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个好的律师和好运气可以使得移民申请的结果变得不一样。在移民局有大量申请等待处理的情况下,李先生这个案例似乎给我们带来了希望——移民局的处理速度正在不断加快。
EB-1(c) 即经理和行政人员移民是为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和高级经理设计的移民类别。为了满足EB-1(c)类别的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从事管理工作;并且雇主本身也要满足一些具体的要求。
李先生委托我们事务所为他申请跨国公司经理的EB-1(c)申请。四个月后,他的I-140和I-485 申请都获得了批准。如此迅速的处理速度是非常少见的。但是,一个有效的申请提交策略必然能够帮助移民官在申请处理的过程中节省了大量细读、理解以及处理申请的时间。
从2005年1月到2007年9月,李先生在一美国公司位于中国河北的附属公司工作,并在建构和指导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李先生还担任该公司公共关系的管理工作,并且为公司建立了销售网络。在他的领导下,公司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在利润上获得了显著的增长。
在2007年10月,李先生通过我们事务所申请L-1签证,调任到了这家美国公司的休斯顿总部工作,担任公司的副总裁职务。L-1公司内部调遣签证允许公司具有特殊技能的管理人员或经理以及雇员等从海外公司调任到美国的办公室、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临时性的工作。在休斯顿,李先生帮助公司的几个重要项目取得了相当可观的进展,并且为精简和优化贸易交易程序和公司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出于对李先生工作的满意,公司打算将李先生长期留在休斯顿。
基于L-1签证申请过程中愉快的合作,李先生在2008年3月再次委托我们帮助他进行EB-1 (c)的移民申请。张大钦律师是申请的负责律师。合同签订后,张律师立即开始组织准备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求用最完美的申请材料避免被要求补充材料证明。申请最终于2008年3月20日提交,张律师在申请信中引用会计报告和税表详述了公司在过去三年内的业务增长。他提醒移民官员,该公司通过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减少了与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张律师还举例说明了李先生具备的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为了证明这一点,张律师通过一幅简单明了的公司结构图展示了李先生的管理能力以及工作职责。最后,张律师还通过一些文件说明了李先生这次工作调遣的必要性。
在2008年3月,中国出生的申请人在EB-1类有签证名额。因此我们建议李先生同时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到2008年7月23日,申请提交仅仅四个月之后,我们收到了李先生I-140申请的批准通知。而五天后,移民局批准了李先生的I-485申请。
我们在此要说明,并不是每一个申请都能够像李先生的申请一样获得如此迅速的批准。但是,从我们数百个L-1和EB-1(c)申请客户的反馈看来,我们高质量的工作的确帮助他们避免了大量麻烦并节省了时间,例如:以最简洁且有说服力的方式提交的支持材料,节省了移民官员大量阅读、理解和分析申请人资历的时间。有些情况下,避免RFE和申请中的失误也等同于加快了申请的速度。
此外,因为目前L-1签证申请有快速处理服务,而EB-1(c)类又有移民签证名额,“L-1+ EB-1(c)”这个组合对很多中国和印度出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们来说,是移民美国的一个非常具有可行性的选择。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文章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已经进行了改变和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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