A的法律条文明确要求,媒体报道必须是关于外籍申请人,主题内容也应该围绕申请人展开。如果媒体报导的主要对象是申请人的雇主或者服务机构,即使报道中稍稍提及申请人的名字,也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

当然,在现实的媒体报道中,既会牵涉到个体,也会谈及到个体的任职服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衡量申请人是报道中的“红花”,还是陪衬的“绿叶”。能够有关于申请人的长篇专题报道自然最好,但是如果报道的对象是申请人任职的服务单位,也并非就完全不能用于符合这个要求。比如,虽然报道是关于申请人任职单位的某项工程,但是申请人在这样工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的,那么也可以向移民局进行说明解释。如果在报道该项工程时提到了申请人及其工作,那自然是极好的证明。


3.  媒体报道内容


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解析,EB-1A移民申请者若如果要以媒体报导当做证据,则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者的研究成就有直接相关,而非只是提到申请者的任职单位或其他没有直接相关的报导。除外,申请者产品销售介绍或促销资讯的广告、置入性行销报导,通常不被承认。具体而言:

首先,媒体报道的内容必须与专业成就有关。一个人的杰出,会表现在工作领域;工作成就的报道,反过来,又印证一个人的杰出。不管这种报道的是专业性的介绍,还是评论性的分析,它必须是有的放矢地指向申请人专业领域的。例如,一位在好莱坞工作的外国申请人,凭借音乐上的成就申请美国特殊人才绿卡。同时,他也是一位冲浪的高手,经常被重要的冲浪媒体采访。但由于冲浪报导并没有涉及申请特殊人才的音乐领域,这种媒体报导就不应该主张在EB-1A的申请中。

其次,媒体报道的内容必须是贡献或成就,而并非宣传广告或娱乐新闻报道。申请人也许上了某著名媒体的头条报道,但并不会自动获得移民官的认可。只有报导内容是正面和有价值的,才可以为申请人加分。例如,我们常常在中国著名的微博看到一些征婚报道,描述申请人哗众取宠的征婚要求,带来不计其数的转发和评论,引来动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粉丝关注。然而,这种报道并不符合移民法上的媒体报道要求,因为这种内容并跟申请人的专业成就毫不相干;更重要,这种报道负面价值多于正面的,娱乐性多于专业性。

另外,像是NewsRx.com这样的网站,即使被认定为其他主要媒体”,但由于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发表文章,它的专业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连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特别指出,NewsRx上的文章不足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因为该网站的文章往往没有注明作者或经专门编辑。为此,欠缺实际价值的报道,就缺乏公信力,自然也不会被移民官认可。

获得媒体的广泛报道,可以给一个人带来金钱、名誉和地位。特别在这个在移动网络无所不在的时代,媒体也已超越时空的限制。即使一个寂寂无名的人物,经媒体的精心报导后,也可能在一夜之间变“国际性”的大人物。就像当年奥巴马参选美国总统的时候,利用FacebookYoutube等媒体获得了大量参选资金和选票,树立了一个卓越的领导角色,一举击败经验丰富的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登上美国总统的宝座。媒体报道可以改变世界,可以改变命运,也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身份(Statue)。即使你今天是一位怀才不遇的屌丝,也不要放弃努力,放弃梦想。是金子总会发光。也许,明天你的才能和贡献就会被发现,登上New York TimesYoutube,甚至微博的头条,被千千万万的读者称赞表扬、围观支持、评论交流、参照模仿。那么,你就可以考虑联系我们,通过EB1A的申请移民美国,开拓人生更精彩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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