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投资移民的异同比较 |
送交者: 落日 2010年09月13日00:16:35 于 [美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通常,许多人会混淆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和EB-5移民签证,他们一般被统称为投资签证。简单来说,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允许外国公司将其海外高层管理人员派到在美国的公司长期担任高层次的管理职位,其目的是促进企业间相互交流和转让操作实践经验。EB-5移民签证是为方便已经在美国投资或者正在准备投资的外国人设立的,其目标是刺激投资和增加美国人的就业机会。对于EB-1(c) 类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言, 没有个人资金投资的硬性要求,因为他们是为雇主工作,而EB-5类投资者需要投资自己的资金。 在某些方面,EB-1(c) 和EB-5有着某些相似之处: (1)两者都涉及外国资本和投资。 (2)两者都可能涉及在美国设立新的公司或收购美国现有的公司或企业。 (3)两者都可能为美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EB-5要求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但EB-1(c)并没有为美国创造新的就业人数的硬性要求。 但是,EB-1(c) 与EB-5毕竟属不同类别,不适当的应用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如下: (1)企业结构: EB-1(c) 类要求有美国公司与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实体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到从一个公司投资到另一个公司,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此外,这种申请是用于相关企业间管理人员的调换。在EB-1(c) 申请中,美国公司是申请人,派来的外国管理人员是受益人。在递交EB-1(c) 申请前,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存在至少一年以上。递交EB-1(c) 申请前,持有临时L-1A签证的外国人可作为受益人。 EB - 5类是专为投资美国新公司或陷于困境的企业或区域中心的公司的个别人设计的。个人不需要与任何海外公司有关。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在EB-5申请中,个人投资者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2)资金来源和投资额:在EB-1(c) 情况下,通常美国移民局会看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的初始投资。但是,并没有对EB-1(c) 类的投入资金量有硬性要求,因为此类别是为了促进美国和外国的贸易关系。如果美国的公司是海外母公司相对较新的投资,移民局往往需要从海外公司资金转移到美国公司的证据。美国移民局没有为EB-1(c) 设置最低投资额,但投资金额必须合理,以维持新办公室的费用及生意运转费用。在实践中,我们曾看到对美国子公司10万或20万美元的初始投资,当美国公司开始运作后, 这些EB-1(c) 申请便会被批准的事例。 EB-5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因为它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人在美国投资,并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投资人必须为美国企业提供至少50万美元的投资,一些情况下,要求100万美元的投资。此外,投资人必须通过书面证据证明用于投资的钱属于他或她自己合法所得。 以EB-5为例,资产如果是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所得,比如通过犯罪所得的资本是不被接受的。实际上,移民局对资金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受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的债务是EB-5投资可以接受的。相反,对EB-1(c) 没有合法性的要求。 (3)移民局审查的重点:在EB-1(c) 申请中,移民局强调企业结构的建立和申请美国公司的经营。EB-1(c) 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已经成立了公司结构,将允许外国人担任高级别管理人员,而不是仅仅从事日常工作或对一线工人进行监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有5-7名全职员工,建立法人结构以满足要求。此外,美国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收入业务。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的审查重点是资金的实际转移,资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投资创造了至少10个美国工人全职就业机会。如果移民局批准“区域中心” 的投资,直接及间接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也会满足提供就业机会的要求。 (4)外国人的地位和作用:在EB-1(c)申请中,外国人的职位必须是从事高级管理工作, 涉及制定政策,重大决策和/或其他较低的管理下属人员的管理。这些工作通常被认为是围绕着美国公司的结构而进行的。 EB-5申请并不要求雇主聘用或雇主支持。投资一个新公司和陷入困境的企业,投资者必须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投资者可以从事的职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如果投资者是按照区域中心计划申请的,他/她并不需要从事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也不需要在投资地点生活。 (5)个人资历:EB-1(c)申请中的管理人员在过去3年中为海外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要达到至少1年时间。没有最低的教育或经验要求,但外国人必须有能力担任提供的职位。 EB-5申请对申请人没有教育或经验的要求,也没有投资经验或具体技术技能方面的要求。 (6)申请人及表格:EB-1(c) 的I-140是雇主支持的申请,这意味着合格美国公司是申请人,雇员是受益者。提交了EB-1(c) 申请时,I-140表格是职业移民申请。EB-5申请中,投资者必须提交I – 526申请表。外国投资者是申请人,没有雇主支持。 (7) 所需文件:在EB-1(c) 类别的申请以及申请表格中,对于提供的经理或主管领导职位,雇主须提交一份工作职责的书面说明。雇主还需要提供提出申请的美国实体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业务关系的证据。美国实体公司和外国公司须提供一些公司条例或章程, 以及财务单据,包括诸如报税表,银行对账单,主要商业合同,发票样本,市场营销文件,办公室租赁,主要办公室的照片,公司的组织结构图等。 国外申请人也必须提供材料证明他/她符合该职位的工作要求。 在EB-5类别申请以及申请表格中,国外投资者必须提交材料证明已经进行了投资或将要投资,并且资金是合法所得。证明资金的合法所得的证据可以包括房屋或财产的销售合同,银行对账单,股票,购置资产的单据,报税表,商业运营纪录,以及收入的其他证据。此外,投资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新企业的存在,包括商业组织的文件,公司章程,或在美国的其他商业经营的授权证明。 此外,投资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至少为10个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如果新的企业已聘请员工,投资者可以提交的I - 9表格和税务纪录。如果没有被聘用员工,投资者可提交商业计划以证明将在未来两年内雇用美国的10个员工。“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或将要为在目标工作区域的美国工人直接及间接提供10个就业岗位,同时需要提供数据或专家的证据表明目标工作区域针对性的就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失业率。 (8)永久或有条件绿卡:一旦EB-1(c) 申请获得批准,国外申请人和他/她的直系家庭成员如果身在美国可以立即申请身份调整,或者在美国驻国外的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一旦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身份调整后,他们将无条件的获得永久绿卡。 然而,EB-5类别的申请人还需度过一段有条件绿卡期。一旦EB-5类别的申请成功,投资者可以申请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与EB-1(c) 类别不同的是,投资者一开始获得的永久居住身份在头两年是有条件的。在这两年,有条件绿卡身份给予EB-5申请人和成功申请EB-1(c) 类别并获得无条件绿卡的申请人一样同等的权利。 为了获得永久绿卡,投资者(以及他/她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两年有条件绿卡期到期前90天提出转为永久无条件绿卡。投资者必须提交表格I - 829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申请永久绿卡。同时投资者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她符合EB-5类别的所有要求,包括证明已为新企业投资规定的资金,并且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工作岗位。 在I-829申请等待时期,投资者应保持有效身份;投资者可以在此期间旅行。如果投资者去除条件的申请没有成功,他/她的有条件绿卡身份就结束了。一旦条件去除申请成功,投资者和他或她的家属将获得无条件永久绿卡。 EB-1(c) 类别适合于那些在美国有业务并熟悉美国商务运营的国外公司的高级经理和领导职位的申请人。对于商务经验有限或没有在跨国公司工作,但有相当财力的个人,EB - 5类别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对于那些不想在企业工作或没有企业权力转移的个人,EB-5类别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9) 时间差异:从程序的角度来看,通过 EB-5类别获得绿卡的过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因为在获得有条件绿卡后,还需两年后申请永久无条件绿卡,这样就可能需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获得永久绿卡。然而,EB-5类别的优势在于允许没有商务操作经验的个人通过区域中心计划进行投资。 如果投资计划稳定进行,EB-5申请人将会获得批准并获得永久无条件绿卡。而通过EB-1(c) 类别获得永久绿卡应该会快一些,因为无需等待排期,外籍受益人及家属在递交申请后一年左右就可能获得永久绿卡。 (10) 美国公司的要求:EB-1(c) 案件获得批准的关键是提出申请的美国企业建立了公司结构,并允许外国人担任高级经理或领导职务, 而不仅仅是在做日常工作或对一线工人进行监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有5 至7个全职员工是建立公司结构的必要条件。此外,美国企业要有稳定的业务并有相应的收入。 而EB-5申请人必须证明投资为美国工人提供了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如果投资是在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创造的直接及间接工作机会可以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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