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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期移民局发布的政策备忘录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8年07月30日12:30:47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自去年开始,移民局频繁的通过政策备忘录来收紧移民政策,不管是20173月关于电脑编程员是否符合H1B要求的备忘录, 还是20185月关于F, JM非法滞留时间计算方法的草案。移民局分别于628日和713日又发布了两项新的政策备忘录,对之前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将会对申请者造成重要影响。

 

628日发布的备忘录

新政主要内容:

移民局75日发布的政策备忘录(日期为628日)更新了核发I-862出庭通知 (Notice to AppearNTA)的政策,扩大可发出NTA的案件类别,包括有诈欺和刑事案件,或当事人申请移民福利被拒,并非法留在美国的。

NTA是美国国土安全局通过其下属机构-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 海关边境保卫局(CBP, 或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发给外国人的文件,指示他们在规定日期到移民法庭报到;发出NTA也表示对外国人展开遣返程序。

 

和旧政的主要区别:

过去,USCIS一般将驱逐出境这一事项交给ICE,以确定是否应该通过发出出庭通知来启动遣返程序。然而,新政下,USCIS大大扩展了其发出NTA的职能,即不需要事先咨询ICE即可发出NTA。现在,USCIS将主动发出出庭通知,从而在拒绝申请移民福利时,如果认为该申请人可被遣返,即可将其置于遣返程序中。

旧政下,申请被拒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尽快离境,如果想要再回到美国,可以在美国境外再次申请签证进入美国。新政下,一旦收到出庭通知,申请人必须留在美国并出庭。出庭以后,移民法官会根据证据材料决定申请人是否应该被遣返。如果申请人没有出庭,将会收到遣返令,并且五年之内不可以再进入美国。

 

新政生效日期:201889

适用范围:

       有切实诈欺或不实陈述,或申请人滥用任何与获得公共福利有关的项目,即使这些申请因诈欺之外的其他理由被拒。

         申请人涉及刑事案件,并被定罪或被控刑事罪名,或触犯可被控刑事罪名的行为,即使这些罪行并非驱逐理由或申请福利被拒基础。

       申请人因犯罪,提出N-400入籍申请时以品格有问题被拒。

         在申请被拒后,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居留

 

新政对申请者的影响:

根据最后一条,理论上所有延期或者身份转换的申请人如果案子被拒时间是在I-94过期以后,那么这些申请人都会收到NTA

例如,一个H1b申请人已经取得H1-B身份,在申请延期尚未得到批准时,只要延期申请在身份到期前被移民局接收,申请人便可以继续留在美国并为同一雇主工作达240天。但是,由于移民局案件积压严重,H1B延期案子的处理经常会超过六个月或更长。在此期间,之前的I-94可能已经过期,如果最后H-1B延期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的身份就顺利延续。但是如果申请最终被拒,那么从被拒之日起,申请人将被视为非法居留,根据新政,USCIS将会发出NTA

 

律师建议:

在新政的影响下,所有在美国的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必须要额外注意自己的I-94有效期。申请者应该尽一切努力在目前的身份到期前尽早提交延期申请并完成审理程序。延期申请可以在到期前六个月递交。雇主应提早规划申请,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加急处理(要求USCIS在材料递交15天内审理),尽量在I-94有效期之前拿到批准函。

 

备忘录官方链接: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8/2018-06-28-PM-602-0050.1-Guidance-for-Referral-of-Cases-and-Issuance-of-NTA.pdf

 

713日发布的备忘录

新政主要内容:

如果申请人没有递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合要求,审案员可以直接拒绝申请,而无须先发出补件通知(RFE)或有意拒绝通知(NOID)。备忘录里面的原话是: If all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is not submitted with the benefit request, USCIS in its discretion may deny the benefit request for failur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based on lack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移民局列举了两种可能会被直接拒绝的情况:只有很少或者没有支持证据的豁免申请和依据法律法规,在提交申请时应该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确保是否符合资格的情况,而没有递交此类文件。但是备忘录并没有说明什么是需要递交的全部证明文件或者什么样的材料才符合要求。基于近几年的案件审理趋势,可以分析出移民局审理案子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所以这一备忘录在一定程度上无限扩大了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至于911日以后这份备忘录对案子具体的影响,我们会密切关注。

和旧政的主要区别

旧政(201363日发布)要求审案员根据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先发出RFENOID,除非没有任何批准的可能性。旧政限制了移民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新政的目的:

移民局官方解释是为了打击毫无根据的申请以及占位申请,节省资源,提高机构的效率。移民局同时也指出,新政并非意图惩罚无辜的错误或者对材料需求的错误理解。新政无疑与川普上台以来收紧合法移民的政策方向相一致。

 

新政生效期限及范围:

2018911日及以后提交的各类非移民签证/身份以及移民申请, 包括H1B, I-539转换身份,O-1, L-1, EB类和I-485调整身份。

 

对申请者的影响:

一方面,新政加剧了申请人准备材料的时间和负担,申请者需要一次性将材料准备充分。另一方面,移民局在减少了审核补件的负担后,理论上可以加速审案的速度。

 

律师建议:

递交材料之前一定要一次性准备齐全,减少不必要的遗漏,尽可能避免移民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拒案。

 

备忘录官方链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AFM_10_Standards_for_RFEs_and_NOIDs_FINAL2.pdf

 

本文的作者是胡晓敏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管理律师。本文版权归属胡晓敏律师事务所,严禁未经授权转载。已获授权者转载请注明出处。胡律师是佛罗里达州注册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奥兰治县女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反洗钱专家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庭律师。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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