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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misrepresentation原因导致的不可入境的情况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12月09日14:12:45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申请人通过欺诈(fraud)或故意虚假陈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的方式,以获得移民法(INA)上的利益,将被判定为inadmissible.

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故意虚假陈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判断申请人是否因故意虚假陈述而inadmissible,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英文原文

译文

The   person procured, or sought to procure, a benefit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s;

申请人获得或寻求获得美国移民法下的权益;

The   person mad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申请人做出虚假陈述;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willfully made;

虚假陈述是故意做出的;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terial;

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大内容;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to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

向美国政府官员做出虚假陈述,通常是移民或领事官员;

 

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欺诈(fraud),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明知且故意做出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以意图欺骗对方。判断申请人是否因欺诈而inadmissible,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英文原文

译文

The   person procured, or sought to procure, a benefit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s;

申请人获得或寻求获得美国移民法下的权益;

The   person mad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申请人做出虚假陈述;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willfully made;

虚假陈述是故意做出的;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terial;

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大内容;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to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

向美国政府官员做出虚假陈述,通常是移民或领事官员;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was made with   the intent to deceive a U.S. government official authorized to act upon the   request (generally an immigration or consular officer);and

作出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欺骗有授权的美国政府官员(通常是移民或领事官员);和

The U.S.   government official believed and acted upon the false   representation by granting the benefit

美国政府官员相信了申请人的虚假陈述,并依据此授予了申请人权益。

备注:虚假陈述和欺诈认定要求中,灰色部分要求一样,白色部分要求不同。)

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是不同的行为,但都会导致inadmissibility。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相互关联,但又不尽相同。故意虚假陈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的所有要素都包含在欺诈(fraud)inadmissibility的要素中。同时,欺诈(fraud)inadmissibility的要素还要求当事人主观故意(intent)和客观上美国政府官员相信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并授予其移民法上的权益。因此,构成欺诈 (fraud)inadmissibility的申请人,一定也构成故意虚假陈述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

举例1:移民官发现A因为欺诈获得移民法上的权益,则A同时构成fraud inadmissibility和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

如果,申请人作出了欺诈/故意虚假陈述,但未能成功获得移民法下的权益,美国政府官员没有相信申请人的虚假陈述并授予其权益,申请人构成故意虚假陈述(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inadmissibility。如果能证明申请人主观故意(intent)欺骗美国政府官员,申请人构成欺诈(fraud)inadmissibility。在此种情况下,欺诈(fraud)inadmissibility免除了最后一条要素,即要求美国政府官员相信了申请人的虚假陈述,并依据此授予了申请人权益。

举例2:移民官发现B不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但B的行为符合欺诈的其他所有要素,B不构成fraud inadmissibility,但依然构成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

获得移民法下的权益

美国移民法下的权益,包括:移民或非移民签证,回美证,难民旅行证件,过境卡,美国护照,入境美国,身份延期,身份转化,再次入境许可,豁免两年外国居留要求,工作许可,Parole,自愿离境,调整身份,要求中止驱逐出境。

申请人为申请美国移民法的权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本身不属于移民法下的权益,但它们可能会被用于发现故意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通常是指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和语言。虚假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陈述,书面申请,或提交的文件中包含虚假信息。该虚假陈述需与申请人的移民法权益相关。如果申请人的虚假陈述与该移民法权益不相关,申请人不会因虚假陈述而不可入境。

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仅当申请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时,申请人不可入境。主观故意是指申请人明知自己所陈述的内容或提交的内容为不真实的内容,却依然继续做出或继续提交。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主管故意的时候,需要确定申请人知道其陈述事项不真实,主观上是否明知且故意提出虚假事实。

沉默或不主动提供信息,申请人保持沉默或不主动提供信息,其本质上不构成欺诈或虚假陈述。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合理了解到所寻求信息的性质,并故意向移民官隐瞒该信息,则移民官可以认定申请人有意识的隐瞒和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举例3:申请人已经合法结婚了,并与其配偶分居20年。在这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作为家庭伙伴同居10年,直到对方死亡。几年后,申请人联系到了他的法定配偶,在移民申请中陈述到来美国和他的配偶一起生活。

在这个例子中,申请人没有主动揭露他过去20年复杂的婚姻史,申请人也没有被特殊问及这段历史。法律上申请人和其法定配偶还保持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其配偶结婚是为了获得移民利益。因此,申请人给出了合理准确和正确的答案,他未能透露自己复杂的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事实的故意隐瞒。

举例4:申请人是俄国军人,在二战期间被德军捕获,被迫在纳粹集中营担任武装警卫。申请人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被问及现在和过去的军队服役记录,申请人揭露了他服役俄国军队的历史,但没有提及担任纳粹集中营武装警卫的历史。当申请人被要求提供更多服兵役信息时,申请人依然只提供了俄国军队服役信息。

在这里例子中,申请人可能完全意识到自己在集中营的历史与该官员的问题有关,但申请人仅提供了部分答复,他故意的隐瞒了部分信息。因此,该申请人的故意隐瞒事实构成了故意虚假陈述。

拒绝回答问题,并不意味着作出了虚假陈述。但在移民官审理或面试期间,拒绝回答移民官问题可能导致申请被拒。

虚假陈述由代理人作出,如果虚假陈述是由申请人的律师或代理人作出的,如果确定申请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申请人将承担责任。这包括代理人协助申请人非法入境而在边境作出的口头虚假陈述。 此外,除非确定申请人缺乏行使判断力的能力,否则申请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虚假陈述由18岁以下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Incompetent)人作出,移民法上没有仅仅因为年龄或精神状况排除申请人被判定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inadmissibility。但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都需要是申请人有意为之(willfully)。实践中,移民官可以发现申请人由于年龄或精神上的问题,不能独立形成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意识(willfully),因此不构成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inadmissibility.

移民官在考虑未成年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构成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时,会整体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背景,精神,理解程度,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

及时撤回,意味着申请人及时撤回虚假陈述,效果作用为虚假陈述从未发生。及时撤回需要申请人自愿并及时的撤回。申请人必须在移民官揭露之前或在提供虚假证词的程序结束之前纠正其陈述。 如果是针对官员的问题做出的撤回,则是自愿的和及时的。在此期间,移民官可以给申请人提供解释或纠正潜在的虚假陈述的机会。因此,申请人可以以及时撤回作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不可入境的抗辩理由。

重大内容

重大内容,指虚假陈述是针对重大事实内容的陈述,且该内容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移民权益有关。

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是否为重大内容的判断规则。如果隐藏或陈述的事实有能够影响移民官的最终决策的能力或趋势,则该内容是重大内容。如果申请人的陈述让他获得了本不能获得的移民权益,则该陈述是重大内容。

无害的虚假陈述,不是关于重大内容的陈述,因为该陈述与申请人申请的移民权益无关。申请人不会因为作出了无害的虚假陈述而被判不得入境。但在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利益时,仍可以考虑无害的虚假陈述。

虚假身份,申请人虚假陈述其身份,从一开始就阻止了移民官审查其能否有资格获得移民权益。除非申请人举证证明其关于身份的虚假陈述与是否有资格获得移民权益无关。

虚假陈述的对象必须是美国政府官员

申请人向美国官员作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如果申请人向其他个人或组织作出欺诈或虚假陈述,不构成移民法上的不可入境。

国务院90天规则

国务院制定了90天规则帮助领事官员判断申请人违反其非移民身份,或其行为与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或入境时对签证官或移民官的陈述不符,是否涉及故意虚假陈述。比如,申请人申请B1/B2旅游签证来美国,但入境90天以内申请转换为F1学生签证,则推定该申请人在申请B1/B2时有故意虚假陈述。同理,申请人申请F1学生签证来美国,但入境90天内递交了移民申请,则推定该申请人在申请B1/B2时有故意虚假陈述。因此,申请人在入境美国后90天以内从事此类行为,则推定为故意虚假陈述。

尽管90天规则是国务院明确写进了FAM的规定,用于指导国务院的官员。但90天规则不强制适用于美国移民局的官员。移民官必须考虑申请人的所有情况和因素,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故意虚假陈述。尤其是申请人在签证面签后或入境美国后的短暂时间内,违反移民法的行为或其发生与之陈述不一致的行为,会被认定文故意虚假陈述。移民官需要小心谨慎的评估不同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如有必要时,根据现有程序,移民官会将案件转交国家安全欺诈侦查。

结束语

移民官在评估是否构成欺诈/故意虚假陈述 (fraud/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nadmissibility时,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在决定是否适用inadmissibility时,移民官会时刻记得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惩罚的严厉性。如果移民官判定了申请人inadmissibility,则该申请人终身将被禁止入境,除非该申请人获得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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