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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公布对EB-1(B)申请中雇主的新要求
送交者: 落日 2009年12月07日21:31:57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最近,移民局发布了一个最新的备忘录,对EB-1(B)申请中对雇主的要求进行了新的说明。根据这一备忘录:

在审理第一优先类别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申请时,移民局必须要确定相关的雇主是否符合INA section 203(b)(1)(B). 1的规定。按照该规定, E12的受益人的工作职位,必须是在大学,高等教育机构,或者私人研究机构,该私人机构的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且在本领域内已经获得了相当的有记录的成就。又见8CFR 204.5(i)(3)(iii)。

通常,联邦、州或者当地的政府机构不符合203 (b)(1)(B)的定义,除非该政府机构被证明是美国的大学或高等学院。因此,当E12申请的相关雇主为政府机构时,只有能证明该机构是美国的大学或高等学府,移民局才可能批准相应的申请。政府机构并不能作为“私人”雇主。

因此,在申请EB-1(B)之前,外籍雇员必须要确定,根据新的法令规定,他/她的雇主是否具有支持申请的资格。

一般说来,EB-1(B),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类别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在各学术领域内在国际上知名的科学家或教授研究人员。
要申请EB-1(B),申请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项重要的标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在某一学术领域内获得国际上的承认,并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请参见下文)。

其次,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领域内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其实,如果申请人“杰出地”履行了教师/研究人员的职责,并获取了相应学位,在申请人攻读学位的过程中应该就已经能够满足申请的部分要求。这些要求应该在由雇主(前雇主或现任雇主)提供的文件中说明,包括具体的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以及具体的工作职责等。

最后,申请人必须有当前的雇主支持他/她的申请。这也正是EB-1(B)申请与EB-1(A)申请最大的不同,EB-1(A)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工作。通常,有效的工作机会都是终身或将成为终身的职位;任何永久性的研究性职位也满足这一条件。工作机会可以由大学、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私人公司等提供。需要清楚的一点是,私人公司只有在全职研究人员多于三个时才有资格支持外籍员工的EB-1(B)申请。由私人公司出具的支持证明材料需要和申请同时提交。和EB ? 1(A)类一样,“杰出研究人员/教授”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在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力度方面,EB-1(B)与EB-1(A)非常相似。为了要证明符合所谓的“杰出研究人员”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不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 参与评议他人作品的具体证据

• 引用证明(其他人引用申请人研究成功或作品的专业材料)

• 著名学术组织的会员资格(需要通过具有竞争力的申请或者提名才能够获得的会员资格)

• 获得的著名的奖项 (不是只针对学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项,而是向整个领域开放的奖项)

• 领域内的原创性科学、学术或艺术的贡献

• 在国际范围内的出版图书或文章

在从八月到十月的三个月内,我所有21件EB-1(B)申请获得了批准。这21个外籍人士均拥有博士学位,发表的文章数平均为14篇,审阅他人文献的次数平均为4次。21人中的大多数人在大学等学术机构里担任助理教授或博士后研究职位,其余几个人在私人机构里从事研究工作。

最后,我们鼓励那些因为受新规定的影响的外籍人士转而申请EB-1(A)。只要能够符合申请条件,目前对EB-1(A)申请人并没有雇主方面的要求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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