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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研究人員申請(EB-1B):初創企業申請策略
送交者: 无边雨丝 2010年03月12日00:13:55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由於近期移民排期進展緩慢,在美高科技人才只好轉向尋求能夠及早調整身份獲得綠卡的移民申請。目前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傑出人才EB-1A申請以及傑出研究人員EB-1B申請不需要排期,其中EB-1B申請成功率較高但需得到美國僱主支持,因此符合條件的研究人員便都爭取向僱主要求支持此類申請,然而不少小型初創企業對於是否可以支持其員工申請EB-1B存有疑慮。我們事務所曾多次幫助硅谷的初創企業向移民局遞交EB-1B申請,並且均獲得成功,這些僱主中甚至有些是成立時間少於3年的小型初創企業。以下將闡述近年我們事務所如何幫助初創企業EB-1B申請人克服不利因素,最終成功獲批的有效策略。

  眾所周知,根據移民法規INA §203(b)(1)(B)的要求,傑出研究人員EB-1B申請需要有僱主的支持,並且該僱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已經僱傭至少3個全職研究人員;(2)公司已經有在市場上投入使用的產品或者同一工業界已經在使用此公司的研究成果;(3)根據法規CFR §204.5(g)(2),公司需要證明有能力支付傑出研究人員工資。當然多數初創企業不可能在成立後短時間內達到收支平衡甚至有盈餘、利潤,一般普遍存在的實情便是負債經營,有一定虧損並且員工數量較少,公司經營業績也較低。但以我們事務所的實際經驗來說,如果在申請時遞交有說服力的證據和論點,那麼初創企業為其員工遞交EB-1B申請還是會獲得批准的。

  做為一個初創企業,其起始階段必須經歷研究產品和發展這一時期,即使是一個剛剛成立的小型初創企業,也是有可能僱傭3個甚至3個以上的全職研究人員從事產品技術研究的。以我們的實際經驗來看,許多初創企業在準備EB-1B申請時碰到的難題便是證明以上3個要求中的第2以及第3項,即證明公司的經營業績以及有能力支付研究人員工資。

  以下我們將舉幾個實際的案例具體說明我們事務所的策略:

  (1)如何證明公司經營業績(Demonstrating Accomplishments in the Field)

  大多數已經成立多年的公司很容易提供經營業績,如投入市場的商品、成功的商業投資、工業界的獎項等。但對於還處於研發階段的初創企業而言,不可能立即證明有切實的經營業績。那麼如何才能證明初創企業的經營潛力是關鍵,其中初創企業的專利以及其僱員的研究項目文章發表將成為證明經營潛力的有力證據。

  (a)投入使用的專利(Using Patents)

  僱主是在遞交EB-1B申請前不到1年半成立的一個初創企業,為其申請EB-1B的僱員是一位研發工程師 (R&D Engineer)。這一初創企業仍然在研究開發一項提高某種產品效果的核心技術,然而並無實際的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此公司已經有14、15種被批准或者正在審核中的專利,並且其中的2項專利已經引起美國一家大型科技企業的興趣。實際上初創企業尚未授予大型科技企業這2項專利的使用權,但我們事務所遞交了這兩家公司對此2項專利使用權進行談判的各種證據材料使移民局信服,即使僱主是初創企業但仍然具有確實的經營業績,倘若專利投入實際使用將產生效益。由於我們為客戶遞交了加急的I-140申請,該申請在8天內一次順利通過,沒有收到補件通知。

  (b) 被引用的文章(Using Publications)

  在此案例中,僱主是在遞交EB-1B申請前不到6個月才剛剛成立的一個生化科技初創企業,為其申請EB-1B的僱員是一位高級醫藥研究人員。在此申請中碰到的難題是這家初創公司的名下沒有任何已經批准或者正在審核中的專利,甚至沒有任何出自這一初創企業的藥品在接受臨床試驗。我們事務所採取的策略是著重引申這一初創企業僱傭的幾位高級醫藥研究人員聯合發表的2篇論文的成就。由於這2篇論文一經發表,立即得到生化行業中的廣泛關注,在不到6個月的時間內便積累了超過30的引用率。該證據得到移民局的關注並使其信服此初創企業的經營業績。我們也為此客戶遞交了加急的I-140申請,該申請雖然收到補件通知,但卻從初次遞交申請第1天開始起算22 天內快速獲得批准。

  (2)如何證明公司有能力支付員工工資(Demonstrating Ability to Pay)

  由於大部分初創企業還在研發階段,多數都在負債經營,處於虧損狀態,因此初創公司的財務表現到稅務記錄上,自然是負資產或者需要承擔巨大債務的。公司經營負債會影響證明公司支付員工工資的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事務所採取的策略是呈現該初創公司的綜合實力以證明其的確有支付研究人員工資的能力,其有力的證據便是公司得到的注資以及發放給員工的工資單。

  在許多為初創企業申請EB-1B的案例中,我們時常向初創企業僱主建議稍稍推遲遞交EB-1B申請,直至公司完成新的一輪風險投資或其他資金的注資。這樣才能夠證明該初創公司有大量的資金抵消負債並繼續支持其研發工作。另外,通常我們會向移民局遞交EB-1B受益人即員工的過去幾個月的工資單。依據注資證據和工資單便可以向移民局證明該初創企業即使負債,但仍然擁有足夠的資金,有能力支付其EB-1B員工的工資。

  由於移民法規對於EB-1B申請制定了嚴格的條件,許多潛在的EB-1B申請人只好對EB-1B申請望而卻步。然而根據我們的實際經驗以及以上我們對真實案例的闡述,即使是沒有切實經營業績、負債經營的初創企業也可以為其僱員成功地申請EB-1B。有鑒於此,如果採取申請策略得當還是可以得到最終的成功的。傑出研究人員申請牽涉複雜的申請程序和準備過程,如果有需要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請與有經驗的律師聯繫,咨詢申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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