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M OPT Extension 要开始了?移民局政策更新需注意! |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8年11月27日12:39:15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在美留学的小伙伴都知道,STEM专业作为“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美国版佐证,在OPT方面享有比非STEM专业更大的时间优势,也就是在原本大多数专业都享有的12个月OPT的基础上,又多出2年的STEM OPT Extension。对想要在美国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的同学来说,时间就意味着机会成本。因此,有幸入选STEM大军的同学在择业/方面比其他同学少了很多后顾之忧。但是,STEM OPT Extension真的意味着高枕无忧吗? 较为关注国际形势的同学可能了解,自从2017年以来,美国的各项移民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缩紧。拿STEM OPT Extension来说,从2017年11月到今年8月份,移民局先后三次更改了STEM OPT的网页内容。虽然STEM OPT Extension的申请流程相较以前没有明显变化,但对于申请学生和雇主的要求都较以前更加严格,而且对于前12个月的普通OPT来说,要求也不尽相同。很多同学基于自己的理解或是简单咨询学校visa办公室后,盲目上报了一个工作单位,就以为自己的OPT是合法有效的,只等来年转H1B了,孰不知在繁杂的移民法里处处埋着陷阱。而于今年5月10日公布的新的移民局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更是为这些潜在的陷阱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严厉处罚措施(Draconian Penalties) 举例来说,一位生物化学专业毕业的同学,在OPT期间找到一家开发药品的公司为雇主,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该同学学校的DSO认为此职位与该同学的学位是相关的,并且核发了OPT。几个月后,公司为这位同学申请H1B,看起来一切顺利了。可是在H1B申请审理过程中,移民局却认为该同学的职位描述和她的专业其实是不对口的,从而拒绝了该同学的申请。请注意,一旦拒绝,后果将不仅仅是H1B不能通过,该同学的status violation将被追溯到她接受这家药品公司工作的那一天。也就是说,移民局视为,从她接受offer的那天起,她已经违反了自己的F1学生身份,因而,从接受offer的这一天起,她已经处于Unlawful Presence(非法居留)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必须回到中国重新签证的。如果Unlawful Presence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该同学三年内将被禁止入境美国;如果已经超过一年,则在十年内都不能入境美国。 上文中的例子仅仅是为了讲解今年5月10日公布的新备忘录,让同学们认真对待所有和自己的身份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适当保护自己,而不是希望同学们知难而退。我们来到美国留学,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都是为了追逐自己的梦想。而对于想要在美国工作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的同学来说,千难万险都在留学和找工作的时候跨过了,维持身份又何尝不是一个新的锻炼机会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从2017年11月到今年8月份,移民局在OPT和STEM OPT Extension上作出了哪些改动,并附加一些注意事项,以方便同学们参考。最近两年H1B的严格审查也影响到了理工科的同学。以前高枕无忧的理工科专业的H1B也收到移民局的补件通知甚至拒绝,所以维持STEM OPT期间的合法身份显得尤为总要。请注意,本文中讨论的OPT仅指Post-completion OPT,也就是毕业之后开始的OPT,而不包括Pre-completion OPT,也就是在上学期间使用的OPT。关于Pre-completion OPT的相关规定,请参见移民局网站的相关要求。 STEM OPT Extension Q&A 问:OPT开始之后,我必须在多久之内找到工作? 答:OPT的第一年,无论是不是STEM专业的同学,移民局统一规定在90天内必须找到工作。在找到工作后学生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的visa办公室,学校visa办公室将基于学生的offer对其SEVIS作出更新,以便移民局追踪每个OPT学生的status。在OPT第一年,学生可以part-time(每周少于或等于20小时)或者full-time工作。工作既可以是paid也可以是unpaid,即使是volunteer的工作offer也可以用来通知学校以维持OPT期间失业不超过90天。在这里我们建议暂时找不到合适工作的同学们在90天内找到一家可以提供offer的职位,就算不完全满意,也可以用来暂且维持身份,然后一边工作一边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机会。 对于STEM专业的同学来说,在原有的一年OPT基础上,又可以额外获得60天允许失业的时间,也就是总共150天。同学们只要在这个时间范畴内找到雇主,就可以维持有效合法的实习身份。 问:OPT Extension对雇主有什么要求吗? 答:是的,并且在最近更新的移民局网站上,对于雇主的要求较之以前更加细化和严格。同学们需要特别注意雇主是否合格,否则也会导致OPT的失效。对于雇主的要求请注意以下几项: 1. 公司必须是加入 E-Verify的真实公司,并良好维持此状态 2. 拥有合法有效的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3. 雇主与其雇佣的STEM OPT学生之间如果有任何主要雇佣关系的变化,必须立刻向DSO提交新的I-983,上报相关信息 4. 如果停止雇佣该学生,雇主必须在停止雇佣关系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给DSO 5. 必须向相似职业、工作时间和薪酬的美国人提供和同等于给STEM OPT学生的待遇和要求的工作机会 6. 在同等条件下,同一个职位的人选不可以用STEM OPT学生代替美国公民 特别注意事项: 1. 诚实/真实的雇佣关系(Bona fide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 雇主与STEM OPT学生之间必须维持“诚实/真实的雇佣关系”(bona fide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这一条是移民局在判断STEM OPT Extension合法性时的核心依据。为了检测这种诚实/真实的雇佣关系,雇主必须可以提供真实有效的培训计划。我们都知道,一直以来STEM OPT申请时必须提交I-983表格(Training Plan)。现在为了证明诚实/真实的雇佣关系,关于Training Plan的要求也就较以前变得更加严格了。具体请参照第二条。 2. 培训计划(Training Plan) 要求 – 1) 提交I-983表格的雇主必须和提供提供培训的雇主是同一个;2)雇主必须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对STEM OPT学生进行培训;3)提供培训者必须是雇主的员工或合同工(contractor),不可以是雇主的客户方的员工或合同工;4)提供培训者绝对不可以是在雇主公司工作的其他OPT或STEM OPT状态下的F1国际学生;5)雇主不可以雇佣其他代理机构代理其对该学生进行培训。 3. 为STEM OPT学生提交I-983的雇主不可以是名义上的雇主,而必须是基于诚实/真实雇佣关系的雇主。也就是说,被雇佣的同学不能够以volunteer的身份在该公司工作以申请STEM OPT Extension,而必须领工资,并且待遇要和同样情况的美国人相当。我们知道,对于非STEM专业的OPT和STEM专业第一年的OPT的同学,volunteer和self-employment(自我雇佣)是可以用来维持OPT身份的,但在STEM OPT Extension期间却是不被允许的,这一项区别同学们要尤其注意。 4. 职业介绍所和临时性工作(Staffing and temporary agencies )– 按照移民局的最新规定,职业介绍所和临时性工作也不妨碍STEM OPT Extension的申请,但作为雇主,它们必须符合以上所有关于雇主的要求,与学生之间成立诚实/真实的雇佣关系。不论这些机构是亲自聘用,还是只是帮助学生找到实习机会,为学生签字和申请I-983的雇主必须是学生的真实雇主,也是真正加入E-Verify的公司。除此之外,与上一条中自我雇佣的禁止条款相似,有几种就业类型是不被允许的,如2016年公布的政策中所述的多雇主雇佣、独资企业、通过代理机构“临时”的就业、职业介绍所安排提供的劳动力就业,以及其他不符合诚实/真实雇佣关系的就业情况,都是不符合STEM OPT Extension的要求的。 说了这么多,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 1. 与雇主对相关问题有透彻的交流,保证和雇主相互之间拥有足够的了解,确保可以双方配合把STEM OPT Extension申请做得尽量完善。 2. 寻找与自己所学专业、课程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工作,为将来H1B的申请作铺垫。 3. 寻找符合规定的雇主,主动了解雇主是背景资料,了解哪些雇佣情况属于禁止条款的范畴,学会保护自己。 4. 时刻关注自己身份的合法性,确保不因为疏忽而错过重要日期。 面对移民局对于STEM OPT的多项政策改革,我们不禁要问,这么严格的Training Plan,只是学校来审核,真的可靠吗?像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况那样,也许学校审核通过了OPT,但在申请H1B的时候,移民局的看法不同,岂不是很大的风险吗?谁又来告诉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职业才最符合移民局对专业对口性的要求呢?这种时候,我们自己的力量是有限的,虽然也可以自行查询官方信息,但理解或许还会出现偏差。在这里我们提醒各位同学,同学之间讨论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是有效的,但是不可靠的信息源必然不可以轻信。同学们之间口口相传的,未必就是事实。这种时候,最佳的解决办法依然是在自己熟悉了解全部情况后,找到专业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才是保障自己身份合法的上上之策。
特别感谢本所律师助理张非易对本文的贡献。本文版权归属胡晓敏律师事务所,严禁未经授权转载。已获授权者转载请注明出处。胡律师是佛罗里达州注册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奥兰治县女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反洗钱专家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庭律师。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律师。
本所12月份会举办关于H1B的网络讲座,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想了解H1B的同学,请参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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